临东政办发〔2018〕1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区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名医”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名医”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名院名医带动工程”部署要求,加快建设一支技能高、素质强的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带动提高我区整体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根据《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办法》(鲁政发〔1998〕62号)、《中共河东区委、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临东发〔2017〕8号)、《中共河东区委、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东发〔20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骨干医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推动优秀医生成长的竞争激励机制,培养一批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整体执业医师队伍综合素质,推动我区医疗卫生事业更好发展。
第三条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典型引领”的理念,不唯身份、学历、职称、资历。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选拔范围: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职在岗的临床一线医师。
第五条选拔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卫生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医生职责,廉洁行医;爱岗敬业,勇于创新;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三)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推荐单位注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任满3年。
(四)连续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10年及以上,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
第六条参评对象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法处理的。
(二)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因违反诊疗规范造成重大医疗纠纷的。
(三)因医疗服务态度、质量、行风等方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成立“河东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负责具体实施评选管理工作。
第八条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评选条件的临床医师均可参与评选,积极向本单位申报评选材料。
(二)单位推荐。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对符合参评资格和条件的对象进行广泛调查摸底,在经单位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进行组织推荐。
(三)专家评审。对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申报材料,由“河东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照评选条件并结合推荐人选平时的工作表现情况进行初选,确定候选人名单,组织专家对候选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河东名医”人选。
(四)认定颁证。“河东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人选建议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区政府同意后,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奖励待遇
第九条 “河东名医”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享受区政府津贴5000元。津贴纳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条“河东名医”在管理期内,优先推荐和申报晋升技术职务;优先享受项目、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一条“河东名医”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管理期限为3年。
第十二条在管理期间内,“河东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进行定期考核,在管理期间内调离卫生系统或离开河东到外地工作者,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河东名医”的,经“河东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停止相应待遇;对有违法违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人为责任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取消荣誉称号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对符合再次评选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以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9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
临东政办发〔2018〕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强化绩效理念,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使购买服务逐步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力量,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自身履职所需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七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确需借助社会力量的,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第八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九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十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应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相结合。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购买主体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对非盈利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应面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
第四章 购买内容
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购买事项应在经济技术上可行,能够体现结果导向要求。
第十五条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外,下列服务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优抚安置、基本医疗卫生、人口计生、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防灾救灾、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施工图纸审查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规范性文件)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八条 逐步将城镇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各级财政要将棚改服务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资金。
第十九条凡纳入指导目录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
对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优先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执行中,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调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要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目标要求等购买需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科学的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项目定价体系,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审核,核定后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第六章 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
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结合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购买主体购买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应向相关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购买服务的。
(二)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原事业单位继续承担服务的;或者为推动某类事业单位改革,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的。
(三)购买原有服务项目,若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四)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确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的服务项目,本地区承接主体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可拆分后分别向不同承接主体单独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服务项目不适宜拆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购买主体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购买需求。重大服务项目的购买需求,购买主体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可通过公示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项目,其购买需求应根据有关规定或视需要召开听证会,征询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契约化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签订购买合同,公开相关信息,做好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以后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按照一买多年的需求组织购买活动,并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承接主体不得将合同转包。经购买主体同意或在购买文件中明确的,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分包履行的,承接主体就购买项目和分包项目向购买主体负责,分包项目的承接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为保障公共服务连续性、稳定性,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以在原候选承接主体中按顺序确定新的承接主体,如无合格的候选承接主体,可以采取简便措施另行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
第三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服务项目实施进度。
承接主体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及时组织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加强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体现项目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
对重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进行绩效再评价。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应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十八条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应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服务质量以及公开透明程度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十条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项目公告,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项目公告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候选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结果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购买结果公告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
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验收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信息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和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对适用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应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要加强自身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同时,要加强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十五条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附件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代码/目录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6类) | (61款) | (343项) | |
A |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 A20项 | |
A01 | 公共教育类 | ||
A0101 | 公共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0102 | 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A0103 |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 ||
A0104 | 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 | ||
A0105 |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 ||
A0106 | 全区性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 ||
A01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 ||
A02 | 劳动就业类 | ||
A0201 | 劳动就业规划、就业服务规划、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0202 | 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社区就业援助“一对一”帮扶、就业服务专题活动、数字化就业社区建设 | ||
A0203 | 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服务 | ||
A0204 | 就业和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 ||
A0205 | 城镇社区就业辅助性工作 | ||
A0206 | 农村劳动力转移辅助性工作 | ||
A0207 | 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岗位提升培训、创业培训 | ||
A0208 | 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考评验收 | ||
A0209 | 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创建第三方评估 | ||
A0210 | 劳动力资源调查和统计 | ||
A0211 | 全区统一的公益性就业(社保)电话咨询服务 | ||
A0212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 | ||
A03 | 人才服务类 | ||
A0301 | 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 ||
A0302 | 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 ||
A0303 |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A0304 |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 ||
A0305 | 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辅助性管理工作 | ||
A0306 | 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 ||
A0307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
A03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人才服务 | ||
A04 | 社会保险类 | ||
A0401 |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 ||
A0402 | 社会保险稽核服务 | ||
A0403 | 社会保险类法律事务服务 | ||
A0404 | 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 | ||
A04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类服务 | ||
A05 | 社会救助类 | ||
A0501 | 社会救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宣传服务 | ||
A0502 | 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核实 | ||
A0503 | 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维护 | ||
A0504 |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群众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等) | ||
A0505 | 公办救助机构监管的辅助性工作 | ||
A0506 |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 ||
A0507 |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 ||
A05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 ||
A06 | 社会福利类 | ||
A0601 | 社会福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0602 |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 ||
A0603 |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 ||
A0604 |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 ||
A0605 |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 ||
A0606 | 遗体运送、火化和绿色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殡仪引导、为逝者亲属提供心理咨询和情感疏导辅助性服务 | ||
A0607 | 婚姻登记业务咨询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 ||
A0608 | 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 ||
A0609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服务 | ||
A07 | 基本养老服务类 | ||
A0701 | 基本养老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0702 | 公办养老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 ||
A0703 | 基本养老信息收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管理工作 | ||
A0704 | 养老服务和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 | ||
A0705 | 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 | ||
A0706 |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A07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养老服务 | ||
A08 | 优抚安置服务类 | ||
A0801 | 优抚安置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0802 | 残疾军人辅具改造服务 | ||
A0803 | 优抚安置设施维护服务 | ||
A0804 |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
A0805 | 优抚安置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 ||
A08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优抚安置服务 | ||
A09 | 基本医疗卫生类 | ||
A0901 | 基本医疗卫生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研究、咨询、宣传服务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 | ||
A0902 | 政府组织的基本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 ||
A0903 |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 ||
A0904 |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 ||
A0905 |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 ||
A0906 |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 ||
A0907 |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 ||
A0908 |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 ||
A0909 |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A0910 |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 ||
A0911 |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 ||
A0912 | 食品安全标准规划、研究咨询及宣传 | ||
A0913 | 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 ||
A10 |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类 | ||
A1001 |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影视宣传制作服务 | ||
A1002 |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 | ||
A1003 |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 ||
A10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 ||
A11 | 基本住房保障类 | ||
A1101 |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1102 |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 ||
A1103 | 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 ||
A1104 |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 ||
A1105 |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 ||
A1106 | 城镇棚户区改造相关事项 | ||
A11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 ||
A12 | 公共文化类 | ||
A1201 | 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1202 | 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A1203 |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 ||
A1204 |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 ||
A1205 |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 | ||
A1206 |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 ||
A1207 |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 ||
A1208 |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 ||
A1209 |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A1210 | 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 ||
A13 | 公共体育类 | ||
A1301 | 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1302 | 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 ||
A1303 | 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A1304 | 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 ||
A1305 |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A1306 | 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 ||
A1307 |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 ||
A13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体育类服务事项 | ||
A14 | 基本公共安全服务类 | ||
A1401 | 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服务 | ||
A1402 |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 ||
A1403 | 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 ||
A1404 |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 ||
A1405 |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 | ||
A1406 | 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 | ||
A14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公共安全服务 | ||
A15 | 残疾人服务类 | ||
A1501 |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1502 | 残疾人专职干事(委员)公益岗位 | ||
A1503 | 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服务 | ||
A1504 |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其项目的第三方评估 | ||
A1505 | 针对残疾人的职业心理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适应评估 | ||
A1506 |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A1507 | 残疾人信息收集、统计分析等辅助性工作 | ||
A15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
A16 | 环境保护类 | ||
A1601 |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1602 |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 ||
A1603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 ||
A1604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查 | ||
A1605 | 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施建设 | ||
A1606 |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 ||
A1607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 ||
A16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服务 | ||
A17 | 安全生产类 | ||
A1701 | 安全生产规划、标准、规程的研究、咨询、论证服务 | ||
A1702 |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状况普查、调查服务 | ||
A1703 | 政府组织的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辅助服务 | ||
A1704 | 重大公共安全问题、隐患的评估、治理服务 | ||
A1705 | 安全生产监管辅助服务 | ||
A1706 |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辅助服务 | ||
A1707 | 事故调查处理辅助服务 | ||
A1708 | 安全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鉴定、推广服务 | ||
A1709 |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服务 | ||
A1710 | 其他政府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 | ||
A18 | 交通运输类 | ||
A1801 | 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1802 |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 ||
A1803 |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 ||
A1804 | 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 ||
A18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交通运输服务 | ||
A19 | 服务三农类 | ||
A1901 | 三农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1902 |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 | ||
A1903 | 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项目实施与管理 | ||
A1904 | 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 | ||
A1905 |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 ||
A1906 |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 ||
A1907 |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 ||
A1908 | 政府组织的三农灾害性救助辅助性工作(参照B07防灾救灾类) | ||
A1909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 ||
A1910 | 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 ||
A1911 | 其他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事项 | ||
A20 | 其他 | 其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 |
B | 社会管理服务 | B13项 | |
B01 | 区划地名管理类 | ||
B0101 | 区划界线地名管理政策、规划研究及宣传服务 | ||
B0102 | 地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管理 | ||
B0103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设置与管理维护 | ||
B01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区划地名界线管理服务 | ||
B02 | 社会组织管理类 | ||
B0201 | 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 ||
B0202 | 社会组织发展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 | ||
B0203 | 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 ||
B0204 | 政府开展社会组织专业化人才培训 | ||
B02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 ||
B0206 | 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 | ||
B0207 | 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 | ||
B0208 | 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 | ||
B03 | 社区事务类 | ||
B0301 | 社区管理服务政策研究、规划及宣传服务 | ||
B0302 | 政府委托的社区调查、社区管理服务信息收集 | ||
B0303 | 政府委托的扶老助残、困难群体服务、未成年人教育、外来人口管理、心理疏导与慰藉等社区服务项目组织与实施 | ||
B0304 | 政府委托的社区人才培训 | ||
B0305 | 政府委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 | ||
B0306 |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 ||
B0307 |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 ||
B0308 | 社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 ||
B0309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 | ||
B04 | 社工服务类 | ||
B0401 | 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研究服务 | ||
B0402 |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的培养 | ||
B0403 | 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 ||
B0404 | 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 ||
B0405 | 社工队伍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 ||
B04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工服务 | ||
B05 | 法律援助类 | ||
B0501 | 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 | ||
B0502 |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 | ||
B0503 |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 ||
B0504 |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 ||
B0505 | 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 ||
B0506 |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 ||
B05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服务 | ||
B06 | 慈善救济类 | ||
B0601 | 慈善救济的引导政策研究服务 | ||
B0602 | 慈善救济监管及服务 | ||
B0603 |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组织与实施 | ||
B0604 | 政府委托的慈善公益宣传 | ||
B0605 | 捐助站辅助性服务工作 | ||
B0606 | 政府实施的慈善救济项目评估和对慈善组织评估 | ||
B06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服务 | ||
B07 | 防灾救灾类 | ||
B0701 | 防灾救灾监测及服务 | ||
B0702 | 政府委托的防灾救灾组织与实施 | ||
B0703 | 防灾救灾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 ||
B0704 | 灾后救助及心理疏导服务 | ||
B07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防灾救灾服务 | ||
B08 | 公益服务类 | ||
B0801 |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 ||
B0802 | 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 ||
B0803 | 公益服务绩效评价 | ||
B08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益服务 | ||
B09 | 人民调解类 | ||
B0901 | 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B0902 | 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 | ||
B0903 |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 ||
B09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民调解服务 | ||
B10 | 社区矫正类 | ||
B1001 | 社区矫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B1002 | 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服务 | ||
B1003 | 政府委托的矫正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 | ||
B1004 | 被矫正人员信息的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 ||
B1005 | 政府委托的矫正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及培训 | ||
B1006 | 社区矫正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 ||
B1007 | 被矫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 | ||
B1008 | 政府委托的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
B1009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矫正服务 | ||
B11 | 安置帮教类 | ||
B1101 | 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 ||
B1102 |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 ||
B1103 | 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括职业技能、就业、心理咨询等指导) | ||
B11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事项 | ||
B12 | 公共公益宣传类 | ||
B1201 | 政策法规宣传等辅助性工作 | ||
B1202 | 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规划研究 | ||
B1203 | 政府举办的专题公益宣传活动的其他辅助性服务 | ||
B1204 | 政府宣传人才队伍的培训 | ||
B1205 | 宣传效果评估 | ||
B12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宣传服务 | ||
B13 | 其他 | 其他政府社会管理事务服务事项 | |
C | 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 C3项 | |
C01 | 行业、职业资格认定类 | ||
C0101 | 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 | ||
C0102 | 政府组织的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 ||
C0103 | 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辅助性工作 | ||
C0104 | 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 | ||
C0105 | 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行业准入条件审核 | ||
C01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辅助性工作 | ||
C02 | 处理行业投诉类 | ||
C0201 | 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C0202 | 政府设立的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和申诉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民营企业、政府采购、销售彩票、消费者、产品质量) | ||
C0203 | 政府委托开展的行业投诉数据统计与分析服务 | ||
C02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 ||
C03 | 其他 | 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 |
D | 技术性服务 | D10项 | |
D01 | 科研类 | ||
D0101 | 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D0102 | 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咨询、信息检索及成果转化服务 | ||
D0103 | 基础性科学人才再培训 | ||
D0104 | 政府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 ||
D0105 | 科研能力管理与评估 | ||
D0106 | 政府组织的科研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D0107 | 科普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 ||
D01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科研服务 | ||
D02 | 行业规划类 | ||
D0201 | 政府组织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服务 | ||
D0202 | 政府委托的专项性规划的研究 | ||
D0203 | 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评估服务 | ||
D02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服务 | ||
D03 | 行业规范类 | ||
D0301 | 政府组织的行业规范研究服务 | ||
D0302 | 政府开展的行业规范评估 | ||
D0303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范服务 | ||
D04 | 行业调查类 | ||
D0401 | 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 ||
D0402 | 政府组织的经营状况调查 | ||
D0403 | 政府组织的社会诚信度调查 | ||
D0404 | 政府组织的服务满意度调查 | ||
D0405 |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 ||
D0406 | 政府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 ||
D04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服务 | ||
D05 | 行业统计分析类 | ||
D0501 | 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辅助性工作 | ||
D0502 | 政府组织的发展评估 | ||
D0503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 ||
D06 | 资产评估类 | ||
D0601 | 政府因资产转让、拍卖和税费征缴而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 | ||
D0602 |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产评估服务 | ||
D07 | 检验/检疫/检测类 | ||
D0701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 ||
D0702 | 产品强制检验辅助性工作 | ||
D0703 | 强制性卫生检疫辅助性工作 | ||
D0704 | 区域性防范疫情开展的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 ||
D0705 | 强制性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 ||
D07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 ||
D08 | 监测服务类 | ||
D0801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工作 | ||
D0802 | 自然环境监测辅助服务 | ||
D0803 | 社会管理监测辅助服务 | ||
D0804 | 经济运行监测辅助性工作 | ||
D0805 | 公共医疗卫生监测 | ||
D0806 | 社会发展监测 | ||
D08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监测服务 | ||
D09 | 技术评审鉴定评估类 | ||
D0901 | 施工图纸审查服务 | ||
D10 | 其他 | 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 |
E |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 E14项 | |
E01 | 法律服务类 | ||
E0101 |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 ||
E0102 |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 ||
E0103 | 政府法律咨询服务 | ||
E0104 | 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 | ||
E0105 | 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 ||
E0106 | 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 | ||
E01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服务 | ||
E02 | 课题研究类 | ||
E0201 | 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 | ||
E0202 | 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性课题研究 | ||
E0203 | 其他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服务 | ||
E03 | 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类 | ||
E0301 | 立法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 ||
E0302 | 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 ||
E0303 | 司法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 ||
E0304 |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 ||
E03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调研、草拟、论证工作 | ||
E04 |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类 | ||
E0401 | 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 ||
E0402 | 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 ||
E0403 | 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 | ||
E0404 | 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 | ||
E04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 ||
E05 | 监督类 | ||
E0501 | 人大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E0502 | 行政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E0503 | 司法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E0504 |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E0505 | 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 | ||
E05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E06 | 评估类 | ||
E0601 | 行政政策的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等政策评估服务 | ||
E0602 |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 |
临东政办发〔201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和《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2013〕35号),以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8〕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理顺体制机制,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进度,满足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具体负责,人社、国土、财政部门共同配合的推进机制。
(二)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统一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政府补贴资金要按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规定,全部不折不扣地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三)对已批复征地、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资金,坚持“分期分批、限期解决”原则,采取“一村一策”,尽快落实解决。对2019年之后新征土地政府补贴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到个人账户,不再出现新的资金滞留。
三、工作程序
(一)足额筹集落实政府补贴资金。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原则,财政局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人社局开具基金收款专用票据。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凡是政府补贴资金没有提前到位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二)同步拟定政府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在国土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方案拟定过程中,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和国土资源分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养老保险方案经会议讨论通过后,应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所属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区人社局及社保经办机构审查备案。
(三)限时转送土地批复文件并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方案。国土部门要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复文件转送给同级财政局、人社局及社保经办机构、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在收到国土资源分局转送的征地批复文件30个工作日内,对因土地批复面积发生变化或养老保险方案需重新完善调整的,组织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方案,并确定保障对象范围和具体名单,再次核准之后,报区人社局及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四)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和具体分配名单等材料之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将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任务。区政府全面负责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指导被征地村居按规定程序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并予以核准按时上报。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拟定养老保险方案,确定保障对象名单等工作。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待遇发放以及组织协调等工作。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政府补贴资金数额,提供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等。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划拨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健全协调机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制定推进方案和实施办法,周密部署安排,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政府办公室牵头,人社局、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参与的协调机制,根据征地批复情况,搞好工作衔接,完善分配方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政策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查考核。区政府对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进展情况,实行重点检查督导,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对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尽责、不担当不作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问责。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镇街(经开区)的年度考核,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考核标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东政办发〔20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8〕12号),为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健康和合法权益,经研究,确定在全区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农村食品市场,切实保障农村食品消费安全,现将《河东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8〕12号),为扎实做好河东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治理突出问题和防范风险隐患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全面打击生产经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收缴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处理一批“山寨”食品商标侵权案件,端掉一批“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移送一批违法案件,查办一批大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氛围,2019年春节前,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并有明显好转。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发动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全面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夯实农村地区食品监管基础,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
以小作坊、小商店、小摊点、小餐馆、小商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村集市、食品批发市场为重点,聚焦方便食品、休闲食品、酒水饮料、调味品、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等农村消费量大的食品品类,从产、供、销等方面同时发力,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因地制宜,充分评估特定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突出重点贫困区域和偏远区域,联合开展大检查、大清理、大追查,重点整治食品假冒(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信息);侵权“山寨”(商标侵权,食品包装标识、文字图案等模仿其他品牌食品,误导消费者);食品假货(假羊肉、假狗肉、假驴肉等涉及食品欺诈的行为);“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劣质(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等);超过保质期等六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集中开展农村食品执法检查行动。各镇街、开发区要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问题隐患,针对重点品类加大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查看是否存在重点违法违规情形。发现问题线索,要进一步核查生产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索证索票是否到位、进货查验责任是否落实、生产经营记录是否健全。查处的假冒伪劣食品,要坚决收缴并及时销毁,切实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畜牧部门负责)
(二)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商标保护行动。严厉打击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使用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行为。严厉打击食品类商标侵权行为。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加大商标侵权食品源头追溯力度,对商标侵权食品生产、销售及商标标识印制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三)集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线索追查行动。发现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线索,要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和为其提供商标、广告、认证、包装等服务的经营者。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端掉一批违法“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施禁业限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农业、畜牧、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集中开展农村食品治理工作宣传行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依托“村两委”实施网格化管理,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作为农村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强化社会共治。在重点对象、重点区域和村委会张贴12315、12331、12365等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农村居民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农村食品生产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科学消费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强化农村食品生产者的诚实守信意识,发展培育符合农村需求的质优价廉食品品牌。监督经营者从合法合规渠道进货,严格落实食品进销货把关责任和义务。集中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及处置情况,对不法生产经营者形成震慑。(农业、畜牧、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商务、供销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9年1月16—17日)
各镇街、开发区及区农业局、公安分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和供销合作社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突出重点、迅速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月中下旬)
各镇街、开发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围绕重点对象、重点品类、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大检查、大清理、大追查、大行动、大培训,集中力量开展农村假冒伪劣专项治理行动,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营秩序。
(三)检查督促阶段(2019年1月)
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分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和供销合作社将适时派出工作检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2月)
要及时总结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有效监管模式,向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党政同责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区农业局要会同公安、商务、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畜牧和供销等部门建立专项工作组,推动落实各项任务,加大检查督导,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不留隐患。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镇街、开发区及区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强化监管人员的岗位责任,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农村食品治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联合推动、联合督导、联合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三)构建长效机制。各镇街、开发区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着力构建网格化、全链条、无缝隙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和惩戒激励机制,对违法违规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镇街、开发区及农业、公安、商务、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畜牧和供销要建立整治信息报送制度,于2019年1月23日前向区农业局专项工作组报送阶段性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区农业局要将上述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汇总后,报送区政府。各镇街、开发区及农业、公安、商务、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畜牧和供销等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2019年1月17日前,将联络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信息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至区农业局。
附件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类 别 | 单位 | 数量 |
| 1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 2 | 检查食品生产主体 | 个 | |
| 3 | 检查食品经营主体 | 个 | |
| 4 |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 个 | |
| 5 | 收缴假冒伪劣的食品数量 | 公斤 | |
| 6 | 取缔无证生产主体 | 个 | |
| 7 | 取缔无照经营主体 | 个 | |
| 8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 户 | |
| 9 | 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
| 10 |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 个 | |
| 11 | 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 | 件 | |
| 12 | 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货值 | 万元 | |
| 13 | 假冒伪劣食品案件罚没金额 | 万元 | |
| 14 | 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 件 | |
| 15 | 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值 | 万元 | |
| 16 | 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罚没金额 | 万元 | |
| 17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 18 |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 件 | |
| 19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
| 20 |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次数 | 次 | |
| 21 |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次数 | 次 | |
| 22 | 侦办假冒伪劣食品和商标侵权刑事案件 | 起 | |
| 23 | 抓获犯罪嫌疑人 | 名 | |
| 24 | 打掉制假售假团伙 | 个 | |
| 25 | 涉案价值 | 万元 |
注:请报送行动开始截至填报时间的数据。假冒伪劣食品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
(2018年12月)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现行42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并对涉及产权保护和影响阻碍“四新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重点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情况。本次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梳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部门提出拟废止、拟修改和拟继续有效的建议,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经审核:全区现行42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拟继续有效34件,拟修改6件,拟废止1件,清理期间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1件;3件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拟继续有效2件,拟废止1件。
本次集中清理中,没有违反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影响阻碍“四新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二)结果公布。区政府办公室对清理结果予以通报并在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附件:2018年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附件1
2018年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拟继续有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部门 |
文件编号 |
有效期 |
1 |
河东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1996〕48号 |
1996.10.16 |
区水务局 |
HDDR-2016-002001 |
2016.1.1-2020.12.31 |
2 |
河东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
临东政发〔2008〕23号 |
2008.4.10 |
河东国土资源分局 |
HDDR-2016-001005 |
2016.1.1-2020.12.31 |
3 |
河东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 |
临东政发〔2008〕63号 |
2008.9.10 |
区农业局 |
HDDR-2016-001006 |
2016.1.1-2020.12.31 |
4 |
河东区高毒剧毒农药管理办法 |
临东政发〔2008〕90号 |
2008.12.31 |
区农业局 |
HDDR-2016-001007 |
2016.1.1-2020.12.31 |
5 |
河东区城市路灯管理办法 |
临东政发〔2009〕6号 |
2009.1.4 |
区住建局 |
HDDR-2016-001009 |
2016.1.1-2020.12.31 |
6 |
河东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
临东政发〔2009〕9号 |
2009.2.8 |
区住建局 |
HDDR-2016-001010 |
2016.1.1-2020.12.31 |
7 |
河东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09〕163号 |
2009.9.20 |
区行管局 |
HDDR-2016-002013 |
2016.1.1-2020.12.31 |
8 |
河东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09〕154号 |
2009.10.28 |
区法制办 |
HDDR-2016-002014 |
2016.1.1-2018.12.31 |
9 |
河东区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建设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0〕76号 |
2010.7.1 |
区农业局 |
HDDR-2016-002017 |
2016.1.1-2020.12.31 |
10 |
河东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0〕117号 |
2010.9.9 |
区水务局 |
HDDR-2016-002018 |
2016.1.1-2020.12.31 |
11 |
河东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4〕85号 |
2014.7.15 |
区民政局 |
HDDR-2014-002003 |
2014.5.31-2018.12.25 |
12 |
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
临东政发〔2014〕69 号 |
2014.12.15 |
区法制办 |
HDDR-2014-001002 |
2014.12.15-2019.12.14 |
13 |
河东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5〕65号 |
2015.8.14 |
区人社局 |
HDDR-2015-002004 |
2015.8.14-2020.8.13 |
14 |
河东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5〕71号 |
2015.8.26 |
区法制办 |
HDDR-2015-002005 |
2015.8.26-2020.8.25 |
15 |
河东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临东政办发〔2015〕72号 |
2015.8.26 |
区法制办 |
HDDR-2015-002006 |
2015.8.26-2020.8.25 |
16 |
河东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5〕91号 |
2015.11.19 |
区民政局 |
HDDR-2015-002009 |
2015.11.19-2020.11.18 |
17 |
河东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5〕115号 |
2015.12.26 |
区安监局 |
HDDR-2015-002011 |
2015.12.28-2020.12.27 |
18 |
河东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5〕116号 |
2015.12.26 |
区安监局 |
HDDR-2015-002012 |
2015.12.28-2020.12.27 |
19 |
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6〕33号 |
2016.5.25 |
区法制办 |
HDDR-2016-002023 |
2016.6.1-2019.5.31 |
20 |
河东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
临东政发〔2016〕36号 |
2016.10.26 |
区法制办 |
HDDR-2016-001012 |
2016.11.1-2020.10.31 |
21 |
河东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7号 |
2017.2.15 |
区招商局 |
HDDR-2017-002001 |
2017.3.16-2020.3.15 |
22 |
河东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核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 65 号 |
2017.6.5 |
区经信局 |
HDDR-2017-002003 |
2017.3.16-2020.3.15 |
23 |
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76号 |
2017.6.29 |
区政府法制办 |
HDDR-2017-002002 |
2017.7.29-2022.7.28 |
24 |
河东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85号 |
2017.7.17 |
区财政局 |
HDDR-2017-002004 |
2017.8.17-2022.8.16 |
25 |
河东区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1号 |
2017.8.30 |
区教体局 |
HDDR-2017-002005 |
2017.10.1-2022.9.30 |
26 |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3号 |
2017.9.7 |
区民政局 |
HDDR-2017-002006 |
2017.10.10-2020.10.9 |
27 |
河东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临东政发〔2018〕9号 |
2018.2.13 |
区政府法制办 |
HDDR-2018-001001 |
2018.3.15-2022.12.31 |
28 |
河东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16号 |
2018.2.13 |
区科技局 |
HDDR-2018-002001 |
2018.3.13-2021.3.3 |
29 |
河东凤凰英才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70号 |
2018.7.11 |
区科技局 |
HDDR-2018-002002 |
2018.8.12-2020.8.11 |
30 |
河东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75号 |
2018.8.6 |
区科技局 |
HDDR-2018-002003 |
2018.9.6-2021.9.5 |
31 |
“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2号 |
2018.9.13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4 |
2018.10.13-2022.10.12 |
32 |
河东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3号 |
2018.9.13 |
区人社局 |
HDDR-2018-002005 |
2018.10.13-2022.10.12 |
33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8号 |
2018.9.29 |
区财政局 |
HDDR-2018-002006 |
2018.11.1-2023.10.31 |
34 |
“凤凰文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122号 |
2018.11.13 |
区委宣传部 |
HDDR-2018-002008 |
2018.9.6-2021.9.5 |
1 |
河东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临东政发〔2009〕10号 |
2009.2.8 |
区住建局 |
HDDR-2016-001011 |
2016.1.1-2020.12.31 |
部分条款不符合现状与上级规范性文件冲突 |
2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09〕90号 |
2009.7.9 |
区审计局 |
HDDR-2016-002010 |
2016.1.1-2020.12.31 |
政府投资审计依据的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已修改 |
3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操作规程 |
临东政办发〔2009〕100号 |
2009.8.3 |
区审计局 |
HDDR-2016-002011 |
2016.1.1-2020.12.31 |
政府投资审计依据的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已修改 |
4 |
河东区狗肉狐狸肉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5〕3 号 |
2015.1.12 |
区食药监局 |
HDDR-2015-002001 |
2015.1.12-2020.1.11 |
同山东省食药局、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12月12日出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 励实施办法》奖励比例不一致 |
5 |
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及拆迁安置工作跟审计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6〕36号 |
2016.6.2 |
区审计局 |
HDDR-2016-002025 |
2016.6.2-2020.4.30 |
政府投资审计依据的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已修改 |
6 |
河东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及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6〕42号 |
2016.6.24 |
区人社局 |
HDDR-2016-002026 |
2016.6.24-2021.6.23 |
由手工认证转为手机 app认证 |
(三)拟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 |
河东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临东政发〔2003〕34号 |
2003.7.2 |
区水务局 |
HDDR-2016-001001 |
2016.1.1-2020.12.31 |
部分处罚的主体、依据、标准变动 |
(四)拟继续有效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部门 |
文件编号 |
有效期 |
1 |
河东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
临东财行〔2018〕1号 |
2018.1.3 |
区财政局 |
HDDR-2018-017001 |
2018.2.3-2023.2.2 |
2 |
汤头街道村级土地复垦招投标管理办法 |
汤政发〔2018〕32号 |
2018.7.2 |
汤头街道办事处 |
HDTR-2018-054001 |
2018.8.2-2012.8.1 |
(五)拟废止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1 |
河东区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管理办法 |
临东农字〔2010〕28号 |
2010.4.26 |
区农业局 |
HDDR-2016-006001 |
2016.1.1-2020.12.31 |
现乡镇村落已经没有沼气服务网点,该规范性文件已不适用于现今的实际情况 |
临东政发〔2019〕4号
芝麻墩街道办事处:
你街道关于成立东夷社区等5个新建社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东夷、长安路、冠亚、明德、恒大5个社区,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社区管辖范围
(一)东夷社区:北至巩村路,南至长安路,东至海关路,西至滨河东路。辖区内有皇山城、皇山景城花园、伊丽莎白东岸、皇山花园三期、御山河、皇山华府、皇山花园、皇山别墅、三和家园9个小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幼儿园、城投集团、临沂东夷文化博物馆3个单位。辖区总人口8320人。
(二)长安路社区:北至长安路,南至沂河路,东至沃尔沃路,西至滨河东路。辖区内有掌舵东岸、中科印象、名仕雅苑、东华花园、金桂御景城、东正颐锦园、盛通红郡、御河湾、浙景玫瑰园、优诗美地10个小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海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3个单位。辖区总人口8712人。
(三)冠亚社区:北至沂河路,南至临工路,东至香港路,西至滨河东路。辖区内有冠亚星城、伊丽莎白花漾、盛德桂园、科技鑫城、福布斯湾5个小区,临沂鲁南国际会展中心、临沂外国语学校2个单位。辖区总人口8242人。
(四)明德社区:北至沂河路,南至临工路,东至胶新铁路,西至香港路。辖区内有幸福小镇、元丰家园、博正慧园、莱茵国际、文博苑、园丁花园、明德花园、滨河花苑、迪尚御园、金榜龙城、清华苑、澳海名苑、港湾经典家园13个小区,临沂一中(南校区)、临沂第三十一中学、开发区一小、芝麻墩街道派出所、芝麻墩街道卫生院、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6个单位。辖区总人口8457人。
(五)恒大社区:北至厦门路,南至金升路,东至沃尔沃路,西至滨河东路。辖区内有恒大绿洲、杏林花园、卓新天悦城、银河龙门花园、一品观园5个小区,开发区一小(南校区)、开发区人民医院、临沂市康复中心3个单位。辖区总人口7062人。
二、社区组织设置
按照“坚持党的领导、注重统筹联动、突出为民服务、力求务实管用”的原则,设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推选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三、社区服务中心设置
东夷社区服务中心位于皇山城小区,面积500平方米;长安路社区服务中心位于临沂中关村软件园,面积500平方米;冠亚社区服务中心位于冠亚星城小区,面积500平方米;明德社区服务中心位于滨河花苑小区,面积1000平方米;恒大社区服务中心位于恒大绿洲小区,面积500平方米。所有社区服务中心设有党群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区综合办公室、区域化服务办公室、党员活动中心等。社区工作者职数原则上按照社区实际居民(含流动人口)每300户配置1名的要求配备,由办事处和辖区各单位选派。
此复。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日
临东政办发〔201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区民政局、河东国土资源分局、河东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老龄办《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方案
区民政局河东国土资源分局河东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领域突出问题整改提升民生工作水平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7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老龄办〈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214号)有关要求,全面清查整改我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养结合全面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省市关于抓好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整改、提升民生工作水平的决策部署,对照各级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和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有关要求,在全区集中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重点清查整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未实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和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登记移交、未有效利用问题。争取到2019年1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建立;2019年年底,全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编制完成;2020年年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达标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二、工作步骤
区民政局、河东国土资源分局、河东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老龄办成立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组,指导推动清查整治工作开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摸底阶段(2019年1月)。各镇街、经开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于2019年1月20日前将清查报告连同《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和《老旧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附件1、2、3),报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组。
(二)整改落实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各镇街、经开区根据清查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于2019年3月20日前报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组,并组织推动集中整改工作。
(三)总结报告阶段(2020年12月)。各镇街、经开区对清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于2020年12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组,由工作组汇总后报区政府。
三、主要任务
(一)对照临政发〔2015〕2号和临政办发〔2016〕33号文件关于“制定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强化规划约束,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求,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
(二)对照临政发〔2015〕2号和临政办发〔2016〕33号文件,落实“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要求,于2019年1月前建立实行“四同步”机制。
(三)对照临政发〔2015〕2号、临政发〔2017〕13号和临政办发〔2016〕33号文件,落实“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要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范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其养老设施应满足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由区民政局、住建局主导,街道办事处负责,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要求和标准,检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是否达标,未达标的要根据实际养老服务发展需求,首先从需求集中的社区和具备条件的社区抓起,大力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达标,争取到2020年年底配套达标率达到70%以上。
(四)对照鲁政办字〔2018〕18号文件关于“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政府已经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区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相关单位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的要求,检查已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按规定由区民政局统一登记管理、专房专用;未统一登记管理的,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统一登记管理,尽快委托专业组织运营服务;被挤占挪用的,要先登记,再根据需要逐步清退,纳入统一管理。
四、保障措施
大力发展低成本、便利化、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符合我国民族传统、现实国情、社会需要的发展选择,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力举措,科学规划和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事关民生福祉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合力推动清查整改工作,切实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区养老服务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民政局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河东国土资源分局、河东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老龄办等部门和各镇街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按照整改方案确定的任务和时间节点,推动清查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各镇街、经开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组。(联系人:朱景云,联系电话:2932085)
附件:1.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
2.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
3.老旧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
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任务分工
5.填表说明
附件1
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19年 月 日
| 社区名称 | 社区人口数(人)及应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面积(平方米) | 是否达标 | 是否用于养老用途 | |||||||||
| 5000-9999人 | 10000-14999人 | 15000-29999人 | 30000-50000人 | 达标 | 不达标 | 是 | 否 | ||||||
| ≧300㎡ | ≧750㎡ | ≧1085㎡ | ≧1600㎡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 例:XX市XX区XX街道XX社区 | |||||||||||||
注:1.本表所统计对象限定于城镇社区;
2.第2-9列按社区人口数量和应配建养老设施房屋面积情况,在相应栏内打“1”;
3.第11、12、13、14列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栏内打“1”。
附件2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19年 月 日
| 小区名称 | 小区住户(户) | 应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筑规模(平方米) | 实际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筑规模(平方米) | 是否达标 | 是否用于 养老用途 |
|
| 达标 | 不达标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例:XX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小区 | ||||||
注:1.第1列填写具体单位名称;
2.第3列数据测算公式:应配建养老服务房屋建设规模=小区户数/100*20;
3.第5、6、7列按照实际情况,在对应栏内打“1”。
附件3
老旧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19年 月 日
| 小区名称 | 小区住户(户) | 应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筑规模(平方米) | 实际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筑规模(平方米) | 是否达标 | 是否用于 养老用途 |
|
| 达标 | 不达标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例:XX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小区 | ||||||
注:1.老旧住宅小区是指鲁政发〔2014〕11号文件下发前已建成使用的居住区;
2.第1列填写具体单位名称;
3.第3列数据测算公式:应配建养老服务房屋建设规模=小区户数/100*15;
4.第5、6、7列按照实际情况,在对应栏内打“1”。
附件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任务分工
| 具体任务 | 负责单位 | 完成时限 |
| 对现有社区及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挤占挪用的)清查摸底,由各镇街和有关单位提供具体信息,民政局负责统一登记管理 | 各镇街、经开区、河东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 | 1月20日前完成摸底统计表,由民政局汇总上报 |
| 建立“四同步”机制,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 河东国土资源分局、河东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 | 2019年1月 |
| 编制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 河东规划分局、河东国土资源分局、区民政局、区老龄办 | 2019年年底 |
| 对未达标的社区、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米的标准调剂解决,配套达标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 各镇街、经开区、河东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 | 2020年年底 |
| 对交付使用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登记管理,委托专业组织和养老服务企业进行运营 | 区民政局、区老龄办 | 2020年年底 |
附件5
填表说明
1.《社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由各镇街、园区负责填报,区民政局负责汇总上报。
2.《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老旧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由河东规划分局、区住建局负责填报,区民政局负责汇总上报。
临东政发〔2019〕2号
区人社局:
《关于成立临沂东兴人力资源产业园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临沂东兴人力资源产业园。要在区零工市场的基础上,高标准建设临沂东兴人力资源产业园,全力打造区域人力资源结算中心,积极争创市、省、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为提升我区人才竞争力,助推大美新临沂美丽河东区建设贡献力量。
此复。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8日
临东政发〔2019〕1号
临空区(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设立河东区新材料产业园区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区政府同意设立河东新材料产业园区,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新材料产业园区四至范围
南至军部街、北至四干渠、东至顺兴路、西至206国道东侧四干渠,面积约为1125亩。
二、新材料产业园区产业定位
以高端复合新材料、新型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新型功能纺织材料为主,以及符合新材料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
三、其他事项
新材料产业园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城市建设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等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全力打造成我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此复。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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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办发〔2018〕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河东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根《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21号)和《中共河东区委、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东发〔2018〕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区、全市乃至全省、全国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
第四条 选拔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河东首席技师从全区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重点从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六条 选拔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业技能在全国、全省或全市、全区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行业内技术先进称号(提供相应证书或证明材料)或者市级以上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技师等称号;或者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前十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
(二)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区外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河东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经开区)、区直有关部门、区行业协会等推荐本地、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候选人。在管理期内的省、市首席技师不能重复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八条 河东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各镇街(经开区)、区直有关部门、区行业协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准备申报材料,报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
(三)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河东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四)选拔建议人选名单将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五)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区政府同意,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九条河东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享受区政府津贴5000元。津贴纳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当年新评选的河东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
第十条河东首席技师纳入河东区高层次人才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河东首席技师参加教育培训、区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河东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 河东首席技师要在企业生产发展和管理、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要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要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三)要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要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河东首席技师档案,每年年底,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对其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河东首席技师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河东首席技师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河东首席技师资格;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单位当年申报河东首席技师资格。
第十四条 管理期内,河东首席技师在用人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在管理期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等国家级人才称号;
(二)在技术技能革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新的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
(三)在技术技能推广、传技带徒等方面成效十分显著,所带徒弟有1人以上获得国家或省级人才称号。
第十五条 河东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者调往区外的,可继续保留河东首席技师资格,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河东首席技师存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河东首席技师资格的;其他应当取消河东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的,报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2日。
依据《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东政字〔2024〕1号)宣布废止。
临东政办发〔2018〕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区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区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更好服务大美新临沂美丽河东区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51号)和《中共河东区委、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东发〔2018〕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东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河东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河东和谐使者”每两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名(其中,养老服务领域2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区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河东和谐使者”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并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公寓、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和养老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
第七条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处理各类复杂矛盾和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不再参加“河东和谐使者”的选拔。
(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河东和谐使者”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镇街(经开区)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本辖区、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组织推荐。
1.各镇街(经开区)和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从本辖区、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经公示后上报。
2.推荐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1)“河东和谐使者”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各镇街(经开区)或者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二)资格审查。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河东区内各类人才工程。
(三)评审遴选。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人选建议名单。
(四)公开公示。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人选建议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五)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区政府同意,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原则上从我区评选的“河东和谐使者”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河东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享受区政府津贴5000元。津贴纳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河东和谐使者”纳入河东区高层次人才库。视情组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对“河东和谐使者”领办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孵化“河东和谐使者”创办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河东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河东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合高等院校、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河东和谐使者”档案,每年年底,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河东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由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河东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人才本人同意,且符合河东和谐使者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河东和谐使者”资格。
第十五条管理期内,“河东和谐使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1.在管理期内被评选为“年度中国最美社工”“年度中国十大社工人物”或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等国家级人才称号;
2.获得全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3.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
第十六条“河东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调往区外的,可继续保留“河东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河东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河东和谐使者”的,经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河东和谐使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2日。
依据《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东政字〔2024〕1号)宣布废止。
临东政办发〔2018〕7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凤凰英才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河东凤凰英才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战略,营造尊重人才、服务人才、鼓励创新、激发创新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人才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12号)和《中共河东区委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东发〔2018〕19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东凤凰英才是指在传统产业创新、高效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创新创业能力,能够在关键技术、重大项目、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实现突破,对河东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较强带动作用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管理期两年。
第四条 河东凤凰英才分为科技创业类人才和科技创新类人才。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河东凤凰英才的评选,重点支持五金、食品、家装建材、医养健康、精品旅游、农业“新六产”、电商物流、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领域的人才。申报主体为企业,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六条河东凤凰英才(科技创业类)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创办的企业注册登记及税收解缴关系在河东区且符合河东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每年在河东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为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之一,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30%;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1-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创办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上一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核心技术通过临沂市科技成果评价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本人或其创办的企业拥有1项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四)有海内外创业经验或知名企业中高级职位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核心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有明确的产品线和市场目标,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第七条 河东凤凰英才(科技创新类)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与河东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河东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人才所在企业须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缴纳税收不低于1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三)有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职务专家学者的经历。对掌握关键技术、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为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
(四)研发方向处于相关产业发展前沿,与我区发展需求一致,承担过与省级以上科技重大项目相关的重要任务,或获得2项以上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励,或取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或参与技术改造、升级,取得国内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第三章 组织与评审
第八条 河东凤凰英才评选,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区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经费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评选结果征求区人才办、经信、财政、安监、环保、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河东凤凰英才评选,采取企业上报、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审定发布的方法进行。评选程序为:
(一)部署申报。河东凤凰英才每年申报一次,区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有关事项和要求,人才通过所在企业申报。
(二)资格审查。区科技局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及项目可行性、技术水平、项目建设目标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三)专业评审。区科技局根据参评人选的专业情况,组织科研、技术、管理、投资等领域的专家,牵头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组织现场答辩,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四)综合考察。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核实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五)社会公示。根据评审和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入选人员建议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六)审定发布。经考察和公示均无异议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区政府同意后,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一条 河东凤凰英才享有以下待遇:
(一)资助经费。对创新类人才,区财政给予每人30万元岗位津贴;对创业类人才,给予每人50-1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二)配套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临沂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重点人才工程。对河东凤凰英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和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优先予以支持。
(三)服务保障。对入选人才每人配备1名服务专员,提供政策咨询、手续协办、待遇落实等服务,并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纳入区级高层次人才库,定期组织健康查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建立凤凰英才档案,依据凤凰英才工作合同,分阶段对凤凰英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作为发放岗位津贴和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评估。每年年底,用人单位在区科技局指导下组织年度评估,评估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二)中期评估。人才项目实施过半后,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对达到中期评估要求的用人单位拨付支持资金的50%;对未达到评估要求的用人单位,由区科技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中期评估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三)期满验收。管理期满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期满验收结果拨付扶持资金,“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造成任务目标未完成,用人单位可提前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延期验收结果只能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验收评估实施方案和结果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河东凤凰英才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及所拨经费: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凤凰英才称号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凤凰英才称号的行为。
第十四条 河东凤凰英才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1日。
临东政办发〔2017〕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低保工作廉洁高效、公开透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区、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园区)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临政发〔2015〕10号)有关规定,依法行政,规范操作。
第三条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区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和审批,指导、督促和检查基层单位低保工作。
(二)编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用款计划,将城乡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及时报财政部门,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在政府网站设置低保公开专栏,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基本信息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
(四)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回复当事人。
(五)加强低保信息数据库建设,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实现低保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保证上级补助和本级配套的低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建立城乡低保资金专户,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四)综合考虑低保对象人数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五条监察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制度落实到位。
(二)积极参与城乡低保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受托银行、金融机构职责:
(一)会同区民政、财政部门代发城乡低保资金。
(二)城乡低保资金拨入代发金融机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并注明发放资金项目名称。
第七条镇街、园区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低保申请的受理和审核,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开展相关低保工作。
(二)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及时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以村(居)为单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三)公开本辖区低保对象信息,监督检查村(居)低保公示情况。积极宣传低保政策,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电话,设置投诉箱,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
(四)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定期对本辖区低保对象进行分类复核,当低保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八条村(居)委会职责:
(一)受村(居)民的委托,协助做好相关低保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
(二)设置低保固定公示栏,按照规定对评议结果、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并公示相关低保政策、办理程序、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基本信息等。
(三)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出现变动的,及时向镇街、园区报告相关情况。
第九条城乡低保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一)如实申报家庭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动接受群众民主监督。
(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积极接受、配合各级低保管理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信息。
(四)定期向镇街、园区报告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状况。家庭人口减少的,应当在1个月内告知镇街、园区。
第十条低保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徇私舞弊,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享受低保意见的,或者不经过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将某个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的;
(二)滥用职权,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进行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不积极协助办理申请手续或者不签署享受低保意见的;
(三)失职渎职,对群众反映和上级转办的符合低保政策法规的信访事件,不及时妥善处理,导致信访人员长期、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假公济私,在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财物、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
(五)违法乱纪,虚列、套取、贪污、挪用、冒领、扣压、私分、拖欠、二次分配低保资金的等。
第十一条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
门或镇街、园区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补助金;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
(二)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等。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退保,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追回冒领款物。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冒领和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和其他救助。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第十二条 对经检查发现、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查实违规办理低保的,将依规依纪追究所在镇街、园区相关责任人、所在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第十三条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对民政部门不批准享受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资金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9日。
根据《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22〕11号),《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临东政办发〔2017〕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河东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东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大美新”临沂美丽河东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5〕25号)等规定,结合河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区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型工业、都市农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三引一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区政府重点扶持的其他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区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设立河东区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区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招商局、中小企业管理服务中心、金融办、经济开发投资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重点等大政方针的决策,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六条区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出资设立临沂市河东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产业基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八条产业基金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决策。
第九条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十条区政府对产业基金持续注入资金,根据投资情况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增加产业基金资本金,逐步做大产业基金资金规模。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区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子基金各出资方可以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比例,也可以根据子基金具体情况探索创新合作模式,但产业基金不得承诺为社会资本兜底,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二条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河东区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可采取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为上级资金配套等运作方式。
(一)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支持区内企业组建并购子基金。
(二)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区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三)与中央、省、市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区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区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在投资前,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和其他保本理财产品,增加收益。
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子基金及直接股权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产业基金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子基金,也可申请对已成立子基金进行增资。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五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临沂市河东区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最近五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产业基金子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基金管理机构均须在临沂市河东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及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产业基金公司要对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推进子基金尽快落地;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公司注册和基金备案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在子基金设立前,子基金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应已确定,并签署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全部出资人(或合伙人)应已确认,并承诺资金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第十九条产业基金参股组建的子基金,70%的资金投资于区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100%的资金投资于区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其中:投资范围限定为区内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中央、省、市、区级产业基金累计出资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4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二十条 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不受20%的比例限制。(区内企业组建的并购子基金不受此条限制)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应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设立后3个月内未按协议规定出资的;
(三)子基金完成设立后3个月未开展业务或6个月没有投资项目的;
(四)子基金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20%的;
(五)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七)有证据证明采取不法手段骗取产业引导基金资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的托管金融机构,应由子基金、产业基金公司共同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四条 在子基金合作期满后,产业基金公司可将投资项目超额收益的部分作为奖励,按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产业基金享受固定收益的除外),以调动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积极性。在基金投资期内,第一年投资进度达到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20%;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30%;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基金规模一半的,奖励40%;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全部基金规模的,奖励50%。
第二十五条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有优先回购权。
第二十六条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业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或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可事先通过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优先清偿权或同股同权等权利;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区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拨付产业基金公司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产业基金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冲减风险补偿金。投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区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三十条鼓励区、镇(街道、园区)产业基金联合投资。对于各镇(街道、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积极为区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投资项目进行配套出资、跟进投资的,区产业基金将对该镇(街道、园区)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对直接投资、子基金投资、合作项目落地等支持力度。
第三十一条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产业基金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立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第三十三条强化已投资项目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区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区财政局制定。产业基金公司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制定内部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在半年结束后30 日内向区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区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向区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区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三十八条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6日。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主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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