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第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第八条 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十六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
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争议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高效便利的投资服务。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激励约束作用,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抵押物、质押物,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鼓励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第二十九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组织文化。
第四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
第四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规守纪,保持清正廉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转型为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经营主体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
第四十九条 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六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第六十三条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第六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应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完善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相关案件可以先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安排预算,并严格按预算实施;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异地执法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应当撤回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临东政字〔202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及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我区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为全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工作进度安排。2025年、2026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完成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的选聘培训、物资准备及发放,开展单位清查等;2027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汇总和评估发布等阶段;2028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
二、主要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为临时性工作机制,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二)加强队伍保障。各镇街成立普查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配合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聘用符合条件的两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协作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区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确权土地面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名录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事项;区公安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人口底数事项。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及时准确共享部门资料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经费保障。本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负担,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及时足额发放“两员”补贴。同时做好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最大化发挥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质量控制。各镇街、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坚持把数据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培训指导,规范普查流程,确保“全区一盘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各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宣传策划,多形式、多角度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河东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 刚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马 芳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刘桂波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高 震 区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员:任玉乐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 振 区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主任
钟圣丽 区融媒体中心副科级干部
王芳芳 区发展和改革局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
董宜雯 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洪强 区财政局六级职员
杨江波 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何 涛 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立玉 区水务局党组成员、区水利工程保障中心主任
高秀猛 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党总支书记、主任
王恩路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苗俊卿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三级主办
王家芹 区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宏峰 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一级主任科员
王 杰 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高秀猛、王家芹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东政办字〔2025〕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临沂市医疗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5〕29号文件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25〕14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圆满完成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和缴费政策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
具有河东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8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2)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100元和35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30元;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6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80元。
(4)2026年,区政府为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同时承担相应的缴费补贴。
(5)农村居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并持相关证明参保缴费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
(6)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允许其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
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等参保对象(含外市户籍人员);河东区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当年度已经在其它地市参保的,不能重复参保。
2.缴费标准。
(1)202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学生群体个人缴费标准(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技工院校学生、中小学生)为每人每年380元,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统一参保缴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700元。
(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包括普通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195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等政府资助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由财政全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3.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
(1)2026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2025年9月底前已缴纳2025年度居民医保费,且在2025年集中缴费期内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用的居民,自2026年1月起可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5年度未缴纳居民医保费或未在相应集中缴费期缴纳2025年度、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将设置3个月固定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保待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等待期。
(3)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以内(含)由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集中缴费期内(即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待遇享受期从缴费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后超过6个月的,按规定参保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超过12个月的,执行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
4.中断参保约束政策。
自2025年起,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参保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缴费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1个月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可通过缴费修复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待遇等待期(固定待遇等待期不变),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待遇等待期(含固定等待期)不少于6个月。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5.连续参保激励政策。
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缴费1年,提高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于断保再缴费的将降低大病最高支付限额,每断保一年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不可通过修复缴费减少降低额度,降低额度与连续缴费激励额度单独计算,优先降低额度,再增加激励额度。
6.各部门特殊人群职责。
强化部门协作,切实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政府资助人员参保缴费补贴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其中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名单由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由区民政局提供;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名单由区疾控中心提供;优抚对象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持证残疾人由区残联提供。如因错报、漏报等原因致使以上特殊人员未能参保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及人员负责。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尤其是往年在其它县区或者地市参保、2025年度征缴刚满70周岁人员),需本人或亲属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按社区、村居集中采集信息,村居汇总信息后,由镇(街)人社所集中录入,漏保的由村居(社区)承担责任。
二、参保程序及缴费管理
(一)缴费方式。通过微信、支付宝、“爱山东”APP和山东税务等线上缴费的方式进行缴费。参保居民可通过支付宝中的社保费缴纳模块,微信中的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爱山东”APP的社保费缴纳模块,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中的微信办税模块,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及手机APP进行参保缴费。
(二)参保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全区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正常缴费。往年参保居民直接通过银行外围进行参保缴费,新参保人员(含新生儿)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所在镇(街)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然后可以选择支付宝或微信等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网上办理方式:通过“爱山东”APP-“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增员)”、微信“临沂便民医保”小程序-“城乡居民参保登记”进行掌上办理。
(四)特殊缴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等政府资助人员由区相关部门分别向镇(街)下发人员名单,由镇(街)负责统一录入系统。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按社区、村居集中采集信息,村居汇总后,由镇(街)人社所集中录入。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5年10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两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作用,通过政策解读、张榜公示、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地宣传参保好处,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确保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推动全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集中征缴阶段(2025年10月10日—12月31日)。集中征缴工作中,各镇(街)人社所、村居(社区)要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逐一核对,对应保未保、断保、漏保居民,进行重点宣传引导,鼓励积极缴费补缴,力促广大居民普遍参保。教育部门要协助医保部门动员在校学生应参尽参,并为学生参保提供便利。村居(社区)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信息的采集和保费收缴工作,参保缴费信息按时上报所在地人社所,由所在地人社所汇总录入后上报区医保局。两险信息采集统一使用数据采集模板,在确保参保信息与身份证(户口本)一致的前提下,务必于2025年12月31日24点前完成参保信息录入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6年1月1日—2026年1月15日)。征缴工作结束后,对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目标任务,开展科学准确的参保评估。对未完成的镇街要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总结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及时召开动员会议,统一组织开展参保征缴工作。各镇(街)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排出日程表,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集中征缴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注重检查督导,加强沟通协调,公安、民政、残联、农业农村局、卫健、退役军人、教体、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三是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集中征缴过程中违规操作、未征得居民同意强行代扣垫资、虚报参保人数、重复参保及套取、截留、挪用参保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凡因工作人员征缴登记工作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录入核对不准确(特别是漏人、错名等)而导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由造成后果的责任人或单位承担按照政策规定应予发放、报销的费用。
临东政字〔202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田婷婷同志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联系河东区税务局。
巩学全同志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协助田婷婷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工作;负责区政府机关、发展和改革、金融、国有资产管理、民营经济、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统计、政务公开、交通运输、邮政、人民防空、抗震减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节能、外事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统计局、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区属国企。
联系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公路中心、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联系驻河东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刘刚同志负责水务、水文、农业农村、林业、乡村振兴、粮食和物资储备、畜牧、供销、烟草、河道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林业发展中心。
联系河东烟草专卖局、河东河道管理局、城区水文中心,联系农高区。
高仁彬同志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通信、广播电视、电业、石油等方面工作。
分管区科学技术局、区大数据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区科协、区残联、区融媒体中心(区广播电视台)、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河东移动分公司、河东联通分公司、河东电信分公司、河东广电网络公司、临沂铁塔分公司河东办事处,联系河东经济开发区。
李青飞同志负责司法、公安、交警、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主持河东公安分局全面工作,分管区司法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信访局。
联系社会工作部、河东交警大队。
戚万军同志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城管执法、城乡环卫一体化、教育和体育、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
联系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赵振亚同志负责招商、商务、商城、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红十字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商城管委会、区红十字会。
联系汤泉区。
牛水叶同志协助高仁彬同志分管科技工作。
协助分管区科学技术局。
李东民同志负责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工作;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区政府各位副区长实行“AB角”工作机制,确保区政府各项工作协同高效运转。各位领导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工作。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临东政任〔202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于家盛为汤头街道办事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杜鹃的九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陈晓东的九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临东政任〔202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罗民辉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
李马理为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
免去:
罗民辉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磊的区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临东供〔2025〕4号
各镇街,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5年8月29日
河东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根据省供销社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要求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山东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经字〔2025〕3号),和临沂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临财农指〔2025〕4号、《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临财农指〔2025〕19号的有关要求,为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大力培育供销合作社有掌控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服务主体,推广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围绕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服务主体因地制宜开展托管服务,引导小农户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促进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2025年河东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不少于3.7万亩。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支持方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服务主体围绕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开展“耕、种、防、收”全程托管和3个及以上环节的多环节托管服务。
(二)支持对象。支持的服务主体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重点支持服务主体对接村“两委”,以合作社等形式,将分散经营的小农户集中起来,统一接受托管服务。
(三)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90.80元。全程托管每季补助不超过90.80元/亩;多环节托管按照托管系数折算绩效面积,耕、种、防、收托管系数由0.36、0.27、0.1、0.27 调整为0.35、0.26、0.13、0.26(粮食烘干等其他环节的托管系数均为0.25,系数之和最大是1,大于1的按1计算)。
(四)补助对象。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财政补助资金可按照不低于70%和不高于30%的比例分别补助小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项目实施要突出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
(五)支持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即服务主体先完成托管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确认并验收合格后,报财政部门申请兑付补助资金。按照全国总社重点支持全程托管服务的试点要求和小麦跨年度生产的实际,支持小麦全程托管服务按生产季进行补助,即本年度补助资金可支持上年度秋种至本年度夏收的小麦全程托管服务。其他作物支持本年度实施的服务。本细则印发前实施的,应按本细则要求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和档案,确保符合项目规定和要求。
(六)补助环节。结合河东区实际,按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提供玉米、水稻、小麦耕地、播种、统防统治、收割和配方肥料(玉米配方肥料氮磷钾为28-6-6、水稻配方肥料氮磷钾为18-10-14、小麦配方肥料氮磷钾为17-17-8)等五个环节社会化服务,支持资金占服务价格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七)服务标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应达到的技术标准
玉米、水稻、小麦社会化服务应达到的技术标准:
玉米、水稻、小麦耕地:土壤耕层上松下实,整地要平,符合播种条件,耙地时应将肥料均匀撒施在农田,按照农户需要,玉米田免耕播种的地块可以实施秸秆还田;
播种:选用适宜精量播种,玉米、小麦播种深度3-5cm,玉米肥料为氮磷钾含量分别是28-6-6的测土配方肥,小麦配方肥料氮磷钾为17-17-8,要求使用国内大型企业生产的知名品牌肥料,每亩用量50kg,水稻肥料为氮磷钾含量分别是18-10-14的测土配方肥,要求使用国内大型企业生产的知名品牌肥料,每亩用量50kg。
统防统治:玉米、水稻、小麦病虫害免费防治一次,在玉米心叶末期或抽穗初期飞防用药一次,主要防治玉米锈病、玉米螟虫及叶面肥的补充,水稻在返青分蘖期飞防用药一次,主要防治水稻纹枯病、稻瘟病及水稻卷叶螟以及叶面肥的补充,每亩用 50 毫升苏云金杆菌或20毫升甲维盐、15 克的 25%吡唑醚菌酯悬浮剂或20毫升苯甲丙环唑、30克磷酸二氢钾的混合使用,要求使用国内知名品牌的农药。根据玉米、水稻和小麦田间长势情况,适时开展防控作业,玉米、水稻确保在 8月 15日-9月1日前完成,小麦防控作业在12月1日以前完成;用无人机进行统一飞防,确保用药量,喷雾均匀,无漏喷、重喷现象,防控效果好,无药害现象。
玉米、水稻、小麦收割:收获机作业时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籽粒损失率≤2%,果穗损失率≤3%,籽粒破碎率≤1%,留茬高度≤10厘米,玉米、水稻茎秆粉碎还田,茎秆切碎长度≤10厘米,抛撒均匀。
小麦社会化服务应达到的技术标准:
耕地:小麦土壤耕层上松下实,整地要平,符合播种条件,耙地时应将肥料均匀撒施在农田,播种:选用适宜精量播种,小麦播种深度3-5cm。肥料为氮磷钾含量分别是17-17-8的测土配方肥,要求使用国内大型企业生产的知名品牌肥料,每亩用量50kg。
三、实施程序
(一)选定服务主体。区供销社根据基层供销社、社有企业申请,按照省、市供销社制定的服务主体入库标准,由区供销社党组进行审定,建立“河东区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根据市供销社试点任务分配方案,按照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联农效果好、社会认可度高等标准,从供销合作社系统名录库中择优确定承担试点任务的服务主体,严格遴选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承担供销合作社试点任务的服务主体托管服务的同一地块,不得重复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内容、标准、价格、时间等;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并建立服务台账;服务完成后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
(三)项目验收补助。项目完成后,按照“谁安排项目任务、谁负责组织验收”的原则,由联合社或供销集团组织验收。省、市供销社服务主体在项目空白县实施的试点项目,可由服务主体所属供销合作社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要严格核查服务面积、服务质量,对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的,要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四)开展风险排查。要按照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项目风险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主体遴选不规范、资金兑付不及时、转包分包项目任务、骗补套补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核实整改,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
(五)工作总结评价。试点任务完成后,区供销合作社要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经验与成效、主要问题与原因、改进措施与建议等,并于2025年底报市供销社。
(六)实施时间安排。9月30日前完成宣传发动、项目实施主体和服务主体确定、服务合同签订等;10月底前完成玉米、水稻、小麦耕地、播种、统防统治、收割和配方肥料等环节托管服务;12月份总结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有关基层社、社有企业、相关股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业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措施制定、检查督促及工作经费的落实等工作。
(二)规范组织实施。要严格服务主体资格审查,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服务,加快推进试点项目实施。服务主体严禁将试点任务进行转包,不得将自营土地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不得通过交叉作业获取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等不符合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全面公示公开。要通过政府网站、融媒体等途径公开项目实施方案、服务主体遴选条件、遴选结果、项目验收结果、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兑付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方式主动公开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和接受服务的农户信息。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全面公开公示项目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试点项目的政策宣传,鼓励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营造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有关材料
区供销社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应具备的资料主要包括:试点工作方案,党组会研究确定试点项目服务主体会议纪要、服务主体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公示、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等。服务主体应具备的资料包括:托管合同、托管服务工作台账(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内容、主要服务人员、服务情况等)、服务确认单等,确保实施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确保作业数据可查验。
附件:河东区供销社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补助标准
附件1:
河东区供销社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补助标准(玉米)小农户(面积<100亩)
2025年河东区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内容及补贴标准(玉米)
服务 项目 |
托管服务内容 |
市场价(元) |
补助(元) |
农户自付(元) |
项目一 |
耕地(秸秆还田) |
40 |
10 |
30 |
配方肥料28-6-6 |
144 |
29 |
115 |
|
项目二 |
播种 |
50 |
15 |
35 |
项目三 |
统防统治(科技壮苗) |
18.8 |
18.8 |
0 |
项目四 |
收割 |
70 |
18 |
52 |
合计 |
322.8 |
90.8 |
232 |
家庭农场、单个规模经营主体(面积≥100亩)
2025年河东区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内容及补贴标准(玉米)
服务 项目 |
托管服务内容 |
市场价(元) |
补助(元) |
农户自付(元) |
项目一 |
耕地(秸秆还田) |
40 |
10 |
30 |
配方肥料28-6-6 |
144 |
29 |
115 |
|
项目二 |
播种 |
50 |
15 |
35 |
项目三 |
统防统治(科技壮苗) |
18 |
18 |
0 |
项目四 |
收割 |
70 |
18 |
52 |
合计 |
322 |
90 |
232 |
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补助标准(水稻)小农户(面积<100亩)
2025年河东区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内容及补贴标准(水稻)
服务 项目 |
托管服务内容 |
市场价(元) |
补助(元) |
农户自付(元) |
项目一 |
耕地(秸秆还田) |
40 |
10 |
30 |
配方肥料18-10-14 |
164 |
29 |
135 |
|
项目二 |
播种 |
50 |
15 |
35 |
项目三 |
统防统治(科技壮苗) |
18.8 |
18.8 |
0 |
项目四 |
收割 |
70 |
18 |
52 |
合计 |
342.8 |
90.8 |
252 |
家庭农场、单个规模经营主体(面积≥100亩)
2025年河东区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内容及补贴标准(水稻)
服 务 项 目 |
托管服务内容 |
市场价(元) |
补助(元) |
农户自付(元) |
项目一 |
耕地(秸秆还田) |
40 |
10 |
30 |
配方肥料18-10-14 |
164 |
29 |
135 |
|
项目二 |
播种 |
50 |
15 |
35 |
项目三 |
统防统治(科技壮苗) |
18 |
18 |
0 |
项目四 |
收割 |
70 |
18 |
52 |
合计 |
342 |
90 |
252 |
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补助标准(小麦)小农户(面积<100亩)
2025年河东区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内容及补贴标准(小麦)
服务 项目 |
托管服务内容 |
市场价(元) |
补助(元) |
农户自付(元) |
项目一 |
耕地(秸秆还田) |
40 |
10 |
30 |
配方肥料17-17-8 |
169 |
29 |
140 |
|
项目二 |
播种 |
50 |
15 |
35 |
项目三 |
统防统治(科技壮苗) |
18.8 |
18.8 |
0 |
项目四 |
收割 |
70 |
18 |
52 |
合计 |
347.8 |
90.8 |
257 |
家庭农场、单个规模经营主体(面积≥100亩)
2025年河东区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内容及补贴标准(水稻)
服务 项目 |
托管服务内容 |
市场价(元) |
补助(元) |
农户自付(元) |
项目一 |
耕地(秸秆还田) |
40 |
10 |
30 |
配方肥料17-17-8 |
169 |
29 |
140 |
|
项目二 |
播种 |
50 |
15 |
35 |
项目三 |
统防统治(科技壮苗) |
18 |
18 |
0 |
项目四 |
收割 |
70 |
18 |
52 |
合计 |
347 |
90 |
257 |
临东政办字〔2025〕13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地产市场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确定建立河东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区房地产市场运行、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保交房和房地产风险防控、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等工作,加强部门联动,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运行重要问题,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房地产市场运行有关工作,办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架构
(一)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和对金融机构考核。
(二)区法院
负责做好房地产市场运行和风险化解处置等工作的有关司法保障。
(三)区财政局
负责研究和落实对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政政策支持。
(四)区自然资源局
坚持以需定供,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规模和布局,统筹“保障+市场”用地需求。
(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牵头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房地产市场运行、风险化解、融资协调机制、高品质住宅等工作。
(六)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
推进城市经济发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地产领域招商引资,对接优质房企与项目资源,推动房地产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强化对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引导国企优化开发经营和发挥稳市场主力军作用。
(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强化和提升对房地产项目全过程审批和服务。
(九)区统计局
负责用好新的经济运行指标监测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常态化、前瞻性分析。
(十)区公积金中心
负责落实公积金政策,扩大公积金保障范围。
(十一)区税务局
负责做好全区房地产业税收情况、存量房税收情况的分析。
三、工作规则
1.协调机制每月召开例会,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调度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市场形势,研究工作措施,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2.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工作专题会,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研究具体工作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3.协调机制例会或专题会可视实际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4.协调机制以文件、纪要等形式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并报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后印发执行。
5.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并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和督办。
6.协调机制每年度要向区委做一次专题汇报,按要求做好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附件:河东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组成人员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附件
河东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戚万军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袁分分 区政府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
管德福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张立健 区法院副院长
李洪强 区财政局六级职员
李月娇 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主任
刘玉栋 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 磊 区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主任
何凤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邵泽宇 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徐 振 区统计局二级主任科员
范文兴 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
郑洪峰 区税务局副局长
马兰青 区公积金中心副主任
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承担,该协调机制不作为议事机构管理,不对外发文,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2025年8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公布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服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等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提供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诊断、评估、咨询、论证等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中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安全准确、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并对其作出的服务结果负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程序、服务档案、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承接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执业准则、从业人员信息等事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接受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期限、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程序和合同约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客观、真实的书面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由相关服务人员签字并加盖服务机构公章。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情况,留存图像影像资料,依法建立服务档案并妥善保存。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明确事故隐患事项、相关依据和针对性整改措施。
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且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租借资格证书;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文件;
(三)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文件;
(四)应当到现场服务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有关工作;
(五)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文件上签名;
(六)泄露生产经营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事项;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对本单位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不得干扰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正常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等意见,应当依法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服务标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行业秩序。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一)结合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二)根据需要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三)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委托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延伸调查,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从业告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正常活动,不得违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文件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虚假信息资料、报告、文件,是指故意伪造的信息资料、报告、文件,或者其重要内容弄虚作假、隐瞒重要数据、篡改关键数据、故意采用不实数据,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疏漏的报告、文件,是指报告、文件存在重要依据引用错误、重大风险辨识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漏项、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临东政办字〔2025〕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境内遭受一般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县区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一般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灾害救助准备
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河道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水务局等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发出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物资准备。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可能受灾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及时通报汇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和管理,教体、工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综合执法、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电、水文、文旅、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应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4.1.2区应急管理局、镇街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谎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3镇街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委和区政府以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
4.1.4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和镇街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5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6区应急管理局、镇街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一般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7对启动区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5时之前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各镇街每日14时之前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镇街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镇街应于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
4.1.8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启动区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旱灾,每5日内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9区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稳定后及每年年底,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区融媒体中心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河东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30万人以上。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委主要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镇街政府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前方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单位)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区政府或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视情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厅、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中央、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国资中心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必要时请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支援。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河东供电中心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河东联通、河东移动、河东电信等运营单位(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开展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修复、灾区水利工程应急供水工作。河东河道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直管河道防洪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应急抗旱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镇街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
5.2.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参与市级组织的灾情会商会。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前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联合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人员。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视情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专家、装备等方面支援。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国资中心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区金融监督部门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灾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核定,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防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区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中央、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公安、交警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金融监督管理办公室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地镇街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以上、3%以下,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
5.4.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区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公安、交警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向相关镇街通报,所涉及镇街要立即启动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启动三级以上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申请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相关政策拨付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请求支援,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区委、区政府、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1.4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镇街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8月下旬开始组织各地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区区应急管理局联合镇街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中央、省、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拨付至区级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应迅速拨至相关镇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2.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镇街申请调拨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持。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河东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泄洪通道等,避让高风险区。
6.3.4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5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结合补助标准和年初预算安排,研究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下达区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必要时,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中央、省、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3.6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8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河东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区政府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临沂市加快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分工方案》,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政府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区委、区政府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灾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7.1.6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7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镇街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级储备库(站)建设应统筹考虑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镇街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依托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救灾物资调运配送中心。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向重点地区适当前置部分重要救灾物资,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加强区级灾害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装备、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7.3.3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交通部门应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应急救灾期间,对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根据救灾需要,河东交警、河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5.4公安机关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要的设备和装备,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6.2区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应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3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区政府应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 人员转移及安置保障
7.7.1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由各镇街负责动员落实,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
7.7.2灾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7.3各镇街、村(社区)按照预案规定的工作流程、转移路线、安置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8 人力资源保障
7.8.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作用。
7.8.2建立专家队伍。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河道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他救灾工作的业务咨询工作。
7.8.3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9 社会动员保障
7.9.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9.2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9.3按照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9.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10 科技保障
7.10.1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区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10.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10.3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10.4建立健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10.5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10.6教体部门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1 宣传和培训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各镇街、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镇街、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较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镇街、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镇街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3.5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字〔2023〕9号)同时废止。
临东政任〔20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邵泽宇为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健为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振强为临沂河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侯彬为临沂河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福海为临沂河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陈茂川为临沂河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免去:
邵泽宇的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张健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冯启军的临沂市恒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
临东政任〔202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免去:
朱孟涛的汤头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
临东政办发〔202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各学校:
《河东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维护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临沂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的通知》(临教函〔2025〕3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根据河东区适龄学生数量、学校分布、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办学条件等因素,以各镇街公办中小学原划片招生范围为基础,结合学校建设现状,科学调整、确定公办中小学招生范围,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原则,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信息采集报名的方式,即由监护人登录“临沂市河东区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区教体局和各学校将及时通过媒体、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原则。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招生学校是招生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工作
1.河东区常住居民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①年满6周岁(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③具有河东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或父母(监护人)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且实际居住。
(2)所需信息:适龄儿童少年及法定监护人、房权人的户籍信息;学区内房权信息(不动产权证信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
(3)报名工作流程:手机或平板电脑下载“爱山东APP”→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进入“义务教育招生”专栏→选择报名地区“临沂市—河东区”→入学信息填报→申报学区内学校→学校核查→相关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审查→申报学校确认→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报到、阳光分班。
(4)录取办法说明: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址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分类分批依次录取。
①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一致,均在学校片区的;
②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不一致,但自有住宅在学校片区的;
③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河东城区自有住宅不一致,但户籍地址在学校片区的;
④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自有住宅在学校片区内的(祖孙需在同一户口簿上);
⑤非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片区内有自有住宅的。
条件中的自有住宅,指适龄儿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已实际交房入住的住宅(截至2025年8月31日)。产权人为共有的,产权份额应高于50%。房产用途(性质)须为住宅,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含公寓)、储藏室、车库等非住宅不能作为入学房产。政府拆迁还建的,需提供政府征收部门盖章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具有河东区城区户籍,儿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自有住宅的,在户籍所在片区学校能够容纳的情况下,可结合学位情况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依次录取;如不能容纳,按照属地管理和相对就近的原则,调剂到其他公办学校入学。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①年满6周岁(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③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适龄儿童及父母(监护人)为河东区外户籍;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河东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签注手续;父母至少一方在河东区务工或经商。因居住证制度改革,兰山区、罗庄区及临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户籍人口,在河东区务工经商却无法办理居住证的,需有在河东区或市属用工单位(或个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在河东区税务部门进行连续纳税申报。
(2)报名所需信息:①身份信息: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信息(家庭户口簿信息)、河东区公安部门核发的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信息。②从业信息:在河东区务工者,需有河东区或市属用工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报名时提供参保方身份证号,由人社部门核对审查参保缴费信息);在河东区经商者,需在河东区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报名时提供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由税务部门核对审查纳税信息)。居住证、社保缴纳或纳税申报等信息需在2025年7月26日前完成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否则,平台读取不到相关信息。
(3)报名流程:手机或平板电脑下载“爱山东APP”→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进入“义务教育招生”专栏→选择报名地区“临沂市—河东区”→入学信息填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居住证地址(或务工、经商地址),登录平台申报片区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学校对随迁子女入学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审查,结合随迁子女监护人居住证、社保、经商纳税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按空余学位情况依次预录取至满额关闭入学报名端口→统筹学位→未被预录取的随迁子女二次申报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学校比对审查报名信息,并按空余学位情况依次预录取随迁子女→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报到、阳光分班。因申报学校学位不足未被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也可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或自行申请民办学校。
(二)初中入学工作
1.入学条件。招收具有河东区户籍、河东区六年级学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招生报名程序。
(1)河东区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①实行划片招生与对口直升相结合的方式。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本镇街只有一所初中的,六年级毕业生直升本校(本镇街)初中;非一贯制学校以及本镇街内有2所及以上的初中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实行划片招生。
②属于对口直升的,小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网上集体报名,落实小学与初中全员交接制度。未到初中报到的,由小学追踪去向并继续动员入学,统计落实情况报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同时报初中学校备案。因户籍或法定监护人新购自有住宅申请到非对应直升初中学校就读的,按规定时间登录初中“入学服务平台”进行报名。
③属于划片招生的,实行个人网上报名。各招生学校依据学生户籍和房产信息,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批依次录取,具体办法同小学入学报名方式。因学位不足而未被录取的,以及非片区户籍且片区内无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服从调剂的,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初中就读;不服从调剂的,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或自行申请民办学校。
(2)河东区户籍的区外小学毕业生入学。
报名条件、流程与河东区常住人口小学入学报名要求相同。
(3)非河东区小学毕业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所需条件、报名流程同小学部分第2条的相关要求相同。
(三)特殊学生群体入学
1.做好家庭困难学生入学工作。深入推进教育扶贫工程,加强助学政策宣传,精准分类施策,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保障,不让一名适龄儿童因贫失学,确保完成义务教育。
2.做好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各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要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在新生入学、新学期开学报到时,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依托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不在校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要通过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及时联系并做好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工作,消除留守儿童失学、辍学现象,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
3.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工作。落实上级“零拒绝”“全覆盖”要求,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享受平等义务教育权益。各学校要对辖区内残疾儿童进行全面摸底,严格受教育能力鉴定程序和标准要求,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创造条件优先接收片区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随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得歧视和拒收;对于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根据残疾类型动员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不具备入学能力的由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提供个性化的送教服务。
4.落实好各项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简章须向区教体局申报备案,经区教体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须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要坚持免试入学,不得采取统一笔试等方式选拔生源,严禁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民办学校,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招生。严禁民办学校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新生录取信息报区教体局。
(五)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失学辍学儿童少年比对机制,对于失学辍学儿童,学校要联合镇街政府和村居(社区)第一时间向法定监护人下达复学通知书,告知法定责任义务。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明确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尤其要关注留守儿童、困难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厌学儿童等隐形失辍学群体未成年人为重点,积极会同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和完善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防适龄儿童少年“漏管失控”,常态化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努力实现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动态清零”“常态清零”。严禁以“国学班”“诗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暂缓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片区学校申请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获批准后方可缓学。各学校要认真开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摸底排查工作,对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实时监测、分类登记、精准施策、及时劝返,确保小学适龄儿童新生及时入学、小学毕业全部升入初中,分类摸底排查情况于10月1日前书面报区教体局。
(六)规范日常管理
1.规范学籍管理。各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要求,新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空挂学籍。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入学手续的学生在校就读。加强学生信息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透露。
2.规范转学管理。依据《临沂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转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寒假、暑假开学前两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学生家长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申请转入学生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转入学校向区教体局提交转入报告→区教体局审核申请转入学生名单→学校通知家长办理转学等事宜。义务教育阶段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所申请转入学校无空余学位的,可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确因学位不足无法转入的,可待教育资源增加后再提出转学申请。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负责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管理及日常工作。各镇街及教育、宣传、公安、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大数据及司法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分工负责,要严格户籍、房屋所有权、社保缴纳、工商执照、纳税申报等入学信息的比对和审核。区教体局将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并及时处理来电来信。各中小学要成立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小组,设立招生工作办公室,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倡树教育形象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做好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招生入学工作。要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等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要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并设立招生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的咨询。
(二)统筹教育资源配置。适应新型城镇化、人口政策调整、户籍制度改革等形势,依据推进河东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各镇街要依据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加快学校建设,努力保障学位供给。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班额标准(小学45人/班,中学50人/班)进行招生。
(三)规范招生秩序。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各中小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生秩序,优化招生环境,积极推进“阳光招生”。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招生工作的法规政策,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认真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不得违规招生。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遵守招生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通过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采取信息比对、现场认定等方式,严格审核每一名学生的入学资格,“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说情请托、打招呼,坚决杜绝关系生、条子生、借读生等招生乱象,保障教育公平。建立健全监护人诚信承诺制度,对伪造、编造相关证件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并视情节报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及行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遇有因学位不足需要分流调剂等特殊情况,由区教体局负责统筹安排,任何学校不得无故拒收。
(五)加强宣传引导。区教体局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各学校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今年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支持。要加强学校发展与改革工作宣传,让家长充分了解学校的办学特色、教育状况和办学成果,积极引导家长理性对待子女入学问题。
(六)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各学校是招生工作的主体,学校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要求,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精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区教体局将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各中小学招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通知》《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河东区教体局中小学招生工作日咨询电话:8383236、8388117。
附件:1.河东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一览表
2.河东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3.河东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4.河东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招生范围一览表
5.河东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招生范围一览表
附件1
河东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一览表
小学阶段 |
初中阶段 |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12 |
河东区汤头小学 |
15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26 |
临沂凤临小学(原临沂凤凰实验学校南校区) |
10 |
河东区林子小学 |
3 |
临沂桃园中学 |
18 |
临沂启航小学 |
7 |
河东区五湖小学 |
3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0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10 |
河东区葛沟中学 (小学部) |
1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8 |
临沂人民路小学(原临沂第九实验小学北校区) |
11 |
河东区葛沟小学 |
6 |
临沂启航中学 |
14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临沂小学(临沂陶然路小学) |
8 |
河东区八湖小学 |
6 |
临沂汤头中学 |
16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13 |
河东区太平小学 |
5 |
临沂汤河中学 |
12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10 |
河东区长春路小学 |
4 |
临沂郑旺中学 |
16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18 |
河东区郑旺小学 |
10 |
临沂八湖中学 |
6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7 |
河东区洪瑞小学 |
4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10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10 |
河东区汤河小学 |
9 |
临沂太平中学 |
8 |
临沂幸福小学 |
6 |
河东区信合实验小学 |
5 |
临沂葛沟中学 |
4 |
临沂桃园小学 |
7 |
河东区刘店子小学 |
11 |
临沂育杰学校 |
4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8 |
河东智星学校 |
4 |
||
临沂九曲小学 |
11 |
临沂育杰学校 |
4 |
||
小学合计 |
238 |
初中合计 |
192 |
||
附件2
河东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实施步骤 |
日程安排 |
工作任务 |
备注 |
宣传 准备 |
6月下旬-7月中旬 |
1.编制、公布《2025年河东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2.组织社区、学校、幼儿园开展招生政策宣传。 |
招生准备 |
招生 报名 |
7月25日8:00- 7月28日20:00 |
1.开放入学服务平台报名系统; 2.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包括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登录平台注册登记入学信息; 3.常住人口注册登记时,同时按学校招生片区申报志愿学校。 |
常住居民 网上入学申报 |
7月29日-8月1日 |
1.汇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信息; 2.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学信息予以比对审核,建设区级义务教育阶段生源信息资源库; 3.招生学校审核相关信息,需实地考察的,予以入户走访核实。 |
常住居民数据联网比对核查 |
|
8月2日-4日 |
1.招生学校按批次录取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 2满额招生学校关闭入学报名端口; 3.区教体局统筹小学、初中招生学校学位情况。 |
学校录取 常住居民 |
|
8月5日8:00- 8月7日20:00 |
1.有空余学位的小学、初中开放报名端口;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登录平台选择志愿学校; 3.招生学校对报名的随迁子女予以审核,监护人登录平台查看、调整报名学校。 |
随迁子女一次申报及预录取 |
|
8月8日-9日 |
1.招生学校审核随迁子女相关信息,需实地考察核实的入户走访,并根据入学条件依次录取随迁子女,提示未被预录取的随迁子女关注尚有学位的招生学校; 2.满额招生学校关闭入学报名端口; 3.区教体局统筹学位。 |
||
8月10日8:00- 8月11日20:00 |
1.未被一次申报学校预录取的随迁子女,其监护人根据招生平台相关学校开放端口情况,二次选择申报学校; 2.监护人可登录平台实时查看,于本时段内根据学校空余学位情况,自愿调整报名学校。 |
随迁子女二次申报及预录取 |
|
8月12日-13日 |
1.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根据入学条件预录取随迁子女至满额,并提示未被预录取的随迁子女关注尚有学位的招生学校; 2.满额招生学校依次关闭入学报名端口。 |
||
新生 报到 |
8月下旬 |
1.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打印发放录取通知书; 2.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报到; 3.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阳光分班; |
发放通知书 |
注:如遇特殊情况,具体时间调整另行通知。
附件3
河东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小学阶段 |
|||
镇街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城区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8081198 |
18053944466;13666393898 |
临沂凤临小学(原临沂凤凰实验学校南校区) |
8810108;17865051333 |
||
临沂启航小学 |
本部:13791559828;15376075182;5721612 |
南京路小学:2930303;13562965341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8382087;8382151 |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2932655;18769935390;15863926008 |
||
临沂人民路小学(原临沂第九实验小学北校区) |
6376997 |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临沂小学 |
15092932369 |
||
临沂幸福小学 |
2659857 |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2930087 |
||
临沂桃园小学 |
8380073 |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2930202 |
||
临沂九曲小学 |
13468162730 |
坡埠小学:15666199998 |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8721559 |
斜坊小学:8721559 |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18669509025 |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13455935593 |
||
汤头 街道 |
汤头小学 |
8823985 |
龙车辇小学:2937389 长沟小学:8823983 |
葛沟中学小学部 |
18005496872 |
巩头小学:15953989181 |
|
葛沟小学 |
16678066627 |
沙汀小学:18053920930 王家堰小学:15854908476 崔家台小学:13869931823 |
|
五湖小学 |
18369500661 |
白塔小学:15853858126 |
|
林子小学 |
13563944535 |
郑庄小学:15065921028 |
|
太平 街道 |
太平小学 |
5252321 |
东南白塔小学:13563925275 太平二小:18265940661 |
长春路实验小学 |
13370663536 |
东张屯小学:13792986538 |
|
八湖镇 |
八湖小学 |
2109837 |
育才小学:15265179670 |
刘店子小学 |
18053923972 |
坊上小学:18669929152 石拉渊小学:15020990990 柴河小学:15092949595,13793926857 |
|
镇街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郑旺镇 |
郑旺小学 |
18315699100;15864826573;18305396289 |
常旺小学:5721130;15918160501 大尤家小学:5721131;13001571882 新庄小学:5721160;13188702626 兰埠小学:5721133;18669929371 |
洪瑞小学 |
5721663;15864878897 |
大官庄小学:18953989056 湾林小学:15305399079 邵家湾小学:15563281159 |
|
汤河镇 |
汤河小学 |
13754703619;18854455397 |
中心小学南校区:15092911967 大南庄小学:15053933828 楼子小学:15905493751 故县小学:18769990827 |
信合实验小学 |
15192989158 |
坊坞小学:15963981288 曲坊小学:15092988026 |
|
初中阶段学校 |
|||
城区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8081710 |
13696390962;18596218035 |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7116232 |
7116233;7116235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8382517;8381929 |
8382512 |
|
临沂第三十五中东校区 (临沂桃园中学) |
8388137 |
||
临沂启航中学 |
5721619 |
15269933115;13969976303;15969953189;13793915044 |
|
汤头 街道 |
临沂汤头中学 |
5721360 |
13583938810;13791515397 |
临沂葛沟中学 |
15853851176 |
||
太平 街道 |
临沂太平中学 |
13953976185 |
1335002115 |
八湖镇 |
临沂八湖中学 |
2653582 |
18765493537;19963978110;15964085657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13013546175 |
15253951750 |
|
郑旺镇 |
临沂郑旺中学 |
5721283 |
13864910287;13013502360 |
汤河镇 |
临沂汤河中学 |
13562913107 |
15318571025 |
民办学校 |
|||
学段 |
学校名称 |
咨询电话 |
学校地址 |
初中、小学 |
临沂育杰学校 |
2935888;13581064388 |
河东区正阳路与育杰路交汇处 |
小学 |
河东区智星实验学校 |
8751150;18853912719;15020389293 |
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北500米 |
附件4
河东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招生范围一览表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
城区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东到东兴路(原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凤仪街、北至南京东路。 |
|
临沂凤临小学(原临沂凤凰实验学校南校区) |
东到东兴路(原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北到凤仪街、南到中昇街。 |
||
临沂启航小学 |
临沂 启航小学 |
彭家于埠、王家于埠、耿家斜坊、尤家斜坊、孟家于埠(书香府邸、书香尚城、粮食局家属院)、艾家于埠(艾兴家园)、豪森君望花园 |
|
南京路小学 |
寇家屯、甘家屯、范古墩、陈家庄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杨庄、幸福花城、盛世花城、杨庄社区滨河金苑、杨庄小区、东来尚城、君悦兰亭、风景嘉园、宝德和园、东兴花园、泰鲁禧玥、泰鑫玺园、临商银行家属院、农行银桥支行家属院、医药公司家属院、启阳社区(沭埠岭社区);张庄、东旭第一城、东旭星河港湾、沂河金苑、张庄小区、顺和园;巩村、格瑞斯小镇、水岸澜庭、房源·印象东城、沂河一英里、香悦东城、巩村皇山社区。 |
||
临沂幸福小学 |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东到正阳路,西到东兴路,北到凤凰大街,南到解放东路(汇银苑、汇财苑、汇宝苑、褚庄高层、银桥金居、凤舞明珠、文心园、交警队家属院、交通局家属院) |
||
临沂人民路小学(原临沂第九实验小学北校区) |
东到华阳路、西到东兴路,南到凤凰大街、北到北京路(和谐家园、卫计局家属院、瑞祥花园、贵和花园、乐泰花苑、泰和花园、如意家园、天亿居、财政局家属院、农行河东支行家属院、工行家属院、豪森华府) |
||
华南师大附属临沂小学与临沂第九实验小学公共片 |
东至陶然东路,西至正阳路,南至解放东路,北至凤凰大街(褚庄汇金苑、技术监督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家属院、九建家属院、财源财富广场小区)、银丰家园;村居:小李庄、褚庄。 |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临沂小学(临沂陶然路小学) |
北至解放东路,东至铁路,西至正阳路,南至金雀山东路(万科新都会、李庄福园):东方化工家属院;君澜凤凰城。 |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临沂小学与东兴实验学校、临沂幸福小学公共片区 |
西到东兴路,北至解放东路,南至铁路。 |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东到智达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北京路、北至中昇街。 |
||
临沂桃园小学 |
东到东兴路(原东兴路)、西至智达路,南到北京路、北至中昇街。 |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三官庙(滨河新苑、御景东方、颐和嘉园、开元阳光水岸、圣蒙左岸、华信浅水湾、集贤花园、建设局家属院、御鸣家苑、智圣花园、食品公司家属院、原24中家属院、农业局职工住宅楼),钟庄、王庄(慧谷领御、聚贤居、工商家属院),东到东兴路。 |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九曲店(三江领秀、奥德滨江湾、城市花园、天翔花园、天翔雅苑、安居小区、国税局家属院、河苑小区、吾悦华府、河东区医院职工宿舍楼),胡庄(和美苑、正直花园),东到东兴路。 |
||
临沂九曲小学 |
临沂九曲 小学 |
郁九曲(九曲花园及A区6号楼、河东区建委宿舍、农业银行河东支行家属楼、河东区医药家属楼、滨湖花园、领秀豪庭、天弘苑、新东方花园、新城花园、银河别墅、九曲街道家属院、九曲小学家属院、邮政局家属院、河东烟草公司家属院、农业银行银桥支行家属院、临商银行沂河支行家属院、河东有全商贸大厦)、赵庄(怡海国际)、刘村(水景明珠、土地局家属院),东到东兴路。 |
|
坡埠小学 |
坡埠、杨家岭、新添河、刘瓜屋、君澜凤凰城 |
||
城区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孟家于埠、书香府邸、书香尚城、粮食局家属院、范家于埠、府东花园、府东家园、中兴花园、职业中专家属院、艾家于埠、艾兴家园、季山官庄、蒋家庄、陶然雅苑、奥德公寓、天使文化小区、璀璨熙园、世樾城、泰鑫御园、豪森铂悦、生态城嘉园 |
临沂斜坊小学 |
张家斜坊、朱家斜坊、王家斜坊 |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东到东兴路(原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南京东路、北至长春路(高庄、前河湾、尤庄子、后河湾、柳杭头) |
||
汤头 街道 |
汤头 小学 |
汤头小学 |
东北村、东南村、西北村、西南村、坊沂庄、西山东、东山东、薛家店子、公安岭、杜家岭、后湖崖、前湖崖、华店子、官庄、董家官庄、袁家庄、后西沂、前西沂、汤坊崖、上郑庄、泉沂庄、乔家庄、小王庄、尹家寨、金樾门第、鲁商知春湖乐心园、鲁商知春湖乐心园一期、鲁商知春湖乐心园二期、鲁商知春湖乐活园、鲁商知春湖乐活园四期、鲁商知春湖、鲁商知春湖乐画园、名仕温泉国际城、桃李春风、临沂桃花源 |
长沟小学 |
西岭、逯长沟、观音堂子、小碾子、石良崖、许长沟、浅堂子 |
||
龙车辇小学 |
隆沂庄、龙王堂子、辇沂庄、塔桥、红埠岭、沟南、车庄 |
||
林子 小学 |
林子小学 |
前林子、后林子、东大沟、西大沟、贾官庄、集沂庄 |
|
郑庄联小 |
前篆注、后篆注、下郑庄、北尤庄 |
||
五湖 小学 |
五湖小学 |
石五湖、朱五湖、大徐五湖、王五湖、刘五湖、小张五湖、盖五湖、李五湖、泉上屯 |
|
白塔小学 |
解家庄、沙岭子、新兴村、毛官庄、谢庄子、白塔街、东王庄 |
||
葛沟 小学 |
葛沟小学 |
葛沟前村(葛沟三村、葛沟四村)、葛沟北村(葛沟一村、葛沟二村)、 薛柳村(薛家庄子村、柳汪村)、于家庄子、大墩庄、小康村(西安乐村、陈家庄子)、里甲官庄(里甲庄子村、庙前官庄村)、东安乐、团埠、安太庄 |
|
沙汀小学 |
沙汀、崔家庄、寇家疃、刘王小岭(刘家小岭、王家小岭)、龙泉庄 |
||
王家堰小学 |
陈家堰、王家堰、朱家堰、居泉村 |
||
崔家台子 小学 |
张家庄、李家寨、崔家台子、孙家庄、福利庄 |
||
葛沟中学小学部 |
巩头小学 |
西巩头(穆家巩头、张家巩头)、东巩头(刘家巩头、王家巩头)、黄屯、石泉、东安乐、团埠、安太庄 |
|
太平 街道 |
太平 小学 |
太平小学 |
光沂庄、郭街、申太平、王太平、徐太平、郭太平、罗官庄、八间屋、沙岭子 |
太平第二 实验小学 |
大太平、亭子头 |
||
东南白塔小学 |
东南白塔、前姚庄、大姚庄 |
||
长春路小学 |
长春路实验 小学 |
大刘寨、大张寨、沙岭官庄、大徐寨、尹寨、郭寨、小张寨、小刘寨、小徐寨、葛寨、西水湖崖、东水湖崖 |
|
东张屯小学 |
东张屯、得胜庄 |
||
八 湖 镇 |
八湖 小学 |
八湖小学 |
边圪墩、窦岭村、管仲河、郭圪墩、邵八湖、小蒋庄、小新庄、徐八湖、张八湖、滨城雅居、八湖花园、悦澜府、蒲沂庄村、小徐五湖村、大张五湖村、古沂庄村、河北崖村、苏呈旺村、西北场村、朱呈旺村 |
育才小学 |
东南角村、王圪墩村、谢圪墩村、张圪墩村、驻马滩村、河北崖村、苏呈旺村、西北场村、朱呈旺村 |
||
刘店子小学 |
刘店子小学 |
宋十二湖、王疃、王十二湖、史宅子、吴十二湖、沂自庄、刘店子、树沂庄、丰赤坡、朱赤坡、付赤坡 |
|
坊上小学 |
大十六湖、坊上、星移庄、小十六湖 |
||
石拉渊小学 |
西石拉渊、大梁家、前石拉渊、东石拉渊、新莲 |
||
柴河小学 |
张柴河、岳柴河、高柴河、窦柴河、李位林、解位林、魏位林、田位林、铜佛官庄 |
||
郑 旺 镇 |
郑旺 小学 |
郑旺小学 |
朱家郑旺、林家郑旺、杨家郑旺、郇家郑旺、郑旺新村、古墩庄、宋家场、赵庄子、谭庄子、宋庄村、邱官庄 |
常旺小学 |
大赵家、向阳村、刘官庄、常旺、东张岭、朱庙子、大王家、小王家 |
||
大尤家小学 |
大尤家、宋家、薛家、小尤家、段家、石汪崖、大巩家、小巩家、小梁家、沭河村、桑家、季家 |
||
新庄小学 |
北官庄、芦沟崖、前新庄、后新庄 |
||
兰埠小学 |
前兰埠、后兰埠、张埠子、季家楼 |
||
洪瑞 小学 |
洪瑞小学 |
何家戈、贾家宅、躲水庄、仁里村、扈家戈、双胜庄、王家戈、后洪瑞、前洪瑞、王洪瑞、高洪瑞、墩子 |
|
湾林小学 |
林家湾沟南、林家湾沟北、郭家湾、杨家湾、何家湾 |
||
邵湾小学 |
张家湾、邵家湾、久沂庄 |
||
大官庄小学 |
大官庄、门庄子、大沟崖、解家湖 |
||
汤 河 镇 |
汤河 小学 |
汤河小学 |
旦彰街、沟崖、后踅庄、后张庄、前踅庄、前张庄 |
汤河小学 南校区 |
禹屋、管岭、李湖、邢湖、南新庄 |
||
楼子小学 |
朱楼子、桥头、小南庄 |
||
故县小学 |
张故县、王故县、赵故县、周故县 |
||
大南庄小学 |
大南庄、前东庄、前西庄 |
||
信合实验小学 |
信合实验小学 |
东洽沟、中洽沟、西洽沟、周官庄、洽沟社区、洽沟新城、汤城华府、奥坤上府、海棠公馆、大程子河、小程子河、东岭、西岭 |
|
曲坊小学 |
曲坊、前朱井寺、后东庄、后西庄 |
||
坊坞小学 |
大坊坞、后坊坞、西南坊坞、西北坊坞、后朱井寺 |
||
附件5
河东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招生范围一览表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城区 |
临沂第二十七 中学 |
1.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滨河东路、南到解放路、北到北京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临沂第二十七中学与临沂东兴实验学校公共片区: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滨河东路、南到解放路、北到凤凰大街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3.临沂第二十七中学与临沂启航中学公共片区: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华阳路、南到人民大街、北到北京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
临沂东兴实验 学校 |
1.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滨河东路、南到九曲街道边界、北到凤凰大街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临沂东兴实验学校与临沂第二十七中学公共片区: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滨河东路、南到解放路、北到凤凰大街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3.本校小学毕业生。 |
|
临沂凤凰实验 学校 |
1.东到东兴路(原东兴路)、西到滨河东路、南到北京路、北到南京东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临沂凤凰实验学校与临沂启航中学公共片区:东到东兴路、西到滨河东路、南到北京路、北到中昇大街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3.本校小学毕业生。 |
|
临沂第三十五中学东校区 (临沂桃园中学) |
东到东兴路(原东兴路)、西到滨河东路、南到南京东路、北到长春路,以上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
|
临沂启航中学 |
1.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东兴路(原东兴路)、南到北京路、北到九曲街道边界以上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临沂启航中学与临沂第二十七中学公共片区: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华阳路、南到人民大街、北到北京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3.临沂凤凰实验学校与临沂启航中学公共片区:东到东兴路、西到滨河东路、南到北京路、北到中昇大街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4.临沂启航小学毕业生。 |
|
镇、街初中 |
1.初中招收本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2.汤头街道:葛沟中学招收葛沟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汤头中学招收汤头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3.八湖镇:刘店子中学招收刘店子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八湖中学招收八湖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八湖镇柴河小学的六年级毕业生根据就近原则可到临沂八湖中学、临沂刘店子中学报名入学)。 4.汤头街道白塔小学为汤头中学、太平中学的公共招生片区。 |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主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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