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字〔2023〕1号
2022年,全区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和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在联系服务群众上多用情、在宣传引导群众上多用心、在组织凝聚群众上多用力,全区“12345·河东首发”工作取得重大突破。为激励先进,决定授予九曲街道、郑旺镇2个镇街和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等8个部门单位“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宋玮、刘凤舞等10名同志“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为民服务十大标兵’”荣誉称号;授予朱际山、薛慧等20名同志“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以一流的标准为群众服务,以一流的服务让群众满意,全力落实“12345·河东首发”专项攻坚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热线办理质量和水平,全力实现“舆情下降、信访下降、群众满意度提升”的攻坚目标,为建设“品质河东”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附件
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一、先进单位(10个)
(一)镇街(2个)
九曲街道、郑旺镇
(二)部门单位(8个)
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经济开发区、河东公安分局
二、“为民服务十大标兵”(10人)
宋玮、刘凤舞、胡方雨、马晓雨、赵钦霞、张秀磊、刘忠佺、诸葛祥凯、郑飞、于海鸰
三、先进工作者(20人)
万莹、朱际山、贾森、马利山、马克芝、李登薛、付迎琰、付克阳、薛慧、郭莲莲、秦利国、高秀华、伊君、刘伟、杨志涛、张念军、李华丽、孙伟、任姝昕、李松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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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办发〔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修订版)》已经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发﹝2020﹞26号)、《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2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进一步提升全区科技创新能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区域创新水平
1.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对接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创新联合体,提高企业整体科研创新能力。在五金机械、现代高效农业、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开展重大技术需求公开征集,重点推荐实施一批省市级科技创新项目。(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各镇街园区)
2.围绕“八大产业”战略布局,以打通产业链上下游为目标,采取“政府支持+联盟(协会)领办”“龙头企业牵头+行业企业参股”等方式,依托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在每个产业领域布局建设1-2家产业联盟,其设立的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主培养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凤凰英才工程配额,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3.实施新型研发机构培育计划,引导骨干企业对接高校院所,联合建设一批以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孵化育成等为主要活动,以投资主体多元、建设模式多样、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产学研紧密合作为特色的“四不像”新型研发机构。经省级新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4.推动农业项目申报工作,鼓励农业技术攻关,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助力乡村振兴。充分发挥农业创新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切实提升区内现有农科驿站及科技服务队的科技服务能力,重点开展种源、畜源“卡脖子”技术攻关,力争在水稻、小麦、蔬菜、畜牧等重点领域取得新品种研发突破。(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学技术局、农高区)
5.大幅度提高科技计划项目企业牵头比重,综合运用直接投入、政策引导、后补助等手段,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发展项目资金每年提高20%左右,力争实现“十四五”末比“十四五”初翻一番的目标。(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6.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鼓励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科技合作及人才引进,鼓励企业建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鼓励相关机构承办各类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展览会等,丰富拓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加强企业与外国高层次人才的项目合作,通过政策激励、项目扶持等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外籍人才,推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到河东区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7.支持我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单独或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聚集和培养一批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0万元支持。取消对区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的评审,对区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备案制度,支持在区内有固定研发场所、正常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备案区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力争到十四五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平台的占比达到5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研发活动全覆盖。(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8.加快引进高校院所来河东区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或分支机构)。通过政府引导扶持,逐步实现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畅通高校院所科技资源引入渠道,以项目为载体、合作研发为平台,引导高端人才向企业集聚,构建起大学、科研院所科技资源与河东区产业和企业需求紧密结合的桥梁。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按照合作协议实际投入资金数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协议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
9.强化企业创新主导地位。引导更多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继续完善和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省级财政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给予补助,其中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区级不再进行补助。当年新认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省、市、区三级累计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有效期内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10.鼓励技术合同登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年度内技术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按照年度内技术交易额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度内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年度内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0.1‰的比例进行奖励,总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对促成技术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照年度内技术交易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技术转移输出方设置奖励资金总额70万元,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设置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奖励资金总额30万元。技术合同成交额经认定为技术交易额后,按照技术交易额计算奖励,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11.实施知识产权驱动工程,贯彻《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十条措施》(临政字〔2020〕113号)、《河东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东政办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策、资金激励作用,积极落实各级专利奖励补助,激励专利质量、数量增长。强化管理服务水平,分类指导、因企施策,加大高价值专利、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推动高科技企业逐步成长为专利大户,指导企业加快专利转化运用。(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实施英才汇聚行动,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12.持续强化高端人才对河东区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对新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的奖励200万元;新入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奖励100万元;新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和省级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家充分发挥引才育才用才作用,每年按“申报入选1名国家级人才工程专家20万元、1名泰山系列重点人才15万元、1名临沂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10万元”标准,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13.对标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采取“以赛代评”的方式,每年举办凤凰英才创新创业大赛。积极引入社会投融资本参与评审,激发人才市场活力,为产业发展靶向提供人才支撑。重点加强医养健康、高端装备制造、高效农业、精品旅游、新能源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人才的评选。“十四五”期间,遴选高层次创新人才不少于20名,创业人才不少于10名。(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信局、区人社局)
14.设立企业家培训专项资金,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等资源,采取现场教学、实地参观等方式,对全区科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创二代”、新生代企业家进行精准培训,每年至少开展2次培训,强化培训质量和效果管理,“十四五”期间,打造一只高质量企业家队伍。(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四、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营造优质的创新环境
15.整合发改、科技、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管理的科技创新类资金、农业科技资金、科学技术普及资金等,每年设立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区级创新发展资金”。(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16.与山东大学合作共建创新生态系统。通过建设研发中心、引入知名机构、完善人才政策、培育创新文化等改革措施,构建基于人才流、信息流、资金流一体化的分布式创新生态系统,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中形成“开放共享、协同演化、长远布局、知行合一”的机制。(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17.逐步完善沂蒙校地科技合作驿站运行机制,扎实推进与高校的深度合作。以沂蒙校地科技合作驿站为依托,对接和挖掘各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引导企业承接转化河东区急需紧缺的先进科技成果,实现在人才培养培训、人才队伍建设、产品研究开发和市场信息交流等方面的有效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教体局)
18.创新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积极发挥“创新券”“人才贷”“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等上级金融政策作用,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对申请“人才贷”“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成功的企业,进行全额贴息,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19.着力培养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每年举办河东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培养青少年“热爱科学、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精神,参赛作品按照不多于一等奖10%、二等奖20%、三等奖30%的获奖比例进行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河东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切实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每届“区长奖”提名不超过20名,其中,“区长奖”获得者不超过10人,其余获“区长奖”提名奖。(责任单位:区科协)
20.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继续实行区级科技特派员(包括区级科技创新特派员和区级科技工作特派员)注册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重点抓好企业区级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强化镇街园区区级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突出抓好农业、林业、畜牧业等行业组建区级科技特派员队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注册区级科技创新特派员,鼓励区内外其他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个人注册区级科技创新特派员,多渠道遴选区级科技创新特派员。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科技的社会化服务,对参与社会化服务的企业,将加大科技资金的支持力度,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各镇街园区)
21.完善工作领导机制。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全区科技创新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把创新摆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来抓,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增强全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和竞争力。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奖补程序,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奖金或补助资金。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临东政办发〔2021〕7号)同时废止。
临东政任〔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免去:
王延臣的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务(自然免除)。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备案日期 |
1 |
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 管理暂行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2〕10号 |
2022年5月20日 |
2022年6月2日 |
临东政字〔202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水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工作在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将水文事业所需地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水文测站建设,本行政区域内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
第五条区水文机构是市水文机构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区人民政府和市水文机构的双重管理。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接受市、区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河道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文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区水文机构应根据上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市水文机构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文事业发展目标;
(二)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
(三)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措施;
(四)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
(五)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列入水文站网规划建设的水文测站,应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划拨、征收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区水文站网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列入区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进行专项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直接为水利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在水利工程维护经费中安排。
第十二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省级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第十三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站的,应征求水文机构的意见,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专用水文测站的撤销,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无能力建设和管理的,可以委托区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专用水文测站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接受区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监测与情报预报
第十五条区政府防汛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监测应急机制,增强重点地区的水文测报能力,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水平。
第十六条区水文机构应加强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水生态的水文监测和调查分析等工作,为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一)开展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作为确定区域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等提供技术支撑。
(二)对水量、水质、水位等水文要素进行监测,并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
(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和分布状况等情形的监测,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依据。
(四)开展城市水文监测工作,为城市防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等提供技术支撑。
(五)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收集、分析监测资料,为地下水资源管理、利用、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雨量、水位、流量、水质等水文监测项目及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等工作,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按照委托事项和技术规范等从事水文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测报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缺测、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 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车辆应减速慢行或者避让,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予以协助。
水文监测专用车(船)执行防汛抢险、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梁时,有关单位应优先放行。
第二十条区水文机构应完善水文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和权限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区水文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区水文机构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所设立水文测站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提供。
第二十二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一)一般水文情报预报,由区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需经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二)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三)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四章 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监测资料。
资料汇交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毁坏水文监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区水文机构应按规定对汇交的水文资料进行整编审查,向上级水文机构汇交,并及时完成刊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无偿提供。其他情形需要使用水文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属于国家秘密的外,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依法公开。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活动。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
第二十七条区水文机构应根据水文监测设施的具体情况,设置保护装置;必要情况下,应在水文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水文监测设施因洪水、雷击、风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区政府防汛部门和水文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征得水文机构同意后,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迁移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文测站迁移论证报告应包括拟迁移位置、监测环境、设施设备配置、应急监测措施、对比观测方案、水文资料一致性评价、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三十条区水文机构应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大型河流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中小型河流水文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河道管理范围不足二十米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监测场地周边以外三十米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二十米为边界;降蒸气象观测场地周边三十米以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与观测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端与仪器口高差的两倍。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应与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等做好衔接,突出保护要求。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渔具、锚锭、锚链,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二十千米(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其他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区水文机构应将水文站网布设情况及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当地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河道管理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区水文机构应建立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文监测资料,是指按照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获取的原始资料和整编资料。主要包括:
(一)河流、湖泊、水库的水位、流量、泥沙、水质、水温、冰情等;
(二)地下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
(三)降水量、蒸发量、墒情、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等;
(四)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和河道、湖泊设置的排污口监测资料;
(五)其他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水准点、监测标志、专用道路及测桥、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临东政任〔202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王镭为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挂职,时间1年)。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临东政任〔202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免去:
张新海的临沂第二十五中学副主任科员职务(自然免除);
王明伟的区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临东政办字〔202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全区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消除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2023年5月底前完成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清单,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1月底前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整治重点
(一)排查整治范围
排查整治范围为河东区内所有自建房,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商贸物流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自建房,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
(二)排查整治内容
1.基本信息。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和安全鉴定等信息。
2.安全状况。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
3.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等改扩建行为,是否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
4.合法合规情况。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5月底前)
1.排查初判。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础上,乡镇(街道)组织排查初判,“一楼(宅)一册、一户一档”建立排查台账。
2.复核评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照排查内容,聘请第三方机构组建排查专家组逐楼逐栋逐户梳理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
3.安全鉴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组织专业力量,统一聘请第三方鉴定公司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鉴定。严格监管落实责任,确保聘请的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严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应有专业力量参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
(二)实施分类整治(2024年5月底前)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依据鉴定结论,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1月底前)
1.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三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相关部门应严格对用于经营的自建房加强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3.夯实基层基础。加强乡镇(街道)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区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乡镇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发挥综合行政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
4.建立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形成各级政府抓总、行业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各镇街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开展督导评估,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排查和鉴定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自建房安全管理。
教育和体育部门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和用作公共体育场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规划,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城区管辖的排水、照明、道路、环卫、园林等城市管理领域市政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河道、库区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旅游设施和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应急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做好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大数据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自建房立项、建设、消防、经营等手续整治补办工作。
(三)统筹推进实施。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对城乡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广泛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提供技术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力量承担技术支撑工作,确保工作进展和成效。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落实有关困难群众自建房改造奖补政策。将房屋安全排查费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手段,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重视自建房安全,切实提高排查房屋安全的主动性、自觉性。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大舆论氛围。
附件: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田婷婷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范 浩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周 迎区政协副主席
成 员:尹华卫河东公安分局局长
赵海明河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区人社局局长
邵长珍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
张世英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卫俊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丽丽区民政局局长
李东民区司法局局长
李凤凯区财政局局长
吴永学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维兵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冯利国区商务局局长
王洪慧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刘海佳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何建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立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连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英新区大数据局局长
王静刚河东消防大队教导员
朱孟华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局长
陈际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树明区水务局副局长
周良银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上官寒露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郭 家九曲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刘晓光汤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 洁郑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柯含八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朱孟涛汤头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晓玲太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专班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陈际忠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临东政办发〔202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22〕30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7〕8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圆满完成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的,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使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区2023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同步进行,力争实现2023年全区城乡居民“两险”整体参保率达98%以上。
三、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具有河东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2.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30元;选择500元、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6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80元。
4.2023年,区政府为重度残疾对象(一、二级)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同时承担相应的缴费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含未脱贫及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口等困难群体的代缴保费政策,待上级部门下发文件后再贯彻实施。
5.农村居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并持相关证明参保缴费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
6.适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当年不参保,下年度补缴时,政府不予补贴。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具有河东区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在本区常住且已取得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其中无居住证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随监护人居住证参保)。当年度已经在其它地市参保的,不能重复参保。
2.缴费标准:
(1)2023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包括普通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195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等政府资助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由财政全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3.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
从今年开始,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统一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居民在2022年集中缴费期内按时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均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即2023年1月1日以后)参保并补缴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自等待期结束后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等待期。
统一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以内(含)由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未缴纳出生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不能享受出生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集中缴费期内只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次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超过6个月的,按规定参保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超过12个月的,执行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
4.各部门特殊人群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切实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政府资助人员参保缴费补贴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其中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名单由区乡村振兴局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由区民政局提供,优抚对象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持证残疾人由区残联提供。如因错报、漏报等原因致使以上特殊人员未能参保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及人员负责。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尤其是往年在其它县区或者地市参保、2023年度征缴刚满70周岁人员),需本人或亲属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按社区、村居集中采集信息,村居汇总信息后,镇(街)人社所集中录入,漏保的由村居(社区)承担责任。
四、参保程序及缴费管理
1.缴费方式:我区采用银行代收与微信、支付宝和银联缴费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缴费方式,参保居民可通过河东区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临商银行的各营业网点柜台,村居(社区)布设农村商业银行的农金通,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手机银行,支付宝中的社保费缴纳模块,微信中的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中的微信办税模块,云闪付APP,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及手机APP进行参保缴费。
2.参保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全区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正常缴费:往年参保居民直接通过银行外围进行参保缴费,新参保人员(含新生儿)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所在镇(街)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或者网上办理),然后可以选择各银行网点及微信等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网上办理方式:通过“临沂医保”手机APP、“鲁医保一临沂便民医保”微信小程序、“鲁医保-临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进行掌上办理。
4.特殊缴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等政府资助人员由区相关部门分别向镇(街)下发人员名单,由镇(街)组织负责统一录入系统。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按社区、村居集中采集信息,村居汇总后,镇(街)人社所集中录入。
5.缴费公示:区医保经办机构、各镇(街)人社所将征缴系统中的参保人员信息以村(居)为单位导出打印,各村(居)委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9月1日-9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作用,通过政策解读、张榜公示、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地宣传参保好处,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确保保障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推动全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集中征缴阶段(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集中征缴工作中,各镇(街)人社所、村居(社区)要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逐一核对,对应保未保、断保、漏保居民,进行重点宣传引导,鼓励积极缴费补缴,力促广大居民普遍参保。村居(社区)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信息的采集和保费收缴工作,参保缴费信息按时上报所在地人社所,由所在地人社所汇总录入后上报区医保局。医疗保险信息采集统一使用数据采集模板,在确保参保信息与身份证(户口本)一致的前提下,务必于2022年12月31日24点前完成参保信息录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15日)。征缴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重点考核参保任务完成情况,查看宣传工作是否到位、经办工作是否规范。对不能按时完成年度参保任务的,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召开动员会议,统一组织开展参保征缴工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导,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征缴工作进度;各级经办人员要积极主动抓好落实。各镇(街)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排出日程表,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集中征缴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注重检查督导,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工作开展。公安、民政、残联、乡村振兴、卫健、退役军人、教体、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各合作服务银行要做好各营业网点和农村代办点社保费收缴管理、待遇发放等业务,全力配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
三是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集中征缴过程中违规操作、未征得居民同意强行代扣垫资、虚报参保人数、重复参保及套取、截留、挪用参保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凡因工作人员征缴登记工作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录入核对不准确(特别是漏人、错名等)而导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由造成后果的责任人或单位承担按照政策规定应予发放、报销的费用。
临东政字〔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依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山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临沂市“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论述,聚焦“四个面向”,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打造社会化协同、智慧化传播、规范化建设的科学素质建设生态,为深入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加速向现代化强区进军提供坚实支撑。到2025年,全区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5%,城乡、区域、人群科学素质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得到明显改善,科普主体多元化、设施体系化、手段信息化、活动品牌化的工作体系不断完善,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二、提升行动
重点围绕“十四五”时期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目标任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培育理性思维,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着力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实施五项提升行动。
(一)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科学教育。聚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贯穿于育人全链条。鼓励启发式、探究式、开放式教学,保护学生好奇心,培养青少年创新思维,引导学生个性化发展。认真落实教育“双减”政策,深入实施青少年科普教育330工程、“科创筑梦”助力“双减”科普等行动,把科普和科学素质教育融入到中小学课后辅导中,培育一批青少年科技教育示范学校。加强农村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学教育活动和资源配备向农村倾斜。加强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举办青少年科技节、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和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等活动,搭建科技创新后备人才成长平台。抓实预防青少年近视、脊柱侧弯和肥胖等健康科普教育活动。(区教体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校内外科学教育资源有效贯通。实施馆校合作行动,引导中小学充分利用科技馆、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等资源广泛开展科学教育和实践活动。开展科普大篷车、无人机、数字科技教育、科普巡展进校园活动。鼓励科技工作者进校园,开展科学教育和安全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科学营、科学体验、科技小论文(发明、制作)等科学教育活动。加强对家庭科学教育的指导,注重学龄前儿童科学启蒙教育。(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教师科学素质。将科学精神、新科技知识和技能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对科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的培训力度。加强科学教师队伍建设,加大科学教师培训力度,每年培训科技辅导员100余人次以上。(区教体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培育高素质农民队伍。开展现代高素质农民农业全产业链培训,培育高素质农民1800人次以上。加快推动乡村振兴相关领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参加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临沂市选拔赛、全国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竞赛、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系列活动。深入实施乡村巾帼人才培育集聚行动,提升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积极对接国家、省、市提升革命老区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有关政策,增强内生发展能力。(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深入推进“智惠乡村”品牌建设,科技赋能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和省、市、区科普示范工程,建设完善科普社区(村)、科普教育基地、基层农技协等阵地。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技活动周、食品安全宣传周、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主题活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鼓励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推广科技小院、农科驿站、农业科技服务创新共同体等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典型做法,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落地应用。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开展科技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构建多层次技能人才培训体系,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开展河东区职业技能大赛,积极组织推荐有关单位、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加快推动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进国家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打造技能人才成长舞台。在职前教育和职业培训中进一步突出科学素质、安全生产等相关内容,提高职工安全、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开展一线职工“求学圆梦行动”,提升职工学历层次和技术技能水平。(区教体局、区人社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各职业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精神宣传教育,举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青年建功、巾帼建功等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发挥企业家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突出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关键环节工人的培养,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发挥“科创中国”平台作用,探索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的双促进机制。(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人社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老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优化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大力发展老科协、老年科技志愿者等组织和队伍。积极推动《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定落地实施,充分发挥老专家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等方面的作用。(区委老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健康科普服务。推动老年人健康科普进社区、进乡村、进机构、进家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发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阵地作用,普及科学膳食、食品安全、心理健康、体育锻炼、合理用药、应急处置等知识,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体局、区融媒体中心、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发挥老科协、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科普大学等作用,普及智能手机应用等实用技术和技能,提升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增强老年人防诈骗和科学意识,有效预防和应对网络谣言、电信诈骗。(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老干部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加强科学素质教育培训。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将科学素质内容列入区委党校教学计划,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培养和增强把握科学发展规律的能力,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提高科学履职水平。利用“灯塔-党建在线”平台和河东凤凰讲坛等阵地,加强前沿科技知识和全球科技发展趋势学习。(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公务员录用中落实科学素质要求。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任职考察中,强化科学素质有关要求并有效落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工程
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提高供给效能,着力构建主体多元、手段多样、供给优质、机制有效的科学素质建设体系,实施四项重点工程。
(一)科技资源科普化工程
——实施科技资源科普化专项行动。完善科技资源科普化机制,科普工作实绩可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参考依据。支持和指导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创新平台等利用科技资源开展科普工作,建设科技资源科普成果转化基地。加强大众传媒、专业科普组织等合作联动,及时宣传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学会科普品牌建设计划。完善科普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社会化科普工作大格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科协、各职业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开展河东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典型选树活动,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深入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活动,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成为践行科学家精神的表率。增强科技人员科普能力,针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主动、及时、准确发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普信息化提升工程
——提升科普创作能力。深入开展科普创作、科普宣讲等赛事活动,征集遴选奖励一批优秀科普原创作品、科普宣讲人才。探索科普创作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扶持科普创作人才成长,培养科普创作领军人物。(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数字和全媒体科学传播能力。提升科学传播数字化水平,推动“科普中国”资源落地应用。加强“互联网+科普”建设,推进科普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深度融合。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实现科普内容多渠道全媒体传播。在河东区广播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增加科普内容、增设科普专栏,加强科学常识宣传教育。大力发展新媒体科学传播,发挥好河东首发客户端等网络媒体作用,实现科普宣传手段与传播载体的多元化。(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大数据局、区融媒体中心、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构建具有河东特色的现代科技场馆体系。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顶层设计,提升科普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实现科普公共服务协同发展。积极推进河东区科技馆规划建设。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生命科学馆”“青少年近视防控科普馆”等专题科普场馆并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支持各镇(街道)建设一批高标准社区(村)科普馆(科普服务中心),着力打造1处以上功能完备、常设展厅100㎡以上并能体现当地特色的科普场馆。加强中小学校园科技馆等建设力度,深化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拓展科普大篷车、数字科技馆功能,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质化。(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文旅局、区科协、各职业院校、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深化全国和省市区科普教育基地创建活动,构建动态管理和长效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各部门建立科普教育、研学、实践等基地,引导和促进公园、车站、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强化科普服务功能,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区域内建设提升3处以上高标准户外开放性科普设施。(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体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
——建立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应急科普宣传长效机制,坚持日常宣教与应急宣传相统一。加强部门之间、媒体之间沟通协作,建设应急科普资源库,开展各类应急主题科普宣教活动。建立应急科普专家队伍,提升应急管理人员和媒体人员的常态化应急科普工作能力。开展“科普同心、协作抗疫”应急防疫科普行动。(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和专兼职科普队伍建设。开展全域科普行动。推动构建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为阵地,以志愿服务为重要手段的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发展科技场馆、科普基地、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新媒体单位等领域专兼职科普人才队伍。动员具备专业素养、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科技工作者、科普爱好者加入科普志愿服务队伍,提升河东区科普志愿服务品牌影响力。(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科协、各职业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科普品牌活动影响力。持续开展全国科普示范区创建及提升行动。广泛开展社会需要、群众喜欢、影响力大、服务面广的全国科普日等系列科普品牌活动。实施主题科普联合行动,打造贯穿全年的经常化科普工作链条。举办科学讲堂、科普创作、科普宣讲等重点活动,推进科普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形成全民参与科普的局面。(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当地《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把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总体部署,将相应任务目标列入工作规划和计划,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促进《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协,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夯实政策保障。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普工作发展,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实施,完善我区科普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各级政府按规定安排经费支持科普事业发展,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加强科普经费管理和绩效评价。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和落实科普经费。拓展科普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发挥市场在科普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机构、企业、个人兴办科普事业。完善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区内外科普工作交流合作。
(三)统筹协调推进。2023—2024年,着力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做好中期实施情况评估工作,重点推动人均科普经费、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等指标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适应。2025年,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对“十四五”期间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和全面评估。
临东政任〔202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免去:
胡怀新的区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副主任科员职务(自然免除)。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
临东政办发〔2022〕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根据《河东区“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临东办字〔2021〕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证明证照的数据共享,最大程度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材料,助力“无证明之省”建设,在发布实施《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和《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基础上,梳理形成了《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三批)》(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
请严格按照《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21〕17号)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1月3日前,《清单》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区政务服务网公布,各部门单位免证办事项清单要在相关办事服务窗口公布。对《清单》中的证明材料,自2022年11月3日起实现免提交,有关办事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建设“无证明城市”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要按照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巩固“无证明城市”建设成果,做好“无证明城市”查询核验系统应用,推动更多证明材料实现“免提交”,把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附件: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三批)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三批) |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政务服务部门 |
免提交 方式 |
备注 |
直接取消(1项) |
|||||
1 |
无事故证明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直接取消 |
|
数据共享(3项) |
|||||
2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3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4 |
营业执照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河东消防大队 |
数据共享 |
|
证照替代(246项) |
|||||
5 |
身份证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6 |
就业报到证(师范类毕业生)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8 |
不动产权证书 |
中小学入学报名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9 |
出生医学证明 |
中小学入学报名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10 |
身份证明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1 |
身份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2 |
住所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3 |
身份证明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4 |
住所证明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5 |
身份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6 |
住所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7 |
身份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8 |
住所证明 |
保安公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9 |
身份证明 |
民用枪持枪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0 |
身份证明 |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1 |
营业执照 |
弩的运输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2 |
身份证 |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域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3 |
营业执照 |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域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4 |
身份证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5 |
身份证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6 |
身份证 |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的许可 |
河东交警大队 |
证照替代 |
|
27 |
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
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28 |
毕业证书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29 |
毕业证书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0 |
职业资格证书 |
个人申领职业鉴定补贴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1 |
职业资格证书 |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2 |
职业资格证书 |
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3 |
毕业证书 |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4 |
毕业证书 |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5 |
营业执照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6 |
身份证 |
企业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7 |
社会保障卡 |
企业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8 |
身份证 |
机关事业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9 |
社会保障卡 |
机关事业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40 |
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1 |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2 |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3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4 |
营业执照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5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6 |
营业执照 |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7 |
营业执照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8 |
营业执照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9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查询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0 |
身份证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1 |
营业执照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2 |
身份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3 |
身份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4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补证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5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证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6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变更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7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注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8 |
身份证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9 |
身份证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60 |
企业法人身份证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区商务局 |
证照替代 |
|
61 |
营业执照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区商务局 |
证照替代 |
|
62 |
身份证 |
住院病历复制 |
区卫健局 |
证照替代 |
|
63 |
身份证 |
住院病历查阅 |
区卫健局 |
证照替代 |
|
64 |
营业执照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5 |
营业执照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7 |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8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9 |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71 |
营业执照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72 |
身份证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73 |
毕业证书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4 |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药品生产许可)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自行撤销/提前结束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7 |
身份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自行撤销/提前结束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8 |
机动车行驶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自行撤销/提前结束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9 |
营业执照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自行撤销/提前结束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1 |
身份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2 |
机动车行驶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3 |
营业执照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4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核发/扩大经营范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核发/扩大经营范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6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换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换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8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补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9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增加运力)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0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注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1 |
学历证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2 |
考试合格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3 |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学历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4 |
营业执照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5 |
不动产权证书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6 |
身份证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8 |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山东)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9 |
健康卡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换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0 |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1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正常办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2 |
学历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3 |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山东) |
新办理、延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4 |
营业执照 |
新办理、延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5 |
身份证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6 |
营业执照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7 |
营业执照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8 |
身份证 |
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9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0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1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2 |
身份证 |
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3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4 |
身份证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5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适用于改变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等变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6 |
身份证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适用于改变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等变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7 |
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延续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8 |
营业执照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9 |
身份证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0 |
身份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1 |
身份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2 |
机动车驾驶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4 |
身份证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5 |
医保电子凭证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6 |
身份证 |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7 |
医保电子凭证 |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8 |
身份证 |
单位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9 |
医保电子凭证 |
单位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0 |
身份证 |
职工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1 |
医保电子凭证 |
职工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2 |
身份证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3 |
医保电子凭证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4 |
身份证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大队 |
证照替代 |
|
135 |
身份证 |
部门信息公开 |
区水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6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建设用地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37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其他不动产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38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动产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39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股权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0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1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虚拟财产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2 |
赠与人身份证明材料 |
赠与(单方)声明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3 |
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 |
赠与(单方)声明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4 |
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 |
(单方)接受赠与声明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5 |
遗嘱受益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
处分财产的遗嘱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处分财产的遗嘱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7 |
被监护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
遗嘱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8 |
指定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 |
遗嘱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嘱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嘱的变更和撤回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证书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函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公司章程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4 |
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公司章程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5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出生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正常死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非正常死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宣告死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9 |
居住证 |
国籍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0 |
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定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定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2 |
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指定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指定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4 |
委托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
委托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委托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协议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死亡户籍注销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迁移户籍注销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无户籍登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曾用名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2 |
居住证 |
住所地(居住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住所地(居住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4 |
学历证明材料 |
学历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学历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6 |
学位证明材料 |
学位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学位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自然人经历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人经历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职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专业技术职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2 |
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法人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3 |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人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4 |
负责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5 |
职业资格证书 |
职业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6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职业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7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无犯罪记录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8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有犯罪记录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未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0 |
结婚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已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1 |
结婚证 |
丧偶未再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2 |
离婚证 |
丧偶未再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3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丧偶未再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4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亲属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5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6 |
继承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收养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8 |
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收养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事实收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抚养事实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1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财产权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收入状况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3 |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
纳税状况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4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指纹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5 |
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印鉴式样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6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签名式样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证书(执照)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8 |
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9 |
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文本相符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0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拍卖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1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招标、投标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开奖(评奖)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3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4 |
活动举办方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摇号、抽签活动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证人证言或申请人陈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物证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书证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视听资料、软件电子证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送达行为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离婚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抚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4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赡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寄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分家析产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0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2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建设工程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3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知识产权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4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劳动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5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工伤赔偿(补偿)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6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损害赔偿(补偿)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7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8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污染防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9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
法人(非法人组织)决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定继承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接受遗赠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小额继承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4 |
营业执照 |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5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6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执行证书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7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公证抵押登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8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清偿性提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9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担保性提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50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临东政字〔202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2〕81号),推动预算管理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临沂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要求,立足新阶段、对标新要求,围绕保障重大决策部署和战略任务落实,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加强政府资源统筹为重点,以深化零基预算改革为抓手,以持续优化支出结构为核心,以按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为约束,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化预算制度,不断提高财政治理效能。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府资源统筹,深入实施综合预算。深入实施综合预算改革,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财政资源、资金、资产统筹,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机制。
1.依法依规组织政府收入。财政部门会同税务等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虚收空转。严禁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税收入,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及相关执收单位,各镇街(园区))
2.加强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各部门要加强所属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在部门和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加强单位间统筹调剂,保障当年急需、刚性支出,在非财政拨款收入可以满足支出需要时,原则上不得申请财政拨款。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责任单位: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3.加强政府预算统筹。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将依托行政权力和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各项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收费基金清单管理制度,将列入清单的收费基金按规定纳入预算。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与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情况相适应。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各镇街(园区))
4.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筹。新增资产配置要与资产存量挂钩,依法依规编制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从严审核新增资产需求,严禁超标准限额配置资产。严格各类资产登记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全程登记。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以及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进一步完善公物仓建设,按规定处置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的国有资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5.加强存量资金统筹。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核查和清理收回机制,除另有规定的外,对结转超过一年的资金、结余资金和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以及不具备实施条件或不急需、使用效益低下的当年结余资金,及时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加大非财政拨款结余统筹使用力度,行政、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应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二)加强项目管理,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深入实施零基预算管理改革,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的原则,一切按照实际需求安排财政资金,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僵化格局,真正将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关键处。
6.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把项目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实施零基预算的项目以零为起点重新编制项目预算,所有支出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分年度支出需求,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基建项目要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论证的基础上,由区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投资估、概算评审,按评审后的投资概算纳入项目库管理,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规范预算代编事项,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7.加快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把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和预算执行的硬约束,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建立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体系,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建立国家基础标准和地方标准相结合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和财力变化等动态调整支出标准。加快推进项目要素、项目文本、绩效指标等标准化规范化。探索建立民生支出清单管理制度,不得超财政承受能力制定过高标准或擅自扩大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
(三)加强支出结构优化。持续优化支出结构,政府要带头过“紧日子”,压一般、保重点,构建“大事要事有保障”机制。
8.优先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预算安排要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市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要求作为首要任务,增强对中央、省、市、区重大战略任务和发展规划的财力保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9.落实落细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严控一般性支出、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和新增资产配置。从严控制编外聘用人员,对确需安排的公共服务性项目,一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对竞争性领域主要采取普惠性、市场化扶持方式,从严从紧控制财政直接投入。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资本金注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0.深入推进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全面推行专项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归并整合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设立大专项,根据资金用途设置支出政策和任务清单,按照轻重缓急动态调整支出顺序和规模。严控新设专项资金和重大支出政策,确需新设的应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建立完善专项资金、支出政策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具有阶段性目标的专项资金评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试点类项目不超过3年。各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对设立、增加财政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不得在各类考核中将安排专项资金作为考核评价指标。(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
11.加强上级财政政策资金对接。充分用好中央、省和市支持新时代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有利契机,制定主动对接中央、省和市财政政策资金工作方案,明确对接项目清单和工作指引,积极争取中央、省和市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并抓好资金使用管理,推动中央、省和市财政政策资金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
(四)加强预算执行约束。深入实施刚性预算改革,落实法定要求,强化预算执行,构建“无预算不执行”机制,增强预算约束性。
12.强化预算支出执行控制。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对预算指标实行统一规范的核算管理,精准反映预算指标变化,实现预算指标对执行的有效控制。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未列入预算,一律不得开工实施,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预算执行中,除抗灾救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外,一律不再追加预算,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严禁通过违规列示暂付性款项解决新增支出需求,建立暂付性款项消化机制,原则上只减不增。规范预算调剂行为,各部门不得随意调剂支出预算科目、级次和用途,确需调剂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确需继续使用的结转下年支出。(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3.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全面推进区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优化预算支出审核流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控制体系和集中校验机制,提升支付效率。根据上级下达的债券额度,强化债券资金使用与预算执行、资金调度的协调联动,节约筹资成本。健全财政收支与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完善库款运行监测评价预警机制,科学实施国库现金管理,保持合理库款水平。(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4.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各部门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提出政府采购政策需求,推动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嵌入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要求。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对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领域的预留份额单独列示,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支付控制机制。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坚持费随事转,防止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情况。(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五)加强预算公开,打造“阳光透明”财政。深入实施透明预算改革,增强财政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推动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15.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加大政府预决算公开力度,大力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依法依规向社会主动公开。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建立民生项目信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6.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目标、预算安排情况等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项目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进按支出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经费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7.规范统一预决算公开方式。坚持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建立规范统一的预决算公开平台,辅助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及时生成规范的预决算公开文本,集中在同一平台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信息,方便公众查阅。(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8.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协同效应。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发力。各部门单位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部门的监督,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构建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协调配合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大处理结果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司法局,各镇街(园区))
(六)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完善预算绩效管理链条,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系统,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9.推动预算与绩效管理深度融合。坚持结果导向,把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系统,努力推动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做严事前绩效评估,健全完善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做优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硬化绩效目标约束,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做实绩效运行监控,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运行偏差。做深绩效评价,完善绩效自评、财政抽评、重点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0.拓展预算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将落实中央、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加强财政政策评估评价,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深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专项债券等重点领域绩效管理。树立“物有所值”理念,强化成本意识,探索推进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成本效益分析,逐步做实成本绩效目标。加大绩效信息报告和公开力度,推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同预决算向同级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1.压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预算法定职责,科学划分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的职责边界,明确任务分工,进一步压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规划、制度设计、组织推动和督促考核等工作,着力抓好政策研究、绩效目标管理、绩效重点评价、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工作。预算部门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财政资金项目申报、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并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本部门预算管理重大事项报本部门党组(委)审议,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七)加强财政运行风险防控。深入实施财政可持续改革,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统筹发展与安全,抓好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22.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边界,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实现债务限额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实施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开展专项债券项目预期收益、融资期限、还本付息能力评估论证,确保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健全政府债券风险管控机制,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做到对债务风险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严禁通过企业债务等形式新增隐性债务,严禁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3.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各部门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加强民生政策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对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民生政策,一律不得实施。全面清理规范各部门自行出台、超出国家政策范围和标准,或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地方民生政策。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以及共同事权地方应承担部分外,上级部门不得出台要求下级配套或以达标评比、考核评价等名目变相配套的政策。加强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客观评估对财政可持续的影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4.兜牢基层“三保”底线。预算要坚持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牢“三保”底线。全面实施“三保”预算编制审核,确保“三保”预算足额编列、不留硬缺口。加强对“三保”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健全区级“三保”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三保”不出问题。(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园区))
(八)加快推进“数字财政”建设。深入实施信息化改革,用信息化手段支撑预算管理,以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为契机,规范预算管理工作流程,统一数据标准,推动数据共享,加快推进“数字财政”建设。
25.推进全区财政系统信息贯通。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加快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应用,覆盖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财务报告等管理环节,综合体现预算绩效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形成顺向可控、逆向反馈的管理“闭环”。(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6.建立全过程资金监控机制。完善直达资金常态化管理机制,健全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控体系,将直达机制嵌入项目储备、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绩效等预算管理全过程,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逐步实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融合建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7.强化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积极推动财政与组织、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人民银行、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基础信息共享共用。落实部门和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监控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河东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及时落地见效,推动全区预算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各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河东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2022年5月1日前出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其中,区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4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件,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3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部门 |
文件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3号 |
2017年9月7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7-002006 |
2022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 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2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4 |
2022年10月12日 |
3 |
河东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3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人社局 |
HDDR-2018-002005 |
2022年10月12日 |
4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8号 |
2018年9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8-002006 |
2023年10月31日 |
5 |
“河东名医”评选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132号 |
2018年11月28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7 |
2023年12月28日 |
6 |
河东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10号 |
2019年4月10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9-002001 |
2024年5月31日 |
7 |
河东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30号 |
2019年12月7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9-002003 |
2023年1月9日 |
8 |
河东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 |
临东政办字〔2020〕17号 |
2020年6月3日 |
区科协 |
HDDR-2020-002002 |
至2024年7月5日 |
9 |
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临东政发〔2021〕1号 |
2021年1月14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21-001001 |
2024年1月3日 |
10 |
河东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4号 |
2021年3月8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21-002001 |
2024年3月31日 |
11 |
临沂市河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
临东政办发〔2021〕14号 |
2021年9月6日 |
区烟草专卖局 |
HDDR-2021-002002 |
2026年9月6日 |
12 |
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管理规定 |
临东政发〔2021〕54号 |
2021年12月23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21-002003 |
2027年1月23日 |
13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24号 |
2021年12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21-002004 |
2024年12月31日 |
14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25号 |
2021年12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21-001002 |
2024年12月31日 |
附件2
拟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部门 |
文件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76号 |
2017年6月29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17-002002 |
2022年7月28日 |
2 |
河东区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1号 |
2017年8月30日 |
区教体局 |
HDDR-2017-002005 |
2022年9月30日 |
附件3
拟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09〕90号 |
2009年7月9日 |
区审计局 |
HDDR-2016-002010 |
2021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临东政办发〔2015〕72号 |
2015年8月26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15-002006 |
2022年12月31日 |
3 |
河东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5〕116号 |
2015年12月26日 |
区应急管理局 |
HDDR-2015-002012 |
2022年12月31日 |
4 |
临沂市河东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26号 |
2019年10月30日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HDDR-2019-002002 |
2022年11月29日 |
5 |
河东区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
临东政办发〔2020〕19号 |
2020年9月16日 |
区投资促进中心 |
HDDR-2020-002003 |
2022年10月15日 |
附件4
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延长至 |
1 |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3号 |
2017年9月7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7-002006 |
2027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2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4 |
2027年10月12日 |
3 |
河东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3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人社局 |
HDDR-2018-002005 |
2027年10月12日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主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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