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办字〔202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政策服务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惠企政策简便、快捷兑现落实,现将《河东区“免申即享”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凡是纳入“免申即享”清单的惠企政策事项,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相关企业精准解读“免申即享”惠企政策,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兑现流程,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核验等方式,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附件:河东区“免申即享”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免申即享”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责任单位 |
1 |
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工作 |
“供应商在参加全区政府采购活动时,基本资格条件采取“承诺信用制”,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在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
《关于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工作的通知》临东财采〔2022〕1号 |
0539-2930505 |
河东区财政局 |
2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免收工本费 |
在区政务服务大厅交通窗口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免收工本费。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08〕83号) |
0539-8088035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3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 |
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22〕55号) |
0539-8383613 |
河东区人社局 |
4 |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返还 |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申请失业稳岗补贴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费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后提高为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残暴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22〕55号) |
0539-2109761 |
河东区人社局 |
5 |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服务 |
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免费刻制印章服务。 |
《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实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的通知》(临审服发〔2020〕45号) |
0539-8822605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6 |
免费寄递服务 |
深化企业开办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推行免费寄递服务。 |
《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实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的通知》(临审服发〔2020〕45号) |
0539-8822605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7 |
节能审查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项目,适用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
0539-8822602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8 |
节能审查技术 评审费 |
1.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从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平衡安排。县(区)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
1.《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 |
0539-8822602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2.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明确评估重点和评估时限;评估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
2.《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 |
||||
9 |
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 |
社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取消备案,通过工改系统信息共享获取 |
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实施意见(试行)(临建审改字〔2020〕5号) |
0539-8822602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1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0〕4号) |
0539-8822613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1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费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评审,评审费用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评审费用。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
0539-8822613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1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的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继续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 |
0539-8822602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1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费 |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环评审批职能划转到审批局)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0539-8822602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2.推动在评估评审环节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批部门不得向企业转嫁评估评审费用。 |
2.《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环综合〔2019〕74号) |
||||
14 |
民非社团法人离任及注销免费制作清算报告服务 |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与注销审计等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0539-8822615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15 |
临沂市小微企业登记费免收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的相关规定,减轻小微企业经济负担、减少开具证明等繁琐环节,如果申请人认为符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标准,请做出承诺,将按规定享受登记费免收政策。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0539-8081515 |
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
临东政办字〔202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区司法局编制了《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区政府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河东区2022年重点民生工程实施计划(承办单位:区民生办)
2.河东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区司法局)
3.河东区建筑业强区建设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河东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承办单位:区财政局)
5.河东区安全生产“万企宣讲”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6.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
7.东部商城发展规划(2022-2030)(承办单位:区商城管委会)
临东政办字〔202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营商环境创新提升2022年行动计划》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营商环境创新提升2022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省市决策部署,落实区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区两会精神,加强营商环境创新提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对标最高标准、最优水平、最佳实践,深入实施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清理一批妨碍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推出一批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政策包,打造一批集约化审批、智慧化服务的特色品牌,培育一批创新性引领性的示范标杆,推动改革由专项突破向系统集成升级,实现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场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力争营商环境进入全市第一方阵,全面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开办企业领域
1.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9月底前,实现开办企业全流程(名称申报、企业登记、印章刻制、涉税办理、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公积金登记)1环节、0成本、0.5日办结。(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河东区税务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2.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模式。5月底前,积极争取市场主体住所标准化登记试点工作。9月底前,配合上级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工作,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住所登记功能。12月底前,落实新修订的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扩大“一照多址”适用范围,建立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3.提升银行开户效率。6月底前,落实企业账户账号在线推送模式,银行收到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发送的企业开户预约信息、完成账户开立后,根据企业授权,在线反馈企业账户账号。鼓励商业银行完善账户服务分类分级管理,对风险较低的企业推行简易开户。鼓励商业银行对市场主体取消或降低票据业务、账户服务、转账汇款等手续费用。(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4.深入探索电子营业执照融合应用。6月底前,扩展电子营业执照承载功能,将涉企电子许可证、市场主体监管信息、信用信息以及惠企政策关联到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中,实现“电子营业执照+N”融合创新应用。9月底前,实现涉企信息归集“一企一档”、共享共用。(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
5.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6月底前,推动各部门单位自建高频涉企服务系统支持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业务。9月底前,在行政审批、社保、医保、公积金、税务、银行开户等涉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河东区税务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6.探索实行股权继承简易办。5月底前,明确股权继承简易办适用情形、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提升股权继承变更登记便利度。(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7.完善代位注销模式。将代位注销适用范围拓展至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市场主体。6月底前,明确代位注销适用情形、程序、申请材料,拓展特殊市场主体退出路径。(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河东区税务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8.探索开展市场主体除名和强制退出制度。5月底前,积极争取市场主体除名和强制退出改革试点,探索明确市场主体除名和强制退出适用范围、业务流程以及救济途径等工作。(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9.探索制定新业态新模式准入准营标准。9月底前,落实全市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准入准营新标准,为经营者发放经营许可或办理食品经营备案。(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0.探索实施“一证多址”改革。6月底前,根据上级部署,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探索允许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8月底前,大型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实现集中统一办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2.开展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将企业全生命周期关联性强的高频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进入一个平台、办企业所有事”。6月底前,配合市级制定标准化服务指南;8月底前,实现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3.健全清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长效机制。根据省市部署要求,6月底前,深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完善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
14.实施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在地块供应前应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地块进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纳入供地方案,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9月底前,建立“用地清单制”工作机制,按规定将涉及土地储备工作的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
15.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12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工作。用好工程审批系统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功能,及时共享相关成果,告知企业建设与评估要求。(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16.深入推进区域评估。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需要,科学确定需要评估的事项,12月底前,各类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基本完成区域评估。(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经开区、东城建投集团)
17.深化区域评估结果运用。强化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相应区域评估成果关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相关地块,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管理,获得地块的使用权人自动获取成果,不得要求用地主体承担评估费用或重复评估。(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18.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项目策划生成功能,由区发改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策划社会投资项目,区住建局牵头策划政府投资项目。10月底前,落实建立策划生成项目库管理机制,对入库项目的排放、能耗、水资源、资金等要素进行统筹。(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发改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大数据局)
19.完善土地供应前基础配套设施。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善地块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储备土地的,将项目必需的水、电等市政公用管线接至地块红线边界,明确接入点位,11月底前,实现供应土地具备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河东铁塔公司、河东广电网络公司)
20.推广线上云踏勘、云评审模式。拓宽云踏勘、云评审以及专家函审事项范围,推动更多事项实现一次申请、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5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修改完善踏勘评审工作制度,对事项简单、外地专家参与评审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审核论证,选取部分事项纳入线上云踏勘、云评审范围。(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21.对带方案出让工业项目全面实行“拿地即开工”。9月底前,实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22.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升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审批专窗事项覆盖面,5月底前,将社会投资、政府投资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市政公用服务纳入综合受理窗口标准化管理,实现“只登一扇门”(只需跑政务服务中心一个机构)、“只对一扇窗”(只需在一个综合受理窗口就能办理所有相关事项)、“只见一部门”(在项目办理全过程只与政务服务中心一个部门打交道)。6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建设市级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中心,推行相关项目审批全流程一体化在线办理,实现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
23.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效能。6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实现工程审批系统和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等业务系统互联互通;进一步优化工程审批系统功能,增加企业电子签章应用场景,加大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应用力度,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全流程、全覆盖。(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24.实行全过程“一套图纸”在线运用。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9月底前,实现“一套图纸”全程使用、“一个系统”全程监管,并按照电子档案要求实时归集、动态维护、安全管理。(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25.实施分类联合竣工验收。根据项目周边情况、技术难度等项目客观因素,科学合理划分风险等级,6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细化不同风险等级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参与部门及参与方式,完善各类工程分类验收标准,优化完善验收工作流程。(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26.探索开展“验登合一”改革。9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制定“验登合一”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工作试点,引导建设单位同步申请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27.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量。加强工程审批系统监测分析,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9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编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技术审查、现场勘查等特殊程序清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中介超市应用,规范中介服务管理。9月底前,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帮办服务规范。(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28.推进水电气暖信有线电视等“一站式”服务。全面推广水电气暖信有线电视等联合营业厅制度,推动联合营业厅内的设施、人力等各类资源共享,9月底前,实现水电气暖信有线电视“一次办多事”。(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国网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分中心、河东铁塔公司、各水气暖专营公司、河东广电网络公司)
29.探索市政接入工程行政审批事项“非禁免批”。5月底前,在市政设施接入涉及的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基础上,扩大告知承诺制实行范围,打造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告知承诺制应用场景。探索实行市政报装外线工程审批“非禁免批”。(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河东铁塔公司)
30.优化环保事项审批服务。建立重点项目环评服务台账,通过“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等方式,提供环保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31.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管互动。探索审批与监管协同路径,6月底前,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管互动机制。加强守信激励、失信制约,9月底前,建立企业信用和审批、监管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区市场监管局)
32.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差异化监管。建立基于工程风险程度的差异化监管机制,强化对重大风险源和危险源辨识,明确风险管控对象、管控责任、管控主体,开展分级、分类、分专业管控。9月底前,积极争取并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完成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33.持续深化“多测合一”改革。11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推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审批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中介超市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测绘成果在线共享应用。(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34.简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配合市级主管部门推进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鼓励同一园区、同一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联合编制一本环评文件,单个项目不再开展环评。11月底前,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简化项目环评文件。(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35.强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监管监测。11月底前,督促全区所有产业园区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完成年度监测报告编制并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使用。(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36.建立完善建筑师负责制。推动建筑师个人执业事务所有序发展,8月底前,积极争取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37.推进财产登记前“一件事”集成服务。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作为一件事,制定统一工作标准、规范,优化办理流程。10月底前,推广高频事项办理场景,形成一张表单,印发零基础申报指南。(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三)获得电力领域
38.推广“物流式”办电服务。做好网上国网等线上办电服务,推广业务线上申请、信息线上流转、进度线上查询、服务线上评价的“物流式”办电模式,5月底前,推广应用用电报装服务质量“好差评”功能相关业务,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牵头单位: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
39.提升重点项目接电效率。9月底前,在电力业务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贯通后,通过系统及时获取的土地出让、项目立项等信息,提前启动工程建设准备工作。充分考虑电力等配套实施建设需求,统筹推进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牵头单位:区发改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40.压减接电环节。严格落实上级政策,6月底前,由供电企业延伸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的高压电力接入工程,办理环节压减至3个环节。(牵头单位:区发改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
41.降低办电成本。贯彻落实市政府相关定额标准及具体实施办法,对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延伸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与储备土地相关的电力外线接入工程项目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行定额管理。(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
42.深化政企协同办电。深化应用工改系统,实现供电方案预答复,深化电子证照应用,打造零证办服务模式。8月底前,在电力业务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贯通后,对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含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的电力工程,由供电企业线上推送申请,道路、绿化等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线上审批并反馈相关审批结果,实现“一链办理”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区发改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43.提高供电可靠性。加大带电作业应用力度,8月底前,进一步推广复杂不停电作业和带电更换设备等作业模式,减少客户停电,提高供电可靠性。(牵头单位: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
(四)登记财产领域
44.服务新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不动产单元代码应用,实现新建项目全过程信息可追溯。12月底前,持续推动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新建项目用地、规划、建设、交易、税收、登记等全链条事项。(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区税务局)
45.强化信息共享协同。10月底前,实现户籍、境外及港澳台人员身份、生效法律文书、相关税费缴纳等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共享应用,支撑不动产登记智能审核。强化系统对接,实现“点对点”查控、政银联办。(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大数据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46.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依托全省统一身份认证、企业电子签章系统,支撑企业网上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等登记事项时在线签署、在线承诺、共享信息确认。12月底前,实现企业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47.拓展不动产交易渠道。依托省不动产交易网上服务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深度关联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系统。(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48.提升不动产登记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上传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12月底前,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完成新一轮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入库。(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五)纳税服务领域
49.探索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配合市级申请全省试点通过非接触式方式向新办纳税人发放税务UKey,推动新办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一次不用跑”。(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50.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9月底前,实现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一张报表合并申报,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51.持续打造“纳税人之家”服务品牌。12月底前,构建线上“纳税人之家”,不断拓展线上服务渠道和范围;推动办税服务场所由传统的以办税缴费为主向以沟通交流、精准辅导、权益保护等多元化服务供给为主转型,完善线下“纳税人之家”功能。(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52.进一步便利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12月底前,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间,实现土地出(转)让信息及土地出让金、海域使用金缴纳信息共享,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探索税费和登记费实现线上一次缴纳,后台自动清分入账。(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
53.实现社保缴费即时开票。12月底前,实现社保缴费成功后即时开具缴费凭证,推出线上缴费凭证下载、打印功能。(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六)跨境贸易领域
54.全力推动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围绕国家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要求,创新推进跨境电商业务。发挥政策叠加效应,落实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政策,推广“市场采购+跨境电商”新模式。加强与临沂大学、山东外贸学校、临沂职业学院等院校合作,鼓励产业园和孵化机构持续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及孵化。(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55.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制定。9月底前,支持企业申报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积极配合省、市构建新型技术标准研发平台,推动创新成果的标准转化和产业实现。(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七)获得信贷领域
56.用好企业债业务。推动企业提高银行间市场发债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申报发行小微、三农、绿色、双创专项金融债及资本补充债券。(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57.扩大金融辅导和管家服务范围。6月底前,将小微、涉农、科创、制造业、商务、“专精特新”等领域更多市场主体纳入金融辅导。稳步扩大金融管家试点范围,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
58.强化数字化综合金融服务。加大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综合信息平台推广应用力度,全面提升金融机构注册数量、企业注册数量和金融产品数量,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12月底前,我区平台综合服务授信额度突破4亿元。(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59.加强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硬科技”企业、成长型创新企业到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企业到北交所上市。(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60.拓宽融资渠道。充分挖掘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潜力,8月底前,推动解决市、县层级支付账户锁定等制约难题,提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覆盖面和办理效率。引导供应链产业链企业积极对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61.优化对老年人金融服务。5月底前,协调推动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落实落细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各项举措。9月底前,重点协调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妥善处理老年人客户投诉化解、特殊群体金融知识宣传等工作,常态化建立“关爱老年人”金融服务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62.推动金融支持生态环保。贯彻落实《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我区环保金融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做好入库项目管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保护中小投资者领域
63.持续提升投保宣传工作质效。扎实开展理性投资、防非识假等各类专项教育活动。整合现有工作资源,借助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持续传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培育壮大理性投资群体。(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64.进一步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事前持股行权、事中纠纷调解、事后支持诉讼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纠纷解决服务,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行使诉讼代表人职责,扩大小额速调机制覆盖面,持续畅通权利救济和诉求表达渠道。(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九)办理破产领域
65.支持法院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支持法院成立专业化破产审判队伍,积极争取建立破产法庭。健全破产法官业绩单独考核机制,细化优化清算、重整、和解、强制清算类案件考核要求。(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6.支持法院持续推进办理破产“繁简分流”。支持法院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优化并公布简易破产案件识别标准。(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7.加强办理破产“府院联动”。支持法院建立“府院联动”定期会商机制,10月底前,完善法院和政府职能部门破产事务办理、开展困境企业动态监测等工作制度。(区发改局、河东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8.支持法院优化企业预重整规则。支持法院完善破产预重整制度,有序推动预重整适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司法挽救机制,制定中小企业预重整规则,加强与重整程序的衔接适用。(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9.支持法院完善重整企业股权及时变更制度。8月底前,实现破产管理人持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等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解除重整企业股权冻结,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潜在投资人参与重整创造条件。(区市场监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0.健全破产重整信用快速修复机制。10月底前,实现对法院已经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申请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重整计划等相关信息,相关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企业的限制和惩戒措施。(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1.支持法院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支持法院优化破产管理人选任,突出“债权人主导选任、法院依法审查、债权人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档案制度,对已结案件的管理人个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激励管理人勤勉尽责。(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2.提升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管理能力。8月底前,推动律师、会计师等以个人名义加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73.支持法院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9月底前,支持法院拓展破产管理人查询范围,实现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车辆、纳税、社保等涉及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10月底前,围绕开立账户、解除保全、便利查询、办理涉税事项、处置分配财产、登记注销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推动管理人履职“一件事”改革。(区发改局、河东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4.支持法院完善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制度。支持法院强化破产企业资产刑事查封和破产审判解封协调联动,压缩办理期限。8月底前,实现管理人作为发起人,向查封单位发出申请解封通知,接管和处置相关财产。(河东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5.支持法院深化破产领域数字化改革。支持法院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创新线上推介财产处置方法。推广网上债权人会议,8月底前,加强债权人网上投票管理,实现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10月底前,实现移动端查询破产企业不动产、车辆等相关信息。(河东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执行合同领域
76.支持法院完善多元解纷体系。10月底前,支持法院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部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大线上委派调解力度,实现相关案件诉前调解分流60%以上。(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7.支持法院探索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支持法院推进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改革,聘请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当事人可以根据评估意见自行和解,或者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9月底前,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法院,建立相关领域诉前中立评估模式。支持法院建立全区中立评估机制评估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8.支持法院深化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支持法院完善繁简分流标准,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智能识别相关要素判断案件繁简。支持法院有序扩大独任制、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一审民商事案件独任制适用率达到90%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90%以上;全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达到20%以上。(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9.支持法院深入推进电子诉讼服务。支持法院优化完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一审常见民事案由诉状自动生成,二审立案一键上诉,执行立案一键触发。(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0.支持法院深化全流程网上办案。支持法院深入推动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建立健全一体化要素式审判机制。实现常见案由裁判文书自动辅助生成。(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1.支持法院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协同。支持法院加快构建府院协同联动信息数据库,12月底前,按照上级法院统一部署,完成办案系统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系统数据对接。(区民政局、区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2.支持法院深化电子卷宗改革。支持法院推进电子卷宗在案件信息回填、智能阅卷、卷宗公开与协同、文书生成、一键归档、类案推送等场景中的智能化应用。优化网上阅卷机制,将阅卷申请审批制升级为直接推送制。(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3.支持法院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支持法院严格控制案款认领、提存、发放等重点环节时间,主动向申请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切实做到具备条件的案款在法院收到后20日内发放。实现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区内机动车等财产的在线冻结和查控。(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4.支持法院加强对被执行财产的保护。支持法院进一步健全财产保全执行制度,重点解决财产保全执行超标的、超范围查封问题。完善财产保全执行工作指引,明确合理的价值计算方法和保全范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5.支持法院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支持法院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支持法院开展相关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6.支持法院持续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规范管理。支持法院建立健全鉴定机构“宽进严管”工作体系,对自愿从事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不再审核建册,全部实行备案制度;取得国家行业许可或不需要取得国家行业许可但具备一定实力的机构和个人,均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申请备案。借助“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多角度对备案机构逐案打分考评,对得分较低的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约谈、暂停委托以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劳动力市场监管领域
87.深化“就好办”公共就业服务品牌建设。12月底前,完成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智慧就业服务大厅建设,健全完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88.推动就业友好型示范城市建设。强化示范引领,优化就业环境,积极参与全省充分就业和质量就业成效显著县级城市评选。(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89.加强新业态用工保障。7月底前,落实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推进基层快递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90.深入推进实施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12月底前,基本形成公共就业服务“一刻钟服务圈”,推出一批群众认可度高、社会反响佳的区域就业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1.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推进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劳动人事争议就地就近化解。加强仲裁办案指导,积极总结典型案例,争取经验推广。(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2.优化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按照省市人社部门部署,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转移接续平台,8月底前,实施业务归集,取消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3.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联合办。按照省人社厅部署,9月底前,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在移动端联合办理,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便利度。(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4.推进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全省通办。8月底前,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当月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全省通办,方便参保单位及离退休人员及时获取领取证明。(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5.推进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掌上办”。8月底前,实现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掌上办”,提升企业在职职工待遇申领便利度。(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6.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推广使用山东省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十二)政府采购领域
97.推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5月底前,对适宜采取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推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98.推行政府采购告知承诺制。6月底前,实现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基本资格条件采取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状况,不再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书面承诺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99.优化政府采购资金电子化支付服务。8月底前,优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功能,实现资金拨付进度供应商实时在线查询、支付进度系统自动提醒。(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00.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5月底前,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份额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0%(工程项目5%)顶格优惠。(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01.推行评审专家异地在线评审试点。5月底前,按照上级财政部门部署安排,选取物业、家具、体育器材等采购品目,积极配合上级开展评审专家异地线上评审试点,并逐步探索在更多领域推广。(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02.完善项目履约验收跟踪监管机制。5月底前,完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备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项目到期履约验收工作的跟踪监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时效性。(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03.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化试点。9月底前,在集中采购目录品目范围内,对须组织进场招标的项目,建立招标文件标准化样板库,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服务质量和水平,并逐步向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扩展,全面提升招标文件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04.开展一揽子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通过开展一揽子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3月底前,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单位提前汇总并一揽子公开全年采购意向信息。(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单位)
(十三)招标投标领域
105.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落实省市部署,9月底前,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公开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06.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流程。9月底前,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提供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107.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5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完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测试上线试运行,实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开、评、定等所有交易环节线上化、无纸化、便捷化。(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建局)
108.持续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配合省市做好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证书互认扩容升级工作,12月底前,实现申领CA后,即可在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投标,实现“一把CA走山东”。(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09.探索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变更电子化。12月底前,推动各方交易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办理合同签订和变更。(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110.推动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11月底前,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等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鼓励招标人适当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四)政务服务领域
111.推动事项要素标准化。按照“统一、同源”原则,对部分高频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标准化梳理,12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40+同”,推动“展示侧、受理侧、办理侧”三侧数据同源。(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2.推动业务流程标准化。深入开展“双全双百”2.0工程,做好医疗机构(99张床位以下)、畜禽养殖开办准营等集成服务。8月底前,完成“一件事”主题服务事项标准制定。12月底前,实现“一件事”主题服务事项“一组流程、一套材料、一张表单、一次办好”。(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3.推动线上应用标准化。12月底前,推动事项要素标准化、业务流程标准化成果,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完善网上“双全双百”专区,推动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高频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快办、掌上易办、就近可办”。(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4.加强“爱山东”运营推广。统一线上线下各级政务服务办事渠道,统筹纳入“爱山东”品牌管理,融合更多便民惠企高频刚需服务,推进外商投资等涉外事项纳入“爱山东”办理,10月底前,新打造不少于1个具有本地特色的“拳头应用”,构建移动政务服务“总枢纽”。12月底前,按照省级统一部署,依托统一业务中台,实现桌面端、移动端、窗口端、自助端等多渠道对外展示及申报端口标准一致、流程一致、体验一致。(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5.打造2.0版无证明城市。强化“无证明城市”信息核验系统应用,结合“无证明之省”部署,6月底前,分批次公布“免证办”事项清单;11月底前,实现政务服务基础数据库、专题库和面向企业群众的证明开具掌上渠道深度应用,为企业群众提供专属数字档案,实现“一人一档、一企一档”;12月底前,配合深化省市电子证照系统纵向横向对接,推动电子证照证明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共享调用,实现电子证照“亮证即用”,助力“无证明之省”建设,实现8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免提交。(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6.强化数据汇聚分析和展示应用。持续抓好有效电子证照数据、政务办件数据归集。加强对涉企事项运行数据、大厅流量数据、系统办件数据的日常监测、汇聚分析和成效展示,实现事项办理—办事评价—问题整改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挖掘数据价值,做好研判预警,提高服务企业精准性。(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7.加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高标准提升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水平,开展镇级便民服务中心达标建设,实现“人员配备、管理考核、数字化应用、综合受理、事项管理、办理标准、场所改造、标识名称、业务培训、服务制度”“十统一”。5月底前,推动部分基层政务服务建设成果在省“云上展厅”全面展示。6月底前,进一步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推动全面下沉政务服务“驿站”办理。12月底前,建设完成速度快、标准高、协同联动、一体运行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统一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将更多服务事项纳入银行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实现24小时“不打烊”自助服务。(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8.推广“静默认证”模式。5月底前,对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事项推行“静默认证”模式。6月底前,将“静默认证”范围扩展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老人补贴”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等事项。(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
119.推行车辆“随到随检”服务。在全面推广交车代检“交钥匙”服务的基础上,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交管12123”手机APP,开通“点对点”车检预约服务,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检车时间。进一步优化车辆检测渠道,在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代办企业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方便群众“随到随检”。(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120.积极探索智能审批模式。持续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强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技术应用,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便捷服务,完善申请条件预检、审查要点自动校核等智能预审功能,10月底前,推动11项左右服务事项实现由“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推进高频服务事项智能审批、秒批秒办。(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1.打造政务服务“网购版”智能总客服。强化事前辅导,设置实体智慧导服中心,整合线上线下帮办资源,组建区镇(街)二级导服队伍。10月底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发集“智能+人工”咨询服务、远程帮办申报、企业诉求反馈于一体的线上智能导服系统,动态维护业务知识库,打造7×24小时全天候无间断“沂蒙政务云客服”。(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2.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出台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升级改造“政企直通车”平台,推动企业和政策精准匹配,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5月底前,组建企业服务中心,开设小微企业公益讲堂、定期举办见面交流会,推进政务服务进园区、进市场、进企业,搭建政企常态化交流通道。6月底前,强化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应用,推动一批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初步实现政策“直通、直达”,企业“直感、直享”。根据省级部署要求,推广应用全省统一的“一码支付”平台,推动涉企资金申领“码上兑现、零跑腿”。(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3.拓展跨域通办服务模式。做实做细132项跨省通办、298项全省通办、626项全市通办事项,12月底前,落实全市新增“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事项。深度对接长三角区域、淮海经济区城市,积极探索与徐州等城市异地数据共享,持续扩大通办事项范围。(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4.探索市县一体化审批新机制。9月底前,根据市级统一部署,对具备条件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县级一口受理、市级后台审批、县级统一发证”,配合市级努力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大事不出县”。(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25.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开展“数用”行动,12月底前,围绕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科学决策、要素配置、数据支撑等重点领域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打造一批大数据典型应用场景和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区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6.健全完善政务服务配套制度。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制作、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工作调研,12月底前,配合上级起草制定《临沂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为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提供制度保障。围绕“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一件事主题服务”等方面,12月底前,配合上级起草制定出台相关工作标准规范,固化改革成效,提升改革影响力。(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7.健全完善政企沟通渠道。探索“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建设完善集为民办事、宣传教育、问计问策等功能一体的“河东首发”融媒客户端。6月底前,整合全区各类政务资源、媒体资源和信息资源,完成客户端开发建设,全域推广使用,实现企业群众诉求“一端通办”。(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融媒体中心)
128.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12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十五)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领域
129.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及商标品牌指导站服务功能,积极推进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0.实施高价值专利综合奖补。在高价值专利培育、管理、服务、创新等方面,积极争取省市资金支持,力争全年实现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18%以上。(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31.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9月底前,按上级法院要求,细化落实在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积极申请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2.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7月底前,落实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力争实现涉企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法定办理时限压减20%以上;探索推出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电子送达。10月底前,开展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线上侵权线索智能监测。(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3.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6月底前,配合省市健全创新药物、新型疫苗、先进医疗装备等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机制。12月底前,争取培育1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4.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专项整治,快速联动处置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5.参与沿黄9省(区)地理标志联合保护行动。12月底前,研究制定全区重点地理标志监管清单,申请纳入黄河生态经济带9省(区)共建共享重点地理标志保护名录,及时移交地理标志侵权违法线索,共同开展查处行动。(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6.优化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交易和金融服务。依托全省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做好知识产权评估、定价、托管、挂牌、交易、拍卖等服务。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提高质押登记质量与效率。(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六)市场监管领域
137.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持续推动市场监管、统计、人社、海关、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6月底前,实现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一次填报、多方共享”。推进企业年报精细化,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对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因企施策,激发市场活力。(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
138.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6月底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文件抽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定期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9月底前,开展竞争政策第三方评估,探索完善重大政策措施联合会审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9.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智慧化水平。6月底前,按照统一部署,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开展“标签式监管”,将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按照行业、区域、风险和信用等条件,设置关键性标签标识,自动生成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40.加强重点领域监管。6月底前,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落实清单管理制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规范监管程序。9月底前,建立重点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可追溯机制。在食品、药品、疫苗、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推行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河东消防大队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41.统一重点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分类标准。12月底前,根据省制定的消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开展相关工作,探索将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教体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河东消防大队)
142.探索实行“综合监管一件事”。9月底前,在预付式消费、医疗服务、养老服务、餐饮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建设项目、交通新业态、危化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积极争取开展“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提高综合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相关领域工作;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十七)包容普惠创新领域
143.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网络。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10月底前,争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取得新突破,布局建设1家以上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44.创新科研工作机制。9月底前推动各类实验室重大研发设备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45.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政务服务、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探索应用。按照全省统一政务区块链基础服务平台统一规划,探索政务区块链在“无证明城市”中的应用。积极申请省级试点,探索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照应用模式。(牵头单位:区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46.助推科技型企业成长发展。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计划,培育一批科创企业,12月底前,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5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0家。(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47.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实施,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批贷款100万元以上。(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148.实施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组织参加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引导技术、人才、成果及资金等各类资源持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49.提升激励性政策兑现便利度。深入企业宣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上办理流程、提供标准化服务。6月底前,根据市科技局简化的企业研发支出辅助账,组织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区科技局、河东区税务局)
150.完善孵化培育体系。建立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链条,构建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壮大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51.定期发布“机会清单”。收集和发布河东区城市投资机遇、投资需求,推动优质项目与产业链资源精准匹配,让更多企业准确、及时地掌握河东区城市发展机会,参与城市发展。5月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征集汇总对外推介的八大传统产业及战略新兴产业的相关项目,健全招商引资项目库,适时对外发布。(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大数据局、区商城管委会、区城建中心、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汤泉区、农高区、河东经开区)
152.优化青年人才引进方式。参加“百校千企”人才对接活动,12月底前,根据省市部署,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推送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情况、支持青年人才发展政策清单,向区内重点用人单位推送国内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生源、院系学生就业联系人等信息,实现网上投递简历、网上面试,做好签约后续服务。(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3.加大力度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稳步推进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培养工作计划,拓宽海外留学人才引进渠道和规模,12月底前,引进不少于10名海外留学人员。(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4.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提质扩面。以规模以上企业为主体,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类企业开展自主评价。落实好2022年全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推进计划,12月底前,全区自主评价企业达到20家。(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5.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10月底前,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创新企业工资分配指导服务,积极优化技能人才薪酬分配。(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6.健全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措施,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全面升级。(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7.建立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产品清单。9月底前,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品牌。动态建立市场化引才育才服务重点推介清单,促进人才、产业、岗位精准匹配。(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8.提升人才服务质效。建立健全我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才服务标准化水平,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河东区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见临东人组办发〔2020〕3号))
159.开展“双招双引”人才及其亲属医疗保障全程帮办代办服务。10月底前,全面依托山东省“双招双引”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平台,开设“双招双引”医保服务窗口,为我区持“山东惠才卡”和各级人才服务保障凭证的“双招双引”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提供同事项、同流程、同标准、同质量的医疗保障全程帮办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160.建立国际物流常态化诉求解决机制。7月底前,依托“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收集汇总外贸企业国际物流方面诉求,全力做好企业诉求解决工作,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牵头单位:区商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161.全力为企业纾困解难。12月底前,依托“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扩大企业注册覆盖面,精准推送有关政策,“一企一策”解决问题,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62.开展省级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工程。助力全市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培育市级跨境电商主体,积极申报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产业园、公共海外仓,争取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63.开展城市智慧商圈改造提升工作。结合我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开展城市智慧商圈改造提升工作,以智慧商圈大数据平台为核心,统筹兼顾商圈各类运营主体需求,推动传统商圈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商圈高质量发展水平,积极争取省市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64.优化外国人来临投资工作“一件事”主题服务。5月底前,通过线下“一窗受理”,线上信息共享等方式,进一步拓展外国人来河东投资工作服务事项,提升外国人来河东投资工作“一件事”主题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办公室、河东区税务局、区司法局)
(十八)减税降费领域
165.落实中央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166.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税额标准严格按规定税额标准50%执行。(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区科技局)
167.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严格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168.鼓励就业创业。延续执行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最高上浮标准税收扣减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乡村振兴局)
169.全面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继续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170.减轻民用建筑工程负担。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71.开展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检查。8月底前,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防止乱收费冲抵减税降费红利。(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72.优化税费政策宣传服务。常态化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企业”活动,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费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十九)法治保障领域
173.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完善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6月底前,由相关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单位。9月底前,开展全区政务诚信建设监测预警,加强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区发改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4.提升涉企执法司法工作质效。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规范涉企执法办案,坚持“宽严相济”“少捕慎诉”,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牵头单位:区工信局、河东公安分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5.加强行政执法监督。10月底前,制定我区进一步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具体措施。9月底前,组织开展“乱罚款”专项监督,重点对是否存在下达罚款指标或罚款任务、随意检查、超标处罚、处罚不公等问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176.完善优化法治环境保障机制。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优,认真落实法治临沂建设指标体系要求,通过综合评估和动态监测持续提升依法治区工作成效。深化平安河东法治河东建设,持续推进刑事检察提质增效。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律服务进万家”活动,开展律师惠企服务,组织律师参与企业法治体检。(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委依法治市办、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区政府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领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领域改革任务,高标准、高质量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营商环境各领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
(二)发挥示范引领。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精神,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单位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积极争取改革试点,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系统集成改革,为全区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三)加大跟踪督导。完善营商环境日常监测体系,对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进行项目化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调度通报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导问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临东政办字〔202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延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延伸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纵向拓宽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需求,根据上级关于政务服务延伸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区镇街、村(社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扎实推进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功能、加大放权赋权、服务延伸力度,确保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事情高效办,切实提高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向镇街、村(社区)延伸,力争2022年7月底前实现全区镇街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全覆盖,并纳入政务服务驿站办理范围,通过“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实体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让群众真正在家门口享受到不动产登记服务,为企业群众提供最方便、最快捷的办事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设立镇街、村(社区)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窗口设置在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政务服务驿站,人员由镇街和村(社区)便民服务驿站自行配备管理。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通过“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平台”推行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延伸办理,有效地健全和完善不动产登记政务服务四级体系。
(二)配备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人员。各镇街、村(社区)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应配备1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账号,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负责联系市中心为工作人员开通相关业务受理权限。
(三)开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对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使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熟悉不动产登记领域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不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及时准确传达不动产登记领域的最新政策法规。
四、职责分工
(一)部门协同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镇街、村(社区)全力参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我区不动产登记业务向镇街、村(社区)延伸的有关工作。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作为专职部门,负责编制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相关工作制度,对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建设维护,组织对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镇街、村(社区)贯彻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实施方案,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提供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应有的软硬件配置,配备至少一名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本区域内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顺利开展。请各镇街于6月17日前将相关人员名单(见附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至: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五、措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督察机制。各镇街、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格责任落实,明确工作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尽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延伸工作的落实落地。区自然资源局、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负责对不动产登记业务延伸办理运行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形成解决方案,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通过调研评估,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服务延伸工作,使延伸事项运转更顺畅,让企业群众办事更便利。
(二)强化保密意识,确保信息安全。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且责任重大的工作,因其登记信息和档案材料涉及权利人隐私,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工作,筑牢不动产登记从业人员守纪律、讲规矩的意识,努力将信息安全保密贯穿于工作中,拧紧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安全阀”。
(三)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为扎实做好不动产登记业务延伸至镇街、村(社区)办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面向服务对象宣传服务内容,提高企业和群众的知晓度和使用率。
附件:不动产登记人员名单
附件
不动产登记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镇街分管领导 |
|||
2 |
镇街大厅工作人员 |
|||
3 |
政务服务驿站工作人员 |
|||
4 |
临东政办发〔202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各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河东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2022年5月1日前出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其中,区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4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件,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3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部门 |
文件编号 |
有效期 |
1 |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3号 |
2017年9月7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7-002006 |
至2022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 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2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4 |
至2022年10月12日 |
3 |
河东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3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人社局 |
HDDR-2018-002005 |
至2022年10月12日 |
4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8号 |
2018年9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8-002006 |
至2023年10月31日 |
5 |
“河东名医”评选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132号 |
2018年11月28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7 |
至2023年12月28日 |
6 |
河东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10号 |
2019年4月10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9-002001 |
至2024年5月31日 |
7 |
河东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30号 |
2019年12月7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9-002003 |
至2023年1月9日 |
8 |
河东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 |
临东政办字〔2020〕17号 |
2020年6月3日 |
区科协 |
HDDR-2020-002002 |
至2024年7月5日 |
9 |
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临东政发〔2021〕1号 |
2021年1月14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21-001001 |
至2024年1月3日 |
10 |
河东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4号 |
2021年3月8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21-002001 |
至2024年3月31日 |
11 |
临沂市河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
临东政办发〔2021〕14号 |
2021年9月6日 |
区烟草专卖局 |
HDDR-2021-002002 |
至2026年9月6日 |
12 |
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管理规定 |
临东政发〔2021〕54号 |
2021年12月23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21-002003 |
至2027年1月23日 |
13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24号 |
2021年12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21-002004 |
至2024年12月31日 |
14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25号 |
2021年12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21-001002 |
至2024年12月31日 |
附件2
拟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部门 |
文件编号 |
有效期 |
1 |
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76号 |
2017年6月29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17-002002 |
至2022年7月28日 |
2 |
河东区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1号 |
2017年8月30日 |
区教体局 |
HDDR-2017-002005 |
至2022年9月30日 |
附件3
拟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 |
1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09〕90号 |
2009年7月9日 |
区审计局 |
HDDR-2016-002010 |
至2021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临东政办发〔2015〕72号 |
2015年8月26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15-002006 |
至2022年12月31日 |
3 |
河东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5〕116号 |
2015年12月26日 |
区应急管理局 |
HDDR-2015-002012 |
至2022年12月31日 |
4 |
临沂市河东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26号 |
2019年10月30日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HDDR-2019-002002 |
至2022年11月29日 |
5 |
河东区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
临东政办发〔2020〕19号 |
2020年9月16日 |
区投资促进中心 |
HDDR-2020-002003 |
至2022年10月15日 |
附件4
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 |
1 |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3号 |
2017年9月7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7-002006 |
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2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4 |
延长至2027年10月12日 |
3 |
河东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3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人社局 |
HDDR-2018-002005 |
延长至2027年10月12日 |
临东政办发〔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全面加强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全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0〕第43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号)、《临沂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中心城区拆迁工地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城委发〔2020〕1号)、《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字〔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东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源头收集、中段运输、末端消纳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城市固体废弃物的一种,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工程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及市级相关标准收取。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的申报、受理、审批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处置核准,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置方式;
(二)与消纳、处置单位签订的消纳处置协议,与承运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三)承运公司所用运输车辆的数量及车牌号码;
(四)工地出口道路硬化及冲洗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
第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七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三章拆除建筑垃圾政务流程
第九条区征收主管部门提供年度拆迁计划,各镇街确定拆迁地块后,将拆迁方案告知区城发集团,区城发集团根据拆迁方案及时沟通相关镇街,委托第三方核算拆迁工地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及运输成本,分别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征收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区城发集团依据第三方评估报告对拆迁工地的拆除、运输及拆除垃圾的处置工作进行招标、拍卖。将建筑垃圾的运输费用、垃圾处置费用列入评估后的标底拆迁成本;收取垃圾处置费用、第三方费用后剩余金额汇入拆迁地块所属镇街。国有土地拆迁工作,参照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第四章拆除工地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由区城发集团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安排专人进入工地现场,指导建筑垃圾分类装车。
第十二条拆除流程:区城发集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拆迁物进行评估并确定招标价格—组织招标—中标拆迁公司向区城发集团缴纳残值保证金和建筑垃圾处置费等相关费用—拆迁协议签订、房屋腾空30%后—实施拆除—拆除完成后15日内建筑垃圾清理完成。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流程:中标拆迁公司清运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公司、和处置场所,定时、定路线、定点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块、废弃砖混类等建筑垃圾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市场手段无法处置的,由中标企业运送至市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五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市城管部门备案的运输企业进行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城管部门备案证明》;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安装符合要求的监控设备。
第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措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运输线路、时间和倾倒地点;
(二)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行驶;
(三)不得遗撒、泄漏,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第六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废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处置场所出具的回执妥善保管,以备主管部门查验。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七章拆迁施工现场环保标准
第二十三条拆迁施工现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具备喷淋等降尘设施;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监控设备;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有专职保洁人员,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二十四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规定处置。
第八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发改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纳入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第二十六条住建部门联合区城发集团开展拆迁项目的评估、招标、拍卖,把拆除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列入预算成本。同时要求拆除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对未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律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行业监管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运营、监督考核管理工作,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查处违法倾倒、清运、中转、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行为。
第三十条交通部门依法查处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运输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4年6月20日。
临东政办发〔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全面加强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全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0〕第43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号)、《临沂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中心城区拆迁工地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城委发〔2020〕1号)、《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字〔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东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源头收集、中段运输、末端消纳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城市固体废弃物的一种,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工程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及市级相关标准收取。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的申报、受理、审批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处置核准,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置方式;
(二)与消纳、处置单位签订的消纳处置协议,与承运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三)承运公司所用运输车辆的数量及车牌号码;
(四)工地出口道路硬化及冲洗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
第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七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三章拆除建筑垃圾政务流程
第九条区征收主管部门提供年度拆迁计划,各镇街确定拆迁地块后,将拆迁方案告知区城发集团,区城发集团根据拆迁方案及时沟通相关镇街,委托第三方核算拆迁工地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及运输成本,分别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征收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区城发集团依据第三方评估报告对拆迁工地的拆除、运输及拆除垃圾的处置工作进行招标、拍卖。将建筑垃圾的运输费用、垃圾处置费用列入评估后的标底拆迁成本;收取垃圾处置费用、第三方费用后剩余金额汇入拆迁地块所属镇街。国有土地拆迁工作,参照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第四章拆除工地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由区城发集团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安排专人进入工地现场,指导建筑垃圾分类装车。
第十二条拆除流程:区城发集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拆迁物进行评估并确定招标价格—组织招标—中标拆迁公司向区城发集团缴纳残值保证金和建筑垃圾处置费等相关费用—拆迁协议签订、房屋腾空30%后—实施拆除—拆除完成后15日内建筑垃圾清理完成。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流程:中标拆迁公司清运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公司、和处置场所,定时、定路线、定点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块、废弃砖混类等建筑垃圾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市场手段无法处置的,由中标企业运送至市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五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市城管部门备案的运输企业进行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城管部门备案证明》;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安装符合要求的监控设备。
第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措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运输线路、时间和倾倒地点;
(二)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行驶;
(三)不得遗撒、泄漏,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第六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废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处置场所出具的回执妥善保管,以备主管部门查验。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七章拆迁施工现场环保标准
第二十三条拆迁施工现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具备喷淋等降尘设施;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监控设备;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有专职保洁人员,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二十四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规定处置。
第八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发改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纳入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第二十六条住建部门联合区城发集团开展拆迁项目的评估、招标、拍卖,把拆除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列入预算成本。同时要求拆除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对未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律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行业监管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运营、监督考核管理工作,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查处违法倾倒、清运、中转、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行为。
第三十条交通部门依法查处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运输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4年6月20日。
根据《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一批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宣布废止。
临东政办发〔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秩序,确保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补偿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河东区行政管辖区域,其中芝麻墩街道、朝阳街道、梅埠街道执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补偿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原则,切实保护群众利益。区分用地性质、房屋类型分类实施,其中住宅类房屋采取还建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其他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政策。
三、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各类全新住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楼房和平房1000元/平方米,砖瓦房900元/平方米,砖(土坯)草房800元/平方米。以上各类被征收房屋以全新补偿标准为基础,按折旧确定补偿价格。
2.宅基地补偿标准。具有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合规宅基手续,院内空地面积按4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院内空地面积120平方米以下的据实补偿,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补偿。对取得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合规手续尚未建设的空闲宅基地,按4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补偿面积最多不超过166平方米,超过166平方米的按166平方米补偿,可按还建价格购买住房1套,每户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院内空地与建筑物、构筑物等不重复补偿。
3.附属物补偿标准。住宅类房屋院内压水井(含电机井)、土暖气、热水器、空调、太阳能、浴盆、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树木、燃气等附属设施迁移费用,按每户3000元标准补偿。
4.搬家补助费。每位独立住宅搬家费2000元(含第一次腾空躲迁及第二次新房回迁),现房安置的搬家费为每位独立住宅1000元。
5.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原则自行解决躲迁用房,多层躲迁过渡期为24个月,小高层、高层躲迁过渡期为36个月。临时安置费九曲街道每户900元/月,其他镇街每户600元/月,实行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还建安置的躲迁过渡期时间,自签订征收协议、房屋腾空验收合格时开始,至收到回迁通知书时终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超过规定过渡期安置的,超期部分按标准上浮20%后执行。
(二)征收安置办法
1.征收安置原则
还建安置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与宅基地占地面积相结合,限定面积还建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一套还建住宅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1)九曲街道按照“宅基地拆一平还一平”和“建筑面积拆一平还一平”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有房产手续、街道社区统一规划的二层楼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拆一平还一平”安置,执行还建价格;其他住宅按照宅基地占地面积“拆一平还一平”安置,执行还建价格。还建户型原则上不超过3个,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
(2)其他镇街按照“拆一宅还一套”的原则实施。每拆除一位独立住宅还建一套楼房,还建户型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执行还建价格。土地增减挂项目按照“拆一户还一套”的原则实施。
(3)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还建面积部分按还建成本价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类型及还建房屋类型,互找结构差价,超出部分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2.还建安置价格
还建住宅实行互找结构差价和楼层差价的办法,还建价格为1000元/平方米。还建面积最多不超过应还建面积20平方米,其中10平方米以内执行成本价,10平方米以外执行市场价。还建成本价应包含相应的土地成本,多层不含地价的还建成本价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定价依据,小高层、高层不含地价的还建成本价均价分别不得超过2400元/平方米、2600元/平方米。市场价以周围同类房屋市场询价为准。
3.组织实施
还建安置房屋的建设要优先考虑居民意愿,优化规划设计,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及品质。鼓励镇街打破村居社区界限,实行连片征收、集中配套,建设大社区。发改、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审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镇街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分配住房,加快回迁进度,取得回迁证的被征收人,30天内办理结算,不结算不予交房。抢占楼房的,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沿街商业补偿标准
(一)沿街商业房屋的认定
被认定为沿街商业房屋的应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
1.城市规划主次道路两侧的商业、服务业经营房屋。
2.具有商业房屋所有权手续、相关规划手续或历史形成的商业用房,并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正常纳税记录。
(二)征收补偿标准
由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询价后,按合法经营面积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
对有营业执照的被征收人,根据劳动合同及缴纳的养老保险,对职工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市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助人数按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已缴纳1年以上(含1年)的,按正常标准发放;已缴纳半年以上(含半年)1年以下的,按标准的50%发放;缴纳不足半年和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发放停业补助。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核发一人的停业补助,计发3个月。事实已停产停业的不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五、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征收安置和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标准
一般厂房、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见附表1,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2。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整体被征收的单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及缴纳的养老保险,对职工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市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助人数按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已缴纳1年以上(含1年)的,按正常标准发放;已缴纳半年以上(含半年)1年以下的,按标准的50%发放;缴纳不足半年和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发放停业补助。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核发一人的停业补助,计发3个月。事实已停产停业的不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三)土地补偿
用地单位凭当时办理用地手续费用的缴付凭证据实退补,无法提供原始凭证的,按下列标准补偿:1998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的每亩退补4000元,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每亩退补6000元。
六、奖励办法
(一)住宅类用房征收奖励办法
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最高奖励20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最高奖励10000元,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后一次性支付。
具有合法宅基手续的院内空地,在400元/平方米补偿基础上,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沿街商业奖励办法
沿街商业实行分层奖励,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一、二层沿街商业给予最高500元/平方米的奖励,三层及以上给予45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生产企业用房征收奖励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生产企业,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合法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给予45元/平方米的奖励,经验收合格后兑现,同片区企业奖励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
(四)青苗类奖励办法
青苗类农作物(不含经济作物),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清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亩的奖励。
七、其他相关规定
(一)镇街要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评估结果签订协议。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经镇街确认后给予一定物料补助。其中楼房平房、瓦房、草房分别给予22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物料补助,其他结构建筑物给予最高70元/平方米物料补助。
(二)集体土地上不可预见费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等补偿总额为基数核算,按3%计取;国有土地参照集体土地上不可预见费标准方式,按2%计取前期工作费用。
(三)房屋檐高大于4米,檐高每增加1米,补偿标准相应递增10%。四面红砖墙、门窗齐全的单层彩钢瓦复合板房按750元/平方米价格补偿,不享受檐高超高递增补偿政策。特殊结构由评估公司评估补偿。
(四)对征收过程中历史遗留、政策衔接等特殊情况需进行集中研究。其形成的议定事项、会议纪要、审批方案等,为该片区征收工作的重要补充和依据,其效力等同本文件。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书的同时,应交出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办理租赁、抵押的被征收人应负责解除租赁、抵押手续。被征收人核实现状摸底调查数据无误后,必须在调查表上签字。
(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镇街片区方案须报区政府批复后实施。镇街未按批复方案实施,擅自突破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镇街自行承担责任(区财政不承担超出政策资金),并追究镇街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社区负责人责任。各级各部门、参与征收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为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性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方案实施之前已启动征收的项目,执行原有方案。《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16〕31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生产企业房屋补偿标准
2.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表1 |
|||||
生产企业房屋补偿标准 |
|||||
补偿标准单位:元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楼房平房 |
㎡ |
1000 |
||
2 |
瓦房 |
㎡ |
900 |
||
3 |
草房 |
㎡ |
800 |
||
4 |
空心砖平房 |
㎡ |
800 |
建设外观结构较好,门窗齐全,墙体抹灰。否则进行相应扣减,门窗不全扣50元/平方米,无墙体抹灰扣50元/平方米,无硬化地面扣50元/平方米,以此类推。 |
|
5 |
空心砖瓦房 |
㎡ |
700 |
||
6 |
钢结构红砖墙体平房 |
㎡ |
850 |
||
7 |
钢结构空心砖墙体平房 |
㎡ |
650 |
||
8 |
彩钢复合板房 |
四面红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750 |
1、四面墙体必须达到2.2米及以上;2、建设外观结构较好,门窗齐全,墙体抹灰,地面硬化,否则进行相应扣减,门窗不全扣50元/平方米,无墙体抹灰扣50元/平方米,三面墙体扣50元/平方米,无硬化地面扣50元/平方米,以此类推。 |
9 |
彩钢复合板房 |
四面空心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550 |
|
10 |
彩钢瓦房 |
四面红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650 |
|
11 |
彩钢瓦房 |
四面空心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450 |
|
12 |
新型材料平房(波形瓦房等) |
四面红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750 |
|
13 |
新型材料平房(波形瓦房等) |
四面空心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550 |
|
14 |
玻璃钢瓦石棉棚 |
1米≤檐高≤3米 |
㎡ |
200 |
檐高超高的,每增加1米价格增加10%。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5 |
彩钢复合板棚 |
2.2米≤檐高≤3米 |
㎡ |
220 |
檐高大于7米的,每增加1米价格增加15%。 |
16 |
彩钢复合板棚 |
檐高≥3米 |
㎡ |
240 |
|
17 |
彩钢复合板棚 |
檐高≥3米,跨度≥9米 |
㎡ |
320 |
|
18 |
彩钢复合板棚 |
檐高≥4米,跨度≥15米 |
㎡ |
360 |
|
19 |
彩钢复合板棚 |
檐高≥5米,跨度≥15米 |
㎡ |
390 |
|
20 |
彩钢复合板棚 |
6米≤檐高≤7米,跨度≥15米 |
㎡ |
420 |
|
21 |
彩钢瓦棚 |
2.2米≤檐高≤3米,跨度<9米 |
㎡ |
220 |
檐高大于6米的,每增加1米价格增加15%。 |
22 |
彩钢瓦棚 |
5米≤檐高≤6米,跨度≥9米 |
㎡ |
320 |
|
备注:
1、房屋须满足基本规范要求,具有生活及生产使用功能,不满足基本要求的按附属设施进行成本核价。
2、复合板房、彩钢瓦房及波形瓦房补偿标准均为单层价格,超过一层的不再执行单价,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3、特殊结构通过评估公司评估补偿。
4、不允许个人拆除,原则由镇街统一组织实施。
附表2 |
||||||
附属物补偿标准 |
||||||
补偿标准单位:元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1 |
门楼 |
独立门楼 |
个 |
500 |
||
独立大门楼 |
个 |
1000 |
宽度≥1.3米。 |
|||
2 |
单位大门 |
铁皮、铁栅式 |
平方米 |
50 |
||
电动伸缩式 |
米 |
800 |
||||
3 |
水井 |
压水井 |
个 |
500 |
1、水井含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的30-50%; 3、机井须能正常使用,100米以上机井,每增加1米,增加50元。 |
|
土井、电机井 |
眼 |
1000 |
||||
砖井:(含乱石井)深5-10米,直径1.5米 |
眼 |
5000 |
||||
砖井:深10-20米,直径2.5米 |
眼 |
7000 |
||||
机井:50米以下 |
眼 |
3000 |
||||
机井:50米以上 |
眼 |
5000 |
||||
4 |
水渠水池 |
土筑水渠、水池(按挖方体积) |
立方米 |
20 |
不含田间毛渠。 |
|
石砌水渠、水池 |
立方米 |
100 |
||||
砖砌水渠、水池 |
立方米 |
120 |
||||
5 |
活动板房 |
含临时用房用的集装箱 |
平方米 |
50 |
||
6 |
烟囱(企业) |
高度5-9米 |
座 |
2500 |
每增加1米增加400元(5米以下不予补偿)。 |
|
高度10-14米 |
座 |
5000 |
每增加1米增加700元。 |
|||
高度15-20米 |
座 |
8000 |
每增加1米增加1100元。 |
|||
7 |
金属烟囱(企业) |
高度≥5米,直径≥25厘米 |
米 |
30 |
||
8 |
锅炉 |
0.2-0.5吨 |
台 |
1500 |
搬迁费。 |
|
0.6-1吨 |
台 |
2000 |
||||
2吨 |
台 |
6000 |
||||
3吨 |
台 |
8000 |
||||
4吨 |
台 |
10000 |
||||
5吨 |
台 |
12000 |
||||
6吨 |
台 |
15000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9 |
地磅 |
100吨以上 |
吨 |
10000 |
100吨以下每降低10吨扣减10%(搬迁费)。 |
|
10 |
畜禽舍 |
砖混、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200 |
旧料归原主。 |
|
简易结构 |
平方米 |
110 |
||||
11 |
温室 |
钢、砼骨架、玻璃顶 |
平方米 |
130 |
1、表中面积是指占地面积; 2、旧料归原主。 |
|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
平方米 |
80 |
||||
简易塑料薄膜棚 |
平方米 |
25 |
||||
12 |
土暖气 |
组(片) |
60 |
自行拆除。 |
||
13 |
热水器 |
元/套 |
200 |
自行拆除。 |
||
14 |
空调 |
分体式空调 |
元/台 |
300 |
自行拆除。 |
|
窗式空调 |
元/台 |
100 |
||||
15 |
太阳能 |
个 |
100 |
自行拆除。 |
||
16 |
浴盆 |
元/套 |
150 |
自行拆除。 |
||
17 |
室外楼梯 |
砖石砌体或预制现浇楼梯板、水泥墙面 |
元/平方米 |
500 |
按投影面积计算。 |
|
钢制楼梯 |
元/平方米 |
120 |
自行拆除。 |
|||
18 |
燃气 |
私人自费安装 |
户 |
/ |
执行有关部门规定标准。 |
|
19 |
电话 |
部 |
150 |
移装事项由该户自行办理。 |
||
20 |
有线电视 |
户 |
120 |
移装事项由该户自行办理。 |
||
21 |
宽带 |
户 |
300 |
移装事项由该户自行办理。 |
||
22 |
围墙 |
砖石墙 |
平方米 |
120 |
旧料归原主。 |
|
空心砖、土坯墙 |
平方米 |
80 |
||||
铁艺护栏 |
平方米 |
120 |
||||
铁丝围网(含简易围档) |
米 |
10 |
||||
23 |
院内地面 |
水泥地面 |
平方米 |
50 |
||
花砖地面 |
平方米 |
40 |
||||
24 |
道路 |
水泥硬化道路 |
平方米 |
75 |
||
沥青硬化道路 |
平方米 |
125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25 |
草坪 |
平方米 |
10 |
|||
26 |
坟墓 |
单棺 |
座 |
2500 |
||
双棺 |
座 |
3100 |
||||
27 |
光伏 设施 |
光伏太阳能电池板 |
瓦 |
1 |
迁移费。 |
|
28 |
小桥 |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
平方米 |
1500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
平坦石拱桥 |
平方米 |
1200 |
||||
石拱桥 |
平方米 |
1600 |
||||
简易桥 |
平方米 |
500 |
||||
29 |
涵洞 |
石盖板涵跨径1-2米 |
米 |
600 |
||
石拱涵跨径3-4米 |
米 |
1900 |
||||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米 |
米 |
1600 |
||||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米 |
米 |
1900 |
||||
30 |
排污排水沟管 |
砖砌盖板 |
截面0.5m2以下 |
米 |
20 |
|
截面0.5m2以上 |
米 |
50 |
||||
钢筋混凝土管 |
内径<30cm |
米 |
30 |
|||
30cm≤内径<50cm |
米 |
60 |
||||
50cm≤内径<80cm |
米 |
100 |
||||
内径≥80cm |
米 |
150 |
||||
无筋混凝土管 |
内径<20cm |
米 |
20 |
|||
内径≥20cm |
米 |
50 |
||||
31 |
供水管道 |
户内(从主干道到户内水龙头)PE管 |
户 |
300 |
包含户内水管、水嘴、水表。 |
|
32 |
台田石堰 |
平方米 |
70 |
|||
33 |
厕所 |
露天简易 |
个 |
300 |
||
34 |
观赏性乔木 |
胸径3-6cm |
棵 |
30 |
1、含银杏、百日红、玉兰等树种; 2、移栽费补偿。 |
|
胸径6-10cm |
棵 |
120 |
||||
胸径10-15cm |
棵 |
300 |
||||
胸径15cm以上 |
棵 |
500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35 |
乔木 |
胸径小于2公分 |
棵 |
15 |
1、乔木系指用材林种; 2、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3、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4、无法移栽的评估;5、树归原主。 |
|
胸径2-5公分(松柏<3公分) |
棵 |
30 |
||||
胸径5公分以上(松柏3公分以上) |
棵 |
60 |
||||
36 |
果树 |
苗木,地径1.5公分以下,每亩不高于1500棵 |
棵 |
5 |
1、果树含: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柿、枣、板栗、李子等;2、石榴加20%;3、大棚果树按市场价格评估; 4、树归原主;5、葡萄每亩不超过300棵。 |
|
幼龄期,地径3公分以下,每亩不高于220棵 |
棵 |
50 |
||||
初果期,地径6公分以下,定植三年以上,每亩不高于120棵 |
棵 |
260 |
||||
盛果期,地径6公分以上,定植三年以上,每亩不高于100棵 |
棵 |
400 |
||||
衰果期(区分树种) |
棵 |
120 |
||||
葡萄 |
幼苗期 |
棵 |
8 |
|||
初果期 |
棵 |
30 |
||||
盛果期 |
棵 |
130 |
||||
37 |
金银花 |
2年以内 |
株 |
7 |
树归原主,密度430-450棵/亩。 |
|
2年以上 |
株 |
30 |
||||
38 |
桑园 |
两年生以内 |
亩 |
4500 |
大田种植养蚕用,树归原主。 |
|
两年生以上三年以内 |
亩 |
6000 |
||||
三年生以上 |
亩 |
8000 |
||||
39 |
花椒、香椿 |
小苗(2公分以下) |
株 |
5 |
树归原主。 |
|
地径2-5公分 |
株 |
20 |
||||
地径5公分以上 |
株 |
60 |
||||
40 |
苗圃 |
2年以内 |
亩 |
4000 |
特殊苗圃评估确定。 |
|
2-4年 |
亩 |
6000 |
||||
4-6年 |
亩 |
10000 |
||||
6年以上 |
亩 |
20000 |
||||
41 |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墩 |
7 |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
|
一年以上 |
墩 |
9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42 |
鱼塘 |
亩 |
14000 |
含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有石砌斜坡的适当增加。 |
||
43 |
藕塘 |
亩 |
12000 |
含土石方工程及藕苗损失费。 |
||
44 |
电力通讯线路 |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低压线路 |
杆 |
1600 |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已废弃的线杆不予补偿。 |
|
通讯广播线路 |
杆 |
1600 |
||||
照明木线杆 |
杆 |
100 |
||||
45 |
青苗 |
小麦、玉米 |
亩 |
1500 |
1、大棚蔬菜,可按市场价格评估;2、能收获的不补;3、其他青苗:参照小麦、玉米、水稻标准。 |
|
水稻 |
亩 |
2000 |
||||
经济类作物 |
亩 |
3000 |
||||
蔬菜类 |
亩 |
3000 |
||||
46 |
设备搬迁 |
吨 |
200 |
特殊设备评估确定。 |
||
47 |
地下电缆 |
米 |
40 |
搬迁费。 |
||
48 |
监控探头 |
球式、枪式等 |
个 |
100 |
搬迁费。 |
|
备注:
1、苗木补偿只针对成活苗木。
2、表中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或青苗可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标准进行补偿;无法参照的,可协商或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特殊行业设备设施的迁移费,可参照行业标准评估确定。
4、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或省规定执行。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东政办字〔202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现就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区安排部署,将惠企政策服务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转变管理视角,打破数据壁垒,强化主动服务,全面提升惠企政策服务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水平,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政策服务是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围绕建设“品质河东”,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聚焦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打造一站式惠企政策服务平台,推进各类惠企政策“直通直达”、企业“直感直享”,从“人找政策”到“免申即享”转变,构建“政策清晰、企业轻松、政商亲清”的新型政策服务体系,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成统一。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强化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应用,同步规范窗口服务标准,实现惠企政策线上一网汇集、精准推送、智能兑现,线下一窗受理、一站办理、一次办好。
(二)坚持闭环管理。构建从企业诉求出发的政策全生产服务闭环,建立健全每个环节的责任落实机制、问题调处机制、服务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惠企政策服务环环相扣、衔接紧密、不留空隙、落实有力。
(三)坚持迭代优化。突出制度创新、流程再造,通过规则数字化、材料数据化、监管信用化,强化“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措施,对各类惠企政策服务流程持续进行优化重塑,着力打造“手续最简、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政务服务模式。
四、梳理范围
各级出台的主动公开类惠企政策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产业发展、税费优惠、促进投资、科技创新、金融扶持、社保医保、户籍人才、教育就医等行业领域。
五、主要任务
(一)归集解读政策
1.全量归集政策。各涉企服务部门将各类惠企政策统一纳入“政企直通车”平台管理发布。对区级及以下新出台的惠企政策,由主导出台政策的部门在政策公布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政企直通车”平台,努力做到同步上传。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2.分类解读政策。涉企服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科学拆分,逐条解读政策事项名称、事项依据、事项内容、适用对象、适用时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主管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要素,便于企业快速找到政策核心内容,确保“易知晓、看得懂、用得上”。
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二)精准推送政策
3.优化服务平台。围绕“前端页面优化、政策精准推送、资金兑现分析、数据对接共享”等方面,按照“一级建设、两级使用”原则完成平台优化,实行市县一体化运行,为惠企政策全流程闭环服务提供平台支撑。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局
4.强化标签处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企业营收、纳税额度、资质资格、所获荣誉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动态精准画像,生成企业标签,持续更新临沂市本地企业法人库标签信息;根据惠企政策的享受主体、申报条件、兑付标准等,对政策进行标签化处理,为精准推送夯实基础。
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5.推进政策直达。线上依托“政企直通车”平台,在对政策、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和标签化处理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实现惠企政策智能匹配、精准推送,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线下各涉企部门分领域常态化编制政策汇编,由基层政府划分“政策服务网格”,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主动送政策上门”。
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三)快速兑现政策
6.线上智能兑现。依托“政企直通车”平台,按照“端口整合”原则,对政策兑付有网办系统的,整合网上申报入口;对政策兑付无网办系统的,依托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定制网办通道,企业登陆政策服务平台后可“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推广应用“一码支付”平台,实现各类惠企资金“码上兑付”。
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7.线下一口办理。在确保线上智能兑现政策的同时,依托区政务服务大厅,组建企业服务中心,配备专业化服务队伍,统一受理企业提出的政策咨询、资金兑付、项目申请、意见诉求等事项,搭建可供企业个性化选择的线上线下服务渠道。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8.推进免申即享。各涉企服务部门将政策兑现的前置条件转化为数字化规则,通过汇聚分析人口、法人、纳税、社保、不动产等数据,精准确定享受企业,实现第一批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逐步扩大免审即享政策范围,实现应享尽享。
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四)动态优化政策
9.快速响应诉求。开通政企直通车诉求直达功能,连接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受理模块,实时收集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及时推送相关部门协调办理。定期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召开政企座谈会、实地调研走访等方式,梳理分析企业反应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条反馈办理进度,确保企业诉求直达、政府快速响应、双方实时互动。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10.实时评价服务。完善政策服务在线评价功能,积极引导企业对政策的申领成功率、规模兑付率、金额兑付率、异议处理率等进行星级评价。对收集的差评信息,积极抓好问题整改,推动政策评价跟踪问效闭环运行。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区级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区惠企政策服务工作。各涉企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作为惠企服务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建立日常联络员制度,负责本领域惠企政策日常联络工作,确保责任到人。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惠企政策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政企直通车”平台的维护和运行,建好线下服务窗口;区财政局负责惠企政策服务的资金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兑付工作;区直涉企服务部门负责归集、解读、兑现、更新本部门领域惠企政策,提升政策服务效能。
(三)强化督查考核。加大对区直部门惠企政策服务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对工作落实有力、推进迅速、为企业提供精准有效服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漠视企业诉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惠企政策服务工作成果纳入营商环境日常监测及相关考核。
附件:临沂市河东区惠企政策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附件
临沂市河东区惠企政策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程 刚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召集人:褚言强 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蒋圣国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何建方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成员:陈德兴 区融媒体中心总编辑
邢 璐 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崔安明 区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颜庭娟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春光 区民政局副科级干部
刘凤江 区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杨江波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
赵国庆 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际忠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允杰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思玲 区商务局党组成员、国际贸促会副会长
秦中华 区文化和旅游局二级主任科员
杜明义 区卫生健康局二级主任科员
刘世雯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剑 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 祎 区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孟凡森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二级主任科员
郭宝志 区大数据中心主任
丁冬青 河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副局长
刘思波 河东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 奇 河东区交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江春美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崔 晓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副主任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我区惠企政策服务工作;围绕国家、省、市、区出台的各类惠企政策,聚焦政策“一网集成、精准推送、快速兑现、动态优化”等全流程,研究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惠企政策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各类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何建方兼任办公室主任,刘世雯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单位联络员负责按照办公室要求做好惠企政策相关工作。联席会议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该项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临东政办字〔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照《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做好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区司法局要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附件: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河东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起草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河东区水文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市水文局城区水文中心)
4.河东区加快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财政补助办法(起草部门: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临东政办字〔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进一步提高全区居民可支配收入提出一下政策措施。
一、稳步提高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
(一)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组织创业创新大赛。通过开展创业创新大赛,选树创业先进典型,浓厚创业创新氛围,释放各类群体创业创新活力。全年组织1-2场区级创业大赛。多渠道促进灵活就业。认真落实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险补贴政策,按照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开展企业用工保障专项行动。实行用工专员服务,“一企一策”解决用工问题,定期对重点企业进行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缺工用人情况。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招聘会。搭建供需平台,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招聘会,为缺工量较大的企业提供用工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抓好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工作。目前现有青年就业见习基地6家,2022年计划新增青年见习基地2-3家。加大就业见习岗位募集和信息整理发布工作。积极协调就业见习基地为广大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2022年组织不低于100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强化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管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及时拨付就业见习补贴,严格审核,确保就业见习补贴能真正发挥应有的功效。(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推进职业教育高地建设。加快推进临沂市经济学校新校建设工作,整体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建设完善区级职业教育联盟,深化校际、校企间联合招生、协同育人长效机制。实行专业布局动态调整。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职业学校专业布局,重点建设新兴产业相关专业,优化职业学校专业结构。停招部分过时专业,新设10个左右专业点。对接“1+X证书”试点。建设提升现有8个“1+X证书”试点专业,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与认定工作,确保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双证达到4000人以上,力争临沂市经济学校试点专业覆盖面达到全部专业的60%以上,获取1+X证书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75%以上,增强学生就业创业本领。深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精细化管理。积极对接各级技能大赛,发挥名师工作室等资源效能,不断提升教学科研成绩。持续加强社会培训。发挥职业院校培训优势,开展技能储备、技能提升培训,以临沂市经济学校为引领,积极为社会人员和区域学校提供培训考核服务,完成岗前培训、再就业培训、残疾人培训、家庭再教育培训、乡村振兴助农培训人员2000人以上。(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扶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提供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降低创业者和初创企业融资成本。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按照规定发放1.2万元补贴。深入开展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扶持大学生创业。计划9月底前组织大学生创业大赛或大学生训练营活动,扶持大学生创业。(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渠道向群众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力争2022年发放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8000万元。积极发挥“创业+商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创业担保贷款和商业性创业贷款“1+1”组合放贷等模式,满足创业群体合理融资需求。及时拨付贷款贴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按季度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缓解创业者的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6.搭建政策辅导服务平台。2022年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一户一策”服务,做到505户规模以上企业全覆盖;建立33人税收专家顾问团队,为纳税人提供“量体定制”税收政策。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继续推出“新办纳税人税收政策大礼包”,按月开展新办纳税人培训;2022年计划继续编印发放《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册1000份,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强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利用税务金三系统省局监管平台,实时开展申报数据监控,拓展升级“智慧税务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整合“远程问办一体”服务模式,所有税费业务实现网上办、掌上办。(责任单位:河东税务局、区财政局)
7.加大普惠性贷款投放力度。每月调度银行机构无还本续贷、普惠性贷数投放等业务开展情况,督促业务开展落后的银行机构加大业务开层力度。将无还本续贷、普惠性贷数投放、首贷塔植等业务开展情况纳入2022年全区银行机构考核办法,推动银行机构积极开展相关业务推广工作。力争到2022年末,全区银行机构全年普惠性贷款投放达100亿元以上。加强金融辅导体系建设。积极响应省市推送的企业名单,引导并尊重企业意愿,推动金融辅导队与有意向的企业对接,纳入金融辅导体系。力争2022年对辅导企业投放贷款资金5亿元以上,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优化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8.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力。开展工资支付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行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检查。严厉打击欠薪行为。对存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恶意欠薪行为,快速立案查处,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
9.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营造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良好氛围。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
10.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队伍建设。2022年4月前各镇街(经开区)总工会至少聘任1名集体协商指导员(其中,辖属地区所有会员数达到4000及以上的应当聘任2名)。强化集体协商机制。12月底前至少参与12家企业协商全过程,并汇总典型案例进行分享交流,不断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宣传平台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价位等信息,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和分配方案。(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
11.深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现企业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将评价结果和使用、待遇挂钩。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探索技能激励办法。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为技能人才搭建展示精湛技艺的平台。联合区总工会、团区委、教体局等主管部门开展2次职业技能竞赛,带动各行各业立足本职岗位开展练兵比武活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12.制定出台《基层工会建会建家工作方案》。着力抓实“拉清单、清底数”工作,加强和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争取数据共享,切实摸清底数,积极动员和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充分运用各地主流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现代传播手段,广泛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服务集中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探索新业态劳动者入会新形式新路径。坚持“先服务后入会、先活动覆盖后组织覆盖”工作的原则,精准了解职工的需求,探索研究企业工会组织形式、入会方式、经费保障和服务问题。简化入会程序、优化入会流程、便捷入会通道,建立网上宣传发动、网上组织入会、网上会籍管理模式,开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线上入会的新路径。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通过“单独建”“联合建”“依托建”等多种方式,重点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夯实工会工作的基础。争取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新入会货车司机1000名,网约车司机30名,快递员200名、外卖配送员30名。(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13.开展新业态行业1+3集体合同宣传签订工作。组织集体合同专职指导员走访快递、外卖、网约车、货车司机等新业态行业,协助企业开展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开展“以赛代训”活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省市总工会推动新业态行业集体协商工作要求,积极举办两届协商大赛,通过基层工会人员“以赛代训”来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树立协商理念,推动企业建立和规范集体协商制度,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助力企业稳岗稳产。(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二、大力促进农民增收
(四)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14.积极争创河东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做好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创建准备工作,等待上级文件下发后,进行申报。积极争创省级农业产业强镇。推进八湖镇争创国家农业强镇。积极争创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年内计划争创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2个。争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制定《河东区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积极争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5.培育长三角农产品供应基地。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向前端延伸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培育长三角农产品供应基地8家以上。开展专项行动和培训活动。开展冬小麦“科技壮苗”专项行动启动仪式暨冬春农民大培训活动,培育职业农民70人。开展“四雁”工程。进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职业经理人、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确保培育各类高素质农民500人以上。加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着力培有2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家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争创区级以上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10家以上;申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申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1家以上,建立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服务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6.培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年内培养3-5家有规模、有影响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财政补助项目。推进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财政补助项目,覆盖面积3万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7.加快现代高效农业及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品牌效应。培育提升“河东原产地”标签,计划全区新增“三品一标”认证产品3个以上;建设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力争农产品质量追溯覆盖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8.加强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每季度对华夏高科、云锦不老莓等4家农业科技示范园进行走访、调研、指导1次,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推动全区现代化农业园区建设与发展。大力实施农业科技项目。围绕粮食种植、蔬菜水果加工、中医药等传统优势产业,大力支持同德农业、华夏高科等农业企业申报良种工程、乡村振兴提振行动计划项目。加强农科驿站建设。加强对现有5家农科驿站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每季度开展1次走访调研农科驿站活动。深入推行区级科技特派员制度,提升科技特派员服务水平。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注册为创新科技特派员,为企业和农户解决生产、研发等过程中的技术难题;2022年将组织两支科技服务队,每季度开展1次科技服务活动,加快先进生产力由实验室向田间地头下沉。(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19.制定《2022年河东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需求摸底调查,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申报,批复后开展项目实施。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验收通过后,拨付资金。(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五)积极拓宽农民经营性收入渠道
20.完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和物流配送网络,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目前,通过调研和各镇街提报摸清电子商务企业明细,组织各镇街积极提报涉及农村电商重点项目。加强与直播电商平台合作。依托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拓展农村特色产品网上销售渠道,确保全年农产品网络零售额2亿元。邀请抖音官方产业带项目负责人来我区对接考察五金产业,力争产业带落户我区。组织华夏高科科农业科技公司、纽派食品等企业参加“齐鲁公益性”直播带货活动。开展农村电商培训。积极对接第一书记帮扶村,统计有意向参加农村电商人员,计划培训500人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1.实施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发展近郊游、农家乐等旅游项目,打造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旅游民宿集聚区,争创5个以上精品旅游特色村,打造2条精品旅游线路。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推动好运角等一批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做好“农业+““生态+”文章。(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22.加强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奖励补助。印发《河东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相关单位及各村(社区)集体成立的合作社申请办理的属于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由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省财政补贴之后负担的部分,以及政策性优惠后负担的担保费支出,由区财政全额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六)提高农民财产收入
2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广泛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宣传工作,做到宣传区域全域化、宣传方式多样化、宣传内容明确化。加强基层自然资源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和不动产队伍建设,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今后的不动产工作,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
24.制定管理办法。出台《河东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仓储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医疗慈善、体育、综合及其他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80%归村集体所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50%归村集体所有。及时拨付村集体入市主体收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税务局)
(七)完善对农民补助补贴政策
25.兑现农机购置补贴。出台《2021-2023年河东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申领流程开展购机和报废农机局补贴,完善经销商、购机户承诺制,强化对购机补贴监督管理。计划2022年补贴新机具150台/套、报废农机具19台/套,补贴资金约260万元。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制定下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小麦面积核定工作的通知》,真实、准确核定麦种植面积,及时通过“一本通”系统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2022年补贴标准不低于134元/亩,总补贴资金不低于3771.67万元,补贴种植户约9万户。(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26.强化资金使用和监管。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惠民补贴发放信息,及时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进行全程监管。做好“一本通”系统工作。持续认真做好“一本通”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一本通”系统网络及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的支持保障。加强“一本通”系统资金发放。对适合通过“一本通”系统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应纳尽纳”“一本通”系统发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7.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保尽保”。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做好2021年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河东区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我区将全面推开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做到“应保尽保”,2月底前实现小麦保险全覆盖。做好农业保险资金保障工作。2022年区财政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1800万元,切实做好农业保险资金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
28.确定产品保费标准和金额。根据《关于开展省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9〕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确定我区2022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标准、保险金额。(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八)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29.建立欠薪治理长效机制。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通过压实部门责任、健全工作组织、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欠薪治理长效机制。强化欠薪线索办结力度。对国家和省市欠薪平台专班线索限时办结、动态清零。加强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对建设项目应纳尽纳,工人实名制、按月拨付人工费、工资保证金、按月发放工资比例达到100%。加大惩处力度。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符合规定情形的按规定依法纳入“黑名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三、稳步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九)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30.制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计划的实施意见》,加大上市挂牌扶持力度。强化拟上市重点后备资源培育。积极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认真贯彻省、市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精心培育上市挂牌资源,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步伐,力争全年实现上市挂牌6-8家。加大上市挂牌培训。拟定于下半年举行1期上市挂牌培训班,提高企业家对资本市场的认识。(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十)丰富居民理财渠道
31.通过发放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材料、发送宣传教育短信等形式,提高群众非法集资防范意识。计划2022年发放宣传单页、海报等宣传材料10万份以上,宣传教育短信息20万条以上。(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2.协调银行机构开办金融产品。鼓励、协助农商行、齐商村镇银行创新产品和服务,争取2022年协调农商行、齐商村镇银行推出贷款产品2种以上。(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3.协调银行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争取到2022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净增1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4.协调银行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协调区农商银行、齐商村镇银行本年度开办2种以上普惠年金融贷款产品。(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十一)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35.制定行动方案。制定《河东区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开展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多部门联合整顿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舆情处置。做好住房租赁市场有关舆情处置工作,对相关部门通报的涉嫌网络虚假房地产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规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时及时网签住房租赁合同;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等行为。加大违法查处力度。查处虚假违法住房租赁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委网信办)
四、持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十二)深入推动全民参保
36.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宣传平台,广泛宣传社保政策,提高社保政策的宣传覆盖率。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全年计划企业养老保险扩面新增5000人。(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7.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及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保证资金充足、发放渠道畅通,确保基础养老金能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十三)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8.做好2022年社会敏助资金测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全区城乡低保标准比已缩小到1.3:1以内。(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39.社会救助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人员、医疗救助人员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及时更新平台数据。对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
40.多种方式开展充分有效的政策宣传,实现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和救助对象公示“二维码”村(居)全覆盖,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知晓率。全年开展两次“赶大集”宣传。建立“大救助”工作平台。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规范低保、特困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流程。对基层救助经办人员加大培训力度。年内对基层救助经办人员开展3次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大数据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
(十四)加强困难群体帮扶
41.全年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2880个。制定《河东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全面开展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建立信息数据库。摸清人员底数和岗位需求,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待安置人员信息库”和“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数据库”。创新开发模式。通过“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便民服务中心+公益性岗位”、“国有企业+公益性岗位”、“村(社区)党组织+公益性岗位”模式,全方位开发岗位。强化管理机制。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建立动态管理服务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加强岗位人员和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42.提高救助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9类困难群体救助标准。按照省里8%提标后,城市低保为813.2元,城市特困1069.2元,农村低保626.4元,农村特困814.3元。每月需增发各类供养资金约21.44万元。(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43.完成2021年度专项资金编报。完成困难职工摸底登记和上报工作。全面拖清全区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底数,努力实现全区困难职工帮扶常态化、长效化、精准化、精细化。发放救助款和“连心牌”。完成在档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款和帮扶责任人“连心牌”的发放。开展送温暖活动。元旦春节期间完成困难职工和生活困难的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开展送温暖活动。(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财政局)
44.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刊、村广播喇叭、横幅、标语等多种渠道和方式,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开展培训工作。制定扶助对象确认工作方案,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优化办事流程。按照本人申请,村两委调查评议、镇街卫健办审核调查、区卫健局审批公示的程序,优化流程,利用部门信息共享,精简材料,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及时调整扶助金标准。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及时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十五)完善医疗待遇保障机制
45.稳步提高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在2021年进一步增加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度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610元,比2021增加30元。严格执行上级部署强化居民参保意识。今后根据上级部署,进一步予以调整。加大多媒体手段宣传,强化居民参保意识。(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
46.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稳步提高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自2020年起,我区参保居民普通门诊支付限额已提高至300元;依据省市统一部署,进一步健全待遇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我区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确保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平均提高50%。逐步建立完善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根据市局工作安排,于2022年底前全面建立更加完善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47.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机制。目前区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已由85%提高到90%,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平均支付比例已达71.67%,参保患者相关医疗待遇得到较好保障,今后将继续依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予以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职工医疗保险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最低80%报销,退休人员自负比例为在职人员一半。(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48.推进DRG医保支付改革。临沂市DRG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已启动,在部分市直定点医院开展试点(河东区无相关试点),目前河东区正组织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上传2021年度住院信息,做好基础数据测算,为改革做好准备。(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49.加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的落实力度。继续组织15家公立医疗机构按时申报采购计划、鼓励其他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参加集采产品的报量,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临床需求扩大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使用范围,优先采购使用中选国家、省级集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产品。严格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对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应比例拨付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款,确保拨付到位率为100%。按时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采药品货款政策。按照结算工作要求,15家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集采药品货款次月末结算率达到100%,并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将医保基金结算范围扩大至医用耗材。(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
50.坚持社会共治,建立多维度监督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设置有奖举报、建立医保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医药机构行业建设,鼓励机构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夯实监管力量,创新医保基金监管办法。一方面建立专门执法机构及队伍,提高执法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保基金监管专业能力;另一方面积极运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建立预防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问题的闭环管理模式,每年至少组织1次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力量协助监管。强化媒体宣传,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内控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账号、张贴宣传画册等方式宣传医保政策及法律法规。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医保基金制度、政策培训、警示教育,强化普通参保群众、医护人员及医保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深入了解定点医药机构行业特点,把握运作规律,依法依规查处医保领域违规行为,达到移交公安、纪检条件的坚决按照程序移交。以上政策措施,除已明确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条款,以及由国家统一出台的外,其余政策措施均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2025年底根据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整。牵头单位应会同相关责任单位,逐条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以上政策措施,除已明确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条款,以及由上级统一出台的外,其余政策措施均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2025年底根据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各责任单位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临东政发〔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已经2022年3月28日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
区第十五次党代会描绘了河东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提出全力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发出“加速向现代化强区进军”的号召,对今后五年全区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新一届政府承担着把“十四五”规划变成现实的使命担当,肩负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新征程的历史重任。新征程、新使命对新一届政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政府系统必须全面提升自身水平。为认真落实“严、真、细、实、快”的作风要求,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做践行“两个确立”的忠诚捍卫者
1.坚定政治方向。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研究决策各类事项首先从政治上审视把关,全面准确落实好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各项决策部署,始终做到思想上同心、工作上同向、行动上同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工作,切实加强政府系统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
2.强化理论武装。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学习型政府建设,始终做到善学、善谋、善作、善成,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加强专业学习、政策研究,善于抓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善于集思广益,增强“开门决策”意识,收“一子落而满盘活”的效果。在真刀真枪的实干中历练本领,“不看起跑看撞线”,用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用结果来检验工作成效,切实增强善作善成的“真本领”“硬功夫”。健全完善学习制度,坚持集体学习与平时自学相结合,区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集体学习,保证学习时间,提高学习质量,在全区政府系统大力营造勤奋学习的浓厚氛围。
3.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以党建统领政府工作。区政府班子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坚持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履行“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高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要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同志,充分利用谈心谈话等形式加强沟通,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要坚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执行政府议事规则,重要决策事项由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担当作为谋发展,做各项工作“走在前列”的有力推动者
4.统领全局抓落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认真贯彻省委“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十二个着力”重点任务,围绕市委“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目标要求,按照区第十五次党代会、区“两会”、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等重大会议的部署要求,加快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把新发展理念体现到全区工作的方方面面,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新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围绕新发展理念想问题、作决策,推动政府工作迈向更高层次、实现更大突破。
5.勇做高质量发展开路先锋。把“品质河东”建设作为统领全局的战略目标,把建设产业强区、加速城市更新、打造区域中心、共建幸福家园作为核心任务,集中力量、集聚资源,求大突破、见大成效,全力跑出跨越发展的“河东速度”。以产业强区为引领,以工业振兴为突破,做大做强“八大产业”。聚焦八大产业体系,锚定“做大做强、招大招强、建大建强”三条路径,实施产业大强行动,毫不动摇抓工业,全力做大规模体量,加快实现质的提升。
6.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战略定力,树牢统筹理念、系统思维,打好工作整体仗,稳扎稳打走向前。健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机制,每月对经济形势进行1次分析研判,确保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始终走在全市前列。定期调度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情况。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促进落实的激励政策,形成鼓励创新、争先创优的工作导向。
7.全面推进改革创新。以改革强动力、促开放激活力、向需求挖潜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需求导向,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加快解决阻碍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在更大层面、更深层次上破解发展瓶颈、激活发展动能。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靠前指挥、亲力亲为、主动作为,以打造更多走在全国全省前列的改革经验为目标,纵深推进改革创新,狠抓重点领域改革攻坚,让更多的河东经验走向全国。牢固树立“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的理念,加快实施“全域创新行动”,把创新贯穿于发展的全过程,在政府系统大力营造善于抓矛盾、解难题、促改革、勇创新的浓厚氛围。
三、全力以赴惠民生,做站稳“人民立场”的坚定践行者
8.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抓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持续加大民生投入,补齐民生保障短板,每年办成一批民生实事,切实提高群众幸福指数。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用好区政府网站、“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平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都要通过调查研究、座谈讨论、组织听证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把人民群众需要体现到实施决策的全过程。开展好领导干部“大走访”等活动,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开展接访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区政府党组成员定期开展困难党员、困难群众和老党员走访工作,每年至少为联系镇街、部门单位上党课1次或进行理论宣讲。
9.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做决策、定政策的基础和保障,坚持“一线工作法”,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调研,贴近基层群众,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调研,在一线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推进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3次到基层一线调研现场办公,每年到基层的总调研不少于60天,撰写调研报告1-2篇,与政策制定紧密结合,让决策部署更接地气、更有成效。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时,要第一时间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10.打造优质政务服务品牌。坚持企业群众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评效能”活动,全面提升环境竞争力。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厘清政商定位,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主动热情搞好服务。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以多种形式联系服务企业,领导干部要常态化联系服务企业,了解企业诉求,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家心无旁骛创新创业,踏踏实实办好企业。
11.全力守好风险底线。树牢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把安全发展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城、全过程,坚定不移守好“一排底线”。认真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方针,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压紧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持续抓好重点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大力度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重中之重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开展好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金融、社会稳定等各领域重大风险,稳妥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未建成社区建设任务,确保群众及时回迁。
四、持之以恒转作风,做弘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的坚定落实者
12.旗帜鲜明建设效能政府。将“严真细实快”作为今后作风建设的主基调、主旋律,作为对党员干部政治能力、党性修养、使命担当、格局境界的重要检验,对照“严肃严格、求真较真、细致细究、务实扎实、高效快捷”的标准要求,与最优者“对标”、与最强者“比拼”、与最快者“赛跑”,坚定不移推动“严真细实快”作风建设要求落地见效。将行政效能建设作为长期任务常抓不懈,大力倡树“以实干论英雄”的鲜明导向,区政府班子成员带头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实干为先、大干快上,重实际、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政府各项工作“事争一流、唯旗是夺”。大力发扬斗争精神、担当意识,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推进政府工作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坚定不移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说了算、定了干、干必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13.坚持严肃严格。始终保持工作态度严肃、纪律规矩严明、工作标准严格、工作流程严密,坚决克服低标准、过得去。要有严肃的工作氛围,做到一心为公、严肃严格。要有严格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必须严起来,高度重视严格化、规范化管理的问题,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对规范化工作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廉洁纪律必须严起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廉洁自律的底线。
14.坚持求真较真。要对工作较真,摸清真实情况,改进调研方式,及时了解政策落实情况,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工作不落地问题。要保持认真的态度和较真的劲头,对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动真格、敢叫板、敢于纠偏祛弊,真刀真枪解决问题。
15.坚持细致细究。要时刻牢记凡事必作于细,实施精细化管理,做到研究要细、谋划要细、政策要细、落实要细。研究工作要细致,牢固树立研究业务的鲜明导向,把上级要求和河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业务精通,成为行家里手。工作推进要细化,弄清楚干什么、怎么干、谁来干、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完成,盯紧抓牢各个环节,把每个细节做到位、做扎实。督查问效要细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督查,细究每一项流程、每一个项目、每一个台账,发挥督查作用。
16.坚持务实扎实。在“实”处着力,一切从实际出发,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按照精简会议“七个尽量”的要求,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在做好开拓性工作的同时,解决好遗留问题,轻装上阵,为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7.坚持高效快捷。把“马上干”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坚持说了就干、定了就办、干就快干、干就干好,雷厉风行抓落实,让“高效率”在政府工作中蔚然成风。快速推进落实,对安排的每一项工作,做到件件有回音。快速协同联动,宁可往前一步形成交叉,不可后退半步出现空档,更不能各自为战、推诿扯皮。秉持“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理念,拿出“一天当作两天用,三步并作两步走”的劲头,开足马力、上紧发条,一切工作朝前赶、全力以赴往前推。
五、严格要求作表率,做带头“廉洁自律”的坚定执行者
18.坚定不移建设廉洁政府。强化预算约束,严控“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行为,严禁超标准、超规格接待,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备案规定要求。强化政务督查,科学设置督查事项,突出督查工作的权威性和导向性,切实发挥督导督查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19.毫不动摇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依法行政,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提高决策质量,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公共参与机制,加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努力使政府做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20.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政府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和低保、医保等民生领域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21.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一言一行,廉洁用权、秉公用权,远离底线、不越红线。全区政府系统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规定,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全力维护好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离任审计等制度,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以上率下带动政府系统党风政风持续好转。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各项保密法规和规定,严格管理重要文件、内部资料,严格按规定运转涉密和敏感数据材料,不得泄露讨论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做出的决定。
全区政府系统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向前进、一起向未来,努力交出不负历史、不负时代、不负人民的新答卷,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区建设不懈奋斗!
临东政发〔20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3月28日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要求,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十二个着力”重点任务,聚焦市委、市政府“在全国革命老区现代化进程中走在前”的目标定位,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为工作准则,坚定不移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勇当高质量发展开路先锋,着力打造高效政府、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主动接受和维护区委的全面领导,对区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区政府领导同志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为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补位的副区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七条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做到政令畅通。
第八条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办事机构,不明确机构规格,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核拨经费;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单位,应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决策服务等工作职责,每年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打造更多走在全国全省前列的改革经验为目标,纵深推进改革创新,狠抓重点领域改革攻坚,让更多的河东经验走向全国。全面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成效,切实做到利企便民,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大力营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营商环境。
第十条勇当高质量发展开路先锋。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千方百计转动能、优产业,坚定不移促改革、求创新,不遗余力补短板、防风险,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要把“品质河东”建设作为统领全局的战略目标,把建设产业强区、加速城市更新、打造区域中心、共建幸福家园作为核心任务,集中力量、集聚资源,求大突破、见大成效,全力跑出跨越发展的“河东速度”。要以产业强区为引领,以工业振兴为突破,锚定“做大做强、招大招强、建大建强”三条路径,全面实施产业大强行动,做大做强“八大产业”。
第十一条严格市场监管。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统筹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法监管、公正监管、综合监管和信用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坚守安全底线,提升质量水平,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二条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悟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河东人民。
第十四条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施绿色低碳优能战略,铁腕整治环境污染,加快生态治理和修复,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构建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要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第十六条区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严格遵守《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自公布30日内报区政府(经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重要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十九条 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对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负责、谁答复、谁应诉”的原则,由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答复意见或者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并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审核。
第五章 依法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区政府及各部门、镇(街道)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质量,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发挥智库作用,建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经济、城建、科技等顾问,强化参政咨询评估功能,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定期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均由起草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回应公众关切,努力争取各方面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要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主动接受区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法及时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统计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工作,在联系服务群众上多用情,在宣传教育群众上多用心,在组织凝聚群众上多用力,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区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条 区政府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党组会议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委工作要求,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委工作要求,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级预算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城市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年度城建计划、土地利用计划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议给予或解除行政处分、以区政府名义表扬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授予河东区荣誉公民、建立友好城市等事项;
(六)其他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原则上定于每周四召开。
第三十四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及其他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及其他区政府党组成员或委托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二)协调分管部门之间或与其他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提出,或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提出;区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区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十七条 拟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要讲程序、讲规范。部门、单位提请研究的议题,要先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会前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协助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协调;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或人员、机构、资金等问题的,主办部门会前要与人社、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充分酝酿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八条 拟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除特殊情况外,应于会前至少3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运转,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区长确定。
第四十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其他与会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与会人员不能参会,须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区政府办公室定期汇总通报无故缺席、替会行为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时,不得自行录音录像;不得将标记“会后收回”的材料带离会场;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属尚未决定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不得擅自引用或对外扩散,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尽量开短会。凡提请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或报区长批准,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召开。除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或区长批准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要求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坚决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律不邀请区长出席,邀请副区长出席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区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区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般不请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凡上级一次性开到基层的会议,不再层层重复开会,可采取督查、考核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重在解决问题。
第四十五条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河东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及时将情况报告区政府。需区政府领导出席、区财政解决经费的会议,须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区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重要、紧急、涉密事项外,应当交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严格控制报送区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区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区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区政府。
第四十七条请示、报告类公文,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向区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管理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报文。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对上报的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一般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及发文说明,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审理和送审、送签。区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发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
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内容须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批。
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在文中加注“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区政府授权部门行文。
区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更不得对外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五十二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以区政府名义向国家行政机关、省行政机关、市行政机关、军队机关、驻外使领馆报送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区长或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区长签发。
(三)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的区管干部的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境)任务批件,由区长签发。
(五)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和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需请其他副区长审签;分管副区长认为必要时,报请区长签发。
(六)已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授权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区长或副区长授权,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提高文稿质量。行文应当确有依据和必要,有建设性、创新性举措,力求务实管用。对文稿质量差、无实质性内容的报送文件,区政府办公室要一律退回。
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能通过电话、传真、专网解决的事项,不印发文件;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简报须经区政府办公室核准;非涉密文件通过协同办公专网传输平台传递、不印发纸质公文,未经制发单位同意,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存储、传递和处理。
严控文件篇幅,部署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稿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第五十四条实行公文处理通报制度。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将在全区政府系统予以通报。
(一)公文审核把关不严不实、内容避实就虚、文稿质量不高、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的;
(二)文件报送时间滞后、急件缓送、部门间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公文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直报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多头报送、越级报送,代拟稿“带病”提交的。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区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十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国内外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五十七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抓执行、抓落实的意识,切实增强狠抓落实的本领,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把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方面,注重运用随机抽查、“四不两直”等方法,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
对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任务台账,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区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的重点:
(一)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四)区委、区政府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六)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七)区政府区长在各类会议上的工作安排;
(八)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条督查要真督实查、注重实际效果,对问题盯住不放、加强督办,列出清单、挂账整改,严防表面落实、会议落实、文件落实或以正在推进应付督查,逾期的及时督办、通报,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事项全部落实到位才可销号。对整改落实情况要经常组织开展“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成果、形成长效。
第六十一条 强化督查检查结果应用,对问题突出的镇街、部门、单位,运用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对需要问责或纪律处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除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覆盖全区镇街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区直部门、单位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办公室下发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本市的,应报区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的,须提前3天请假,向分管副区长汇报、经区长批准后方可出行。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在离开岗位的同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并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返回工作岗位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区政府办公室销假。区政府领导同志除有特殊、重要公务活动外,不得缺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六条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区政府领导同志所分管联系的部门单位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协助副区长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请示、报告;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区长向区长请示、报告。向区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时,事发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亲自把关,认真执行“两同时两提前”制度等相关要求,不得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告代替正式报告;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请示、报告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提供准确信息、报告真实情况,杜绝报喜不报忧,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十七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自觉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省、市、区委实施办法。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指导、检查、督促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九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廉洁从政的表率,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依法秉公用权,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发挥好区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作用,定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新变化新趋势,积极学习各类新知识,努力提高干事创业本领。
区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或学习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学习、调研、工作“三位一体”,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做到不调研不决策、不充分论证评估不决策、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决策;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牵头重大课题不少于1项。调研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陪同部门负责人尽量精简。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调研时陪同人员视情酌减,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可不陪同。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调研的基层单位只安排1人参加,到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调研时,其在异地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到现场陪同。调研中涉及的相关镇街和单位不安排车辆随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调查研究要简化接待,严禁警车带路,严禁边界迎送或组织干部群众迎送,严禁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严禁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严禁摆花草和豪华用品,严禁铺设迎宾地毯,严禁献花插彩旗,严禁安排超规格住房,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幕,不安排礼仪人员,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不上酒。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应优先服从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政务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
以区政府名义首次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12个月提出申请,以区政府名义再次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区政府集中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十三条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除区委、区政府批准外,区政府领导同志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不作报道。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
临东政办发〔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加快清理“失联”“僵尸”“死亡”市场主体,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等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河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东区登记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强制退出。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包括除名和依职权注销。
第三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要按照风险可控、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畅通救济途径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退出程序
第四条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第五条登记机关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拟除名名单,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除名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
(二)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申请或者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市场主体从异常名录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或恢复纳税申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被作出除名决定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对外公示。
第七条市场主体被除名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作出撤销除名决定:
(一)被除名市场主体就其逾期未申报纳税行为接受税务部门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同时纠正第四条规定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违法行为的;
(二)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除名决定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市场主体经营限制予以解除。
第九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登记机关依职权拟对市场主体注销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公告期内,登记机关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人民法院、银保监等相关单位征询市场主体是否涉及有效期内商标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有效期内著作权、不动产权利登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医疗保险、欠缴住房公积金、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银行贷款、资金异常等情形。相关单位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信息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在被注销公告期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清算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
(一)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进行清算;
(二)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未履行纳税义务且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才能清缴税款;
(三)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恢复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
(四)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情形被依法撤销;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该市场主体名称已经被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的,登记机关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该名称。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被依职权注销后,其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保存。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罚 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 6月5日起施行。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主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Copyright@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14133号
网站标识码:3713120030 鲁公网安备371312023713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