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办发〔202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区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区预算评审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
(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内纳入评审的额度为:单项政府投资超过60万元(含)的建设类项目。单项政府投资低于60万元的建设类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严格遵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的合理性、准确性;
(三)项目招标(采购)程序及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评审依据和方式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等文件;
(六)项目预算、过程跟踪、结算等相关资料;
(七)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主要方式: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前置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估算、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前述文件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年度中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新的项目,或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项目内容进而需要增加投资的,应重新组织评审、论证,项目单位应提报区政府研究审议,并向财政部门备案。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列入年初预算的政府投资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河东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入库审批手续;对未列入年初预算,年度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投资的政府投资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评审时应同时提供区政府审批决策要件。
(四)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项目实际编制评审计划申请财政投资评审,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完整、合法、真实的评审资料,并对申请的评审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二)财政部门受理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并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三)中介机构根据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通过实地勘查、过程跟踪等审核、监督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报告报送至财政部门审核,结合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形成评审结论。
(四)中介机构将评审结论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五)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经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预算,作为确定招投标项目最高限价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在发布或签订前需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计价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增加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追加预算。
第五章评审工作时限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限时管理。中介机构自项目单位提交完整、有效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依据项目单项政府投资金额,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初审报告:
(一)500万元(含)以下,预算评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2000万元(含),预算评审时限为8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5000万元(含),预算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25个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预算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30个工作日。特别重大、复杂的评审项目,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
(五)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评审时限均为1个工作日。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监督指导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对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进行日常检查考核。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聘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估算、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评审。
(三)协调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或抽查;
(五)按规定向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六)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工作底稿、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向预算评审室提供评审工作所需预算(见附表一)、结算(见附表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实施进度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安全管理,收集事前、事中、事后相关项目过程资料。
(三)及时通知预算评审室联系项目派驻中介机构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为评审人员调查、核实、取证等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得无故拒绝,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对派驻施工现场的跟踪审计人员,要积极配合支持。
(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在收到评审结论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职责:
(一)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
(二)加强本单位内部人员业务及廉政管理,组织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评审报告应做到“依据充分、叙述清楚、问题明确”,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四)对评审活动中可能产生技术、成本及成果进行事前风险预测控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及时反馈项目单位和财政部门。
(五)及时参加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召开的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竣工验收等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在收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报的完整预(结)算资料后,按照规定时限出具预(结)算报告书,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预算评审室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做好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财政投资评审履行的职责,不替代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职能和监理单位职责,也不代行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投资评审所需业务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经财政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办理工程完工价款结算、拨付财政资金、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预算评审室开展工作。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应评审未评审的,区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不予安排招标,各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区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应评审未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对拒不配合或阻扰评审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暂缓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区财政局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中介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评审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预算资料签收表
2.建设项目结算资料签收表
附件1
建设项目预算资料签收表
工程名称:概算金额:万元
编号 | 名称 | 是否提供 | 造价(元) | 备注(说明未提供预算资料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1 | 区政府签批件(未列入年初预算项目) | 金额: | ||
2 | 项目实施方案 | |||
3 | 设计图审后图纸(纸质、CAD软件版) | |||
4 | 项目注意事项告知书(甲方签字盖章) | |||
5 | 现场地勘报告 | |||
6 | 预算书(甲方盖章)纸质及软件版 | 金额: | ||
7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送交人及联系电话:送交单位(建设单位): 送交人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项目预算资料一次性送至预算评审室,预算评审室在预算评审过程中不再接受任何经济性资料。 送交日期:年月日 领取人及联系电话:领取单位(评审中介机构): 领取日期:年月日 | ||||
注:1.电子版资料需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磁盘中的资料需分类归档,文件名称按照项目名称-预算资料名称-报送日期的格式进行编辑)
2.资料整理顺序:按以上所列顺序由上及下的顺序整理。
附件2
建设项目结算资料签收表
工程名称:
编号 | 名称 | 是否 提供 | 造价(元) | 备注(说明未提供结算 资料的原因,及其他需 要说明的事项) |
1 |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原件、招标答疑纪要 | |||
2 | 施工单位投标书(包括相关电子版) | 金额: | ||
3 | 中标通知书原件 | 金额: | ||
4 |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原件 | 金额: | ||
5 | 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章及相关人员签字)、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 | |||
6 | 图纸会审记录 | |||
7 | 设计变更说明(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 |||
8 | 变更审批手续(与变更事项相关的会议纪要、通知、情况说明等资料) | |||
9 | 工程量确认单 | |||
10 | 现场签证单(包含四方盖章的隐蔽工程签证) | |||
11 | 材料价格确认单 | |||
12 | 与工程造价调整有关的会议纪要 | |||
13 | 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 | 金额: | ||
14 | 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 |||
15 |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 |||
16 | 工程结算书及软件版、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版 | 金额: | ||
17 | 规定按票计取的规费发票 | |||
18 | 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资料 | |||
送交人及联系电话:送交单位(建设单位): 送交人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竣工结算资料一次性送至预算评审室,预算评审室在结算评审过程中不再接受任何经济性资料,且不接收施工单位直接报送送审资料。 送交日期:年月日 领取人及联系电话:领取单位(评审中介机构): 领取日期:年月日 | ||||
注:1.电子版资料需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磁盘中的资料需分类归档,文件名称按照项目名称-结算资料名称-报送日期的格式进行编辑)
2.资料整理顺序:按以上所列顺序由上及下的顺序整理。
临东政办发〔202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方面内容的调整和修改,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查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工程变更控制原则
第四条变更必审查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变更的,必须经过相关审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施工,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变更。
第五条非必要不变更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前期工作,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工程变更仅考虑国家政策调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六条变更总价控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坚持“总价控制、扎口管理”,变更后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杜绝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总责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批准文件推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允许出现超标准、超规格设计。需变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事项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工程变更程序
第八条工程变更报批按照“提出申请一现场查勘一集体会商一初步审查上报一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对变更原因、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等进行会商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工程变更须严格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如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溶洞、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等单位,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形成书面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变更审查意见出具正式文件(对工程变更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组织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交由建设单位报区财政部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办理工程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变更审查意见(盖章);
2、各方审查确认的《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3、工程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单位盖章);
4、设计变更资料或者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盖章);
5、施工单位提报的变更工程预算书(盖章、项目经理及造价人员签字);
6、工程变更现场影像资料(根据工程变更情况提供);
7、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工程变更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工程变更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确需变更且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在投资概算以内(含等于投资概算)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投资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确认。
2、因国家政策调整、材料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3、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概算投资未经评审确定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以合同价上浮10%作为工程投资限额。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合同价款10%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定。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合同价款10%(含)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200万元(含)或5%(含)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后附相关说明资料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予以认定;
2、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200万元或5%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后附相关资料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上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予以认定。未经批复已实施的由变更承诺方承担,并追究个人和相关单位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减少,须经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变更内容属施工范围扩大或全部为新增内容的,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章工程变更签证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四方人员现场计量签认。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原因并由设计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中形成。工程变更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主合同相违背。
第六章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
第二十条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投标报价。
第二十一条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变更综合单价=新编综合单价x(1-投标综合下浮率)。
2、新编综合单价执行河东区预算评审室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
3、投标综合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x100%
第二十二条投标报价中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情形,但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1、高于市场价的,执行河东区预算评审室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重新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2、低于市场价的不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中新增材料(设备)及招标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达到《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区政府规定招标条件的,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价格。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审核,提供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询价资料和市场询价报告,财政部门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再咨询3家以上企业报价,形成询价报告,初步确定评审价格后报预算评审室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盖章签字确认。若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询价差异较大,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确认价格。建设单位据此进行招标。
2、材料(设备)使用量少,涉及工程价格较低,达不到招标条件的,可采取上述市场询价的方式直接确定价格。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报送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审核。施工合同条款与经审核的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时,结算以招标文件为准进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已施工完成的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核定拨付。
第二十六条PPP项目工程变更,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报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实质性条款不得与原施工合同背离,否则该补充合同(协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变更要求,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内容不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概算金额的,应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具体金额在各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省、市、区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附件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编号:
建设单位:
单位:(万元)
工程名称 | 合同价 |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造价 | ||
本次变更增加额 | 占合同价比率 | ||
累计变更增加额 | 占合同价比率 | ||
变更内容及原因 | |||
勘察设计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 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主要负责人 签字) |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 (可填写正式文件文号) | ||
区政府意见 | (可填写会议纪要文号) | ||
临东政任〔2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高斌为九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时间1年)。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临东政办发〔2022〕2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推乡村振兴,全力推进共同富裕,根据《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和市下达我区城乡公益性岗位计划,现就做好我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传承践行沂蒙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强化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就业的职责,重点面向城乡困难群体、大龄人员,大幅提升公益性岗位规模,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和有效增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系统谋划。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理念,立足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现实需求,统筹整合岗位、人员、资金、管理,形成城乡“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2.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施策。实施精准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措施,按需设岗、分步推进,做到安置对象精准、岗位类型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安置成效精准。
3.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效率和公平,把握好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和进度,注重实际效果,扎实推进。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基层需求和群众期盼,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岗位类型、待遇标准,及时动态调整,防止“一刀切”“大呼隆”。
(三)任务目标。根据全市统一安排,2022年全区创设2880个城乡公益性岗位,其中乡村公益岗位2320个,城镇公益性岗位560个。2023-2025年,根据省市下达我区的创设计划,确定当年各镇街目标任务。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视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动态调整年度计划。
二、开发管理
(一)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市、区负总责,镇街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市负责整体推进,区负责政策细化、资金筹集与岗位开发;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待遇发放、督促检查;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二)岗位开发类型。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类型。镇街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本辖区的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2022年岗位设置侧重于服务乡村振兴、卫生防疫、护林、防火巡护、植绿护绿、环卫保洁、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维护等领域。
(三)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区统一组织,镇街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区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镇街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三、组织实施
(一)做好调查摸底。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是就业困难群体,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各镇街应整合乡村振兴、残联、民政等部门困难对象信息,组织人员走访调查上岗需求,并建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待安置人员信息库”和“岗位信息库”。
(二)定向岗位设置。城乡公益性岗位坚持需求导向、公益属性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可依据工作需要提报岗位设置计划,各镇街应统筹社区岗位需求,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数据库”。各行业部门、各社区要依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建立岗位目录,明晰岗位职责,落实管理制度。
(三)规范组织上岗。根据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按季度(或半年)发布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公告,组织各镇街、社区开展公益性岗位报名安置工作。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的方式组织上岗。
(四)兑现扶持政策。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乡村公益性岗位应为在岗人员购买不低于60元/年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城镇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生活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政策有效衔接、帮扶不断档。
(五)全程精准管理。加强对城乡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发布、人员报名、审核公示等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应依托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加强人员、岗位、资金的综合管理,及时更新人员情况,做到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杜绝“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专班。着力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组织领导体制,实行市级统筹,区负总责,镇街具体落实,村(社区)参与做好日常管理使用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政策措施,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使就业增收、劳动致富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部门责任,形成整体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做好政策制定、人员认定、待遇兑付、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等工作;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最大力度挖掘岗位资源,做好所涉及岗位的职责明晰、待遇保障等工作。
(三)严格督导落实,确保任务完成。把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组织实施和计划进展情况作为就业督导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督导资金配套、岗位开发、人员管理等情况,确保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临东政办字〔2022〕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临沂市河东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河东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全区开展企业从注册到清算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巩固提升“一次办好”“一链办理”“一业一证”等改革经验,将企业从注册开办到清算退出全过程,涉及的企业开办、企业准营、投资建设等14项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涉企事项集成化、场景化服务。
(二)工作原则。
按照“一事思维、一链办理、一照汇集、一码通行”原则,全方位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改革系统集成。
1.“一事思维”。宏观上,将企业从开办、准营,到清算退出全过程,作为工作整体,打破部门、层级、区域限制,统筹规则,通盘谋划;微观上,将企业不同阶段的开办、获得资金、水电气获取等任务,作为具体单一工作,树立局部业务整体观,进行模块化处理,整合精简事项表单、材料和流程。
2.“一链办理”。区政务服务大厅为企业提供从注册到清算各业务模块一链式服务,强化“只进一门、一窗受理”理念,统一收件,统一出件。线上,应用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平台,实现一次登录、一表填报、信息共享、并联审批。
3.“一照汇集”。以电子营业执照为载体,逐步将印章、登记档案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涉企证件的电子化信息,归集处理,全区实现涉企证照、印章、档案“一照汇集”,联合管理、展示、应用。
4.“一码通行”。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推行的“企业身份码”作为业务办理的唯一身份识别标志,实现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扫描“企业身份码”即可实现亮照亮证和相关信息一键导入,最大限度减少纸质证明材料。
二、任务措施
(一)企业开办
1.推进“电子两证”应用。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的身份认证、信息获取、存储留档、电子签名等应用功能,梳理企业开办领域“电子两证”应用需求,推动相关业务系统接入“电子两证”应用,打造更多应用场景。大力宣传、引导市场主体使用“电子两证”,提升企业开办领域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河东区税务局)
2.打造“企业身份码”。将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档案、电子印章、许可证件、信用信息、监管信息、惠企政策等数据归集在“企业身份码”上,实现数据信息集中展示,企业办事更便捷、服务更精准、监管更高效,打造“码上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区税务局)
3.持续优化“一窗通”系统。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升级“一窗通”系统功能,实现新开办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后,相关信息通过“一窗通”系统推送至税务、公积金等部门。畅通“一窗通”系统数据推送渠道,提升开办企业相关事项数据共享效率,实现数据即时推送。推行企业开办分时分次办理服务,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分时分次或全链条一次性办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河东区税务局)
4.持续做好营业执照印章档案电子化融合应用。依托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优化河东区电子营业执照融合应用功能,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档案”同步发放融合应用工作,提高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下载领取率。(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
(二)企业准营
5.持续推进“一证准营”。围绕提高企业准营便利度,将生产经营许可、社会服务许可中两个以上行业关联事项纳入“一业一证”范畴,推动“串联”审批向“并联”审批转变,实行“一单覆盖、一门办理、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核查、一并审批、一证准营、审批监管一体联动”的审批服务模式,发放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行业许可信息一码覆盖,不断提高企业准营便利度。(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烟草专卖局)
6.深入推进“证照联办”。按照“一件事、一链办”原则,将涉及单个许可或备案的事项,纳入“证照联办”范畴,实行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联合办理。结合“双全双百”工作,更新完善“证照联办”事项清单,整合联办事项申报材料、申请表格、办事指南,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表申请、统一受理、同步审批、统一反馈”的“证照联办”集成办理模式,推动实现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烟草专卖局)
7.推行证照“联管联展联用”。依托电子证照联展联用系统,使用电子证照目录管理、归集管理、应用管理模块,推进涉企许可证件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归集,将市场主体电子许可证与电子营业执照关联,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实现对所关联许可证的线上申领、下载展示、验证使用。打造企业在线申办业务、部门查验证照真伪以及电子证照卡包等应用场景,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多次往返、反复提交纸质材料、重复录入信息等问题。(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烟草专卖局)
(三)员工保障
8.推进员工保障事项集成办理。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以及职工参保登记(医保)、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单位医疗保险工资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业务进行梳理整合,打造“企业员工保障一件事”主题式服务,推动相关事项集成办理。(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医保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河东区税务局)
9.推行员工保障“网上办”“掌上办”。新开办企业可通过“一窗通”系统办理员工保障事项,人社、医保、公积金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后自动办结,提升政务服务平台和爱山东APP“一网通办”服务水平。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社会保障事项综合服务窗口,打造“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反馈”服务模式。区级开办企业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员工保障事项。(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医保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河东区税务局)
(四)纳税服务
10.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强化数据驱动,优化平台支撑,依托“一窗通”及电子税务局系统,实现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3项依申请事项“一表集成、一网受理、一次办结”;推动实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等2项高关联度后续事项在开办环节并联办理。(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1.推广实施新办企业智能化办税。优化完善“智税通”系统,整合涉税及第三方信息,实现企业新办后,税务信息自动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自动分配,票种自动核定,税(费)种自动认定,发票用量自动核准、一键邮寄到家,企业新办税务环节从申请到发票使用无缝衔接。(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2.推进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按照申报信息合并、申报步骤合并、申报渠道合并的要求,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10个财产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实现“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3.深化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简化整合申报材料,实现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及附加税费“一表申报”。优化申报预填功能,借助纳税人开票数据、财务报表数据及第三方数据,在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并预填部分申报数据项,简化纳税人申报操作。(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4.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服务。拓展涉税事项办理渠道和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范围及功能,实现纳税缴费事项全部网上可办,全面提升涉税系统支撑保障能力。以场景应用为前提,在数据互认基础上,实现电子税务局与省、市政务服务平台无感对接,方便企业群众线上“一门办”。(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5.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全面拓展发票电子化应用范围,建立健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保障体系,优化增值税电子专票开具服务,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在主要行业全覆盖。(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五)财产登记
16.拓展不动产登记网上业务类型。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拓展涉企登记可办业务类型,提高线上办理便利度,鼓励企业线上办理各类登记。(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
17.优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查询。“一网通办”平台、“爱山东”APP、“爱山东·容沂办”APP全面上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向企业提供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拓宽地籍图查询渠道和查询方式,方便企业查询相关宗地、房屋等信息,满足企业在交易、抵押不动产活动中的应用。(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18.完善司法处置不动产登记流程。人民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以物抵债不动产登记协助执行法律文书,需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处分的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在依法征收受让方办理本次不动产登记应缴纳的税款(契税、印花税)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法院;责任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9.优化非住房计税价格评估方式提升缴税效率。将非住房批量评估纳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认定范围,推行企业间非住房交易税款智能审核。扩大非住房批量评估范围和数量,推进工业、仓储用房等评估工作。(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
20.扩大“交房(地)即办证”覆盖面。全面实现“交房(地)即办证”工作常态化运行。建立“交房即办证”企业“红名单”制度,激励企业主动担当,树立“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群众满意”的标杆。(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区税务局)
(六)金融服务
21.鼓励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协调商业银行落实制造业、房地产业、绿色金融、民营领域差异化信贷服务要求,制定银行机构综合考核方案,开展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评价。(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局)
22.推动涉企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强化涉企政务数据的归集,加大数据共享力度,降低信息数据获取成本,助力企业获取融资服务。推广区级融资服务平台,继续做好金融大数据枢纽子平台建设和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综合信息平台数据归集工作。(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大数据局)
23.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不断提升征信查询网点便民服务水平;稳步推进中小机构接入二代征信系统。(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24.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积极组织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加入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名单。推进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引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三农”主体和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5.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境内外多元化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企业上市以及通过增发、可转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开展企业上市工作模块化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局)
(七)公共就业专项服务
26.提升公共就业精准化服务水平。加强与市人社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省“智慧平台”的联网协同,通过数据比对、联系核实等方式,主动对接相关企业,及时汇集用人单位相关数据,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等事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精准服务,快速办结用人单位提报的相关业务需求,持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便利度。(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7.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保障。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渠道,切实保障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利用大数据比对,加强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险等数据共享,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就业资金安全。(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知识产权保护
28.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探索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9.健全并持续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持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结合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等重大活动,广泛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项目立项
30.加强立项业务系统集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现在线赋码,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策划生成系统数据实时共享,信息反馈、业务协同;以项目代码作为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码关联、一链到底。(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31.深化“我要立项一件事”主题服务。将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二为一,整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实行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事项同步办理,集成发证。(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施工许可
32.实行施工图联审。将人防、消防、技防和水电热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33.合并施工许可事项。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施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4.推行全流程在线审批。优化工程审批系统功能,强化部门间、平台间数据调用和信息共享,增加企业电子签章应用场景,加大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应用力度,实现“零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十一)竣工验收
35.实行分段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分段联合验收或集中联合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选择单独报备或纳入联合验收一并报备。(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36.合并验收事项。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并办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7.优化联合验收流程。推出联合验收3.0模式,实行分类分段联合验收,细化不同风险等级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完善各类工程分类验收标准,优化完善验收工作流程。(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38.开展“验登合一”改革。通过联合验收方式监督建设条件落实,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取得联合验收意见书后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实现验收即登记。(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9.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水电气热、通信、教育、养老、医疗卫生、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体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关部门或单位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前期有关约定,参与分段或集中联合验收,并签订相关设施移交协议。(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体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十二)水电气热信协同报装
40.优化水电气热信报装主动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报装申请纳入“一张表单”“联合踏勘”,不再单独申请。工程审批系统与专营单位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或在工程审批系统设置报装模块,专营单位实时获取项目接入需求,及时提供主动服务,推动联合踏勘、联合审批、联合施工、联合验收“四联合”。(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41.深化外线工程告知承诺制审批。市政设施接入涉及的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范围,增加外线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场景,在前期对管线电力线路不大于200米,供水、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线路等专营单位长度不大于150米工程的管线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扩大至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增设不超过250米的给排水、强弱电、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管沟、管廊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十三)企业变更
42.实施企业开办全流程变更。将“一窗通”系统向企业变更业务拓展,企业变更信息可通过“一窗通”系统即时推送至社保、医保、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单位,实现企业变更登记和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医疗保险单位、税务、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变更登记联审联变、“一站式”办结。(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河东区税务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
43.推行企业证照“联合变更”。按照“一次告知、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后台分流、同步办理、一次办好”审批模式,在餐饮店、药店、旅馆等53个涉企高频行业,推行证照“联合变更”服务,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压缩企业办理时间。根据企业需求和本地特色,动态调整证照“联合变更”事项清单,逐步扩大改革范围。(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烟草专卖局)
(十四)企业注销
44.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将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拓展至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的所有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以《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代替股东(出资人)决议、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材料;推行简易注销全程网办,注销登记后公示系统自动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完善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推行企业简易注销部门预检服务,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压缩企业注销实际办理周期。(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
45.优化普通注销全流程协同办理。通过“一窗通”系统实现企业注销信息在社保、医保、公积金、税务、银行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单位加强业务协同联动,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可视可查。(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河东区税务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
46.推广“代位注销”制度。破解特殊情形下企业注销难题,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企业,有主管单位法人股东的,由已注销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47.实施“企业休眠”制度。因短期内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进入“休眠”状态。政府相关部门主动提供差异化监管、金融支持等方面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为企业渡过短期经营困难提供缓冲期,助力企业尽早脱困“苏醒”。(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8.推行企业证照“联合注销”。推行53项涉企高频行业证照“联合注销”服务。证照“三联办”集成申请平台建设完成前,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依托“综合受理”窗口和全程帮代办服务,实现“联合注销”线上线下同一标准、同一流程、同质服务、一体化联动办理。证照“三联办”集成申请平台建设完成后,按照“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后台实时流转、即时反馈信息”原则,将相关涉企许可注销信息与企业注销信息简并采集,系统自动及时推送,后台人员分类审批,办理结果实时反馈。(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烟草专卖局)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试点事项(2022年2月底前)。制定本地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二)落实试点工作(2022年5月底前)。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对照方案部署,在场景分类、事项梳理、表单优化、流程再造、数据共享等方面严格落实改革试点要求,根据统一标准化服务指南开展试点工作,做好省评估验收准备。同时,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力争在全省全市复制推广。
(三)全面推进改革(2022年8月底前)。统一工作规范,将企业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纳入市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全面推开企业全生命周期集成改革。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要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改革红利和经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总结评估。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改革推进情况纳入政务服务年度评估、评价范围;定期调度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试点成效情况,逐步扩大至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其他事项。
临东政办字〔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全面加强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0〕52号)、《临沂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9〕1号)、《临沂市中心城区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临城委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监管等保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全面绿色转型,不断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全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
二、建筑垃圾处置原则
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工作任务
(一)建筑垃圾处置一体化运作
1.河东区政府授权委托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授权委托单位”)负责河东区建筑垃圾的运营、收费等工作。
2.根据《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授权委托单位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管理收费工作。根据《临沂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05〕228号)文件要求,按照3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3.被授权委托单位负责全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运营等工作。筹备与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合作,在郑旺镇建设密闭式、环保型建筑垃圾处置场,专门用于我区建筑垃圾的存放及资源化利用。
4.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年度拆迁计划对拆迁工地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及运输成本进行核算,被授权委托单位根据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核算评估情况聘用第三方对拆迁工地的拆除、运输及拆除垃圾的处置工作进行招标、拍卖。将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列入成本,明确要求拆除企业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要求定时、定路线、定点进行处置。
5.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我区建成小区装饰装修垃圾进行摸底评估,并对运输处置与被授权委托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核算评估。
6.建设建筑垃圾数字化管理平台,将相关数据接入平台,及时掌握建筑垃圾去向、数量等。
(二)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1.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并纳入政府“一次办好”联审联办项目。建设(拆迁)单位开工20日前必须提出申请,并报送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种类、方量、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按照第三方审计的处置量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经核准通过并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处置核准由产生地负责办理处置申请,明确装饰装修垃圾的种类、方量、运输企业和处置场所。
(2)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建设(拆迁)工地的监管,对建设工地开挖渣土和拆迁工地外运建筑垃圾的,应严格按要求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落实施工工地现场联合勘验制度;落实街道、社区(村居)及小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主体责任,每个小区在内部适宜地点设置专门的装饰装修垃圾暂存点,居民必须按照物业公司要求到指定暂存点投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公司定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清运前安排保洁人员对不宜混入装饰装修垃圾的其他垃圾(生活垃圾、园林垃圾、医疗垃圾等)进行分拣处理,全面实行垃圾分类工作,对分类垃圾和未分类垃圾处置费通过价格机制进行管理。对新交付小区、商业综合体、沿街商铺一律实施装饰装修垃圾分类管理,并在有条件的小区、商业综合体、沿街商铺推广设置智能化收集设备。
2.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管理
在我区进行建筑垃圾营运的运输单位须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登记证》,营运车辆须取得《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建设(拆迁)单位和小区物业公司外运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时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严格按照公安交警部门审批的路线行驶。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备案的单位运输。
3.建筑垃圾末端处置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和争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政策措施;住建部门联合被授权委托单位开展拆迁项目的评估、招标、拍卖,把拆除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列入预算成本,明确要求拆除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对未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律不予验收;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批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行业监管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运营、监督考核管理工作,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查处违法倾倒、清运、中转、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严格按照建设(拆迁)工地申报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监管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流向,加强拆除垃圾资源化处置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水平。
4.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
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建筑垃圾、无《经营性运输登记证》运输建筑垃圾及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河东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推进。
(二)严格督导考核。区政府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各镇街和区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建筑垃圾存量摸排清理、核准审批、装饰装修垃圾存放场所建设、专项整治及建筑垃圾管理实施计划等情况,报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增强市民资源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
附件:河东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备注:
1.建筑垃圾是城市固体废弃物的一种,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垃圾,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工程泥浆、装修垃圾等废弃物。
2.建筑垃圾源头包括:建设工地、拆迁工地、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地(包括住宅小区、办公或商业用房、沿街门面房等)。
附件
河东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田婷婷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范 浩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周圣连 区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王守堂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凤凯 区财政局局长
吴永学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善龙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何建方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连辉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孙 斌 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
朱孟华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局长
陈宏伟 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 家 九曲街道办事处主任
霍云鹏 芝麻墩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超男 梅家埠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大伟 朝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浩 凤凰岭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晓光 汤河镇政府镇长
曹克善 相公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洁 郑旺镇政府镇长
刘柯含 八湖镇政府镇长
朱孟涛 汤头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晓玲 太平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张连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不作为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临东政发〔2022〕1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及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2022年河东消费季”消费券惠民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河东消费季”消费券惠民活动方案
为恢复和提振消费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根据山东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发行消费券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的通知》(鲁商字〔2020〕3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按照“政府引导、金融助力、企业让利”的原则,开展“2022年河东消费季”消费券惠民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扩内需、促消费、保民生、稳运行。
二、活动时间和范围
2022年1月28日至2月18日,在河东区内的零售、餐饮、住宿等领域发放惠民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
三、活动方式
消费券发放以“云闪付”APP为平台,参与活动的商家需确认已开通中国银联“云闪付”受理业务,并配合中国银联完成活动测试。消费者可以在“云闪付”APP上领取消费券,消费券仅限线下到店使用。
四、消费券参与企业和消费主体
(一)参与企业
根据区统计局提供的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等企业名单,按照自愿报名的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地镇街、经开区报名,经河东区政府官网公示后确定。具体筛选要求如下:
1.纳税(注册)地或交易发生地在河东区的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等企业,经营手续齐全,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风险交易等负面记录;
2.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没有变相加价、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企业及企业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或者协助他人套取活动资源、参与作弊、开展虚假交易等,一旦发现有套现、作弊、虚假交易、洗钱等情况的,相关部门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向违法违规企业索回相应损失;
3.遵守本次活动各项规则,能够结合自身实际在政府消费券补贴之外,给予消费者一定程度的优惠让利。活动期间,企业需在店内铺设海报、易拉宝等宣传物料,并利用企业公众号、微信、微博等积极传播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参与活动;
4.企业能够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消费主体
在河东区境内的消费人群。
五、消费券投放、领取和使用
消费券发放总资金120万元。其中河东区人民政府出资100万元,中国银联山东分公司出资20万元。
(一)投放计划
2022年1月28日至2月18日。每周五上午10点通过“云闪付”APP向广大消费者发放惠民消费券,共投放4轮,每轮消费券自发放当日起7日内有效。过期时间以券面展示时间为准,消费券过期不补发。活动期间,活动组织方将根据活动执行、市场反馈情况及政府有关部门需要,适当调整消费券投放比例,并择机开展随机立减等满减营销活动。
1.首轮投放:1月28日上午10点,投放消费券总量不低于投放总额的40%。
2.第二、三、四轮每轮按不低于投放总额的20%(含上轮逾期消费券未使用部分)进行投放。
(二)领取方式
1.“云闪付”。第一步:打开“云闪付”APP定位临沂市,点击“奖励中心”;第二步:选择需要领取的消费券,点击“去领取”;第三步:点击“免费获取”,输入验证码;第四步:领取成功。
2.线下扫码。消费者在活动商家门店,扫描活动海报的二维码,进入“云闪付”领取。
(三)领取规则
消费券在投放日限时限额发放,每人每轮(批)可领取100元、50元、30元消费券各一张,领完为止。
(四)使用规则
1.消费券领取成功后,到店消费时使用“云闪付”核销。30元券消费满100元可用,50元券消费满200元可用,100元券消费满500元可用。
2.每笔消费只限使用一张消费券。用户在临沂市河东区境内注册的商家进行线下消费时,若消费行为满足消费券使用规则,可选择使用消费券抵扣相应金额。
3.消费券在使用时,可与商家优惠叠加使用。
4.消费券不可提现,不可转赠、转让他人,不可为他人付款,不可售卖。
5.在有效期内使用消费券的订单发生全额退款时,消费券可再次使用,退款后的消费券有效期不变。如超出有效期或有效期内订单部分退款,消费券无法再次使用。
六、活动宣传
1.活动宣传。通过组织启动仪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启动仪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商务部门根据发券周期负责组织本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公益短信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消费券发放的相关信息和社会反响,营造浓厚活动氛围,激发居民参与热情和消费意愿。
2.线上宣传。中国银联山东分公司组织合作银行、银联商务山东分公司,通过官网、APP、公众号、小程序、短信等平台发布活动信息。
3.线下宣传。银联山东分公司通过采购的楼宇电梯广告、视频广告以及店内海报、单页等多种渠道宣传本次活动。
七、活动组织
1.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做好活动的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全程提供活动舆论支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氛围。
2.区商务局负责活动的牵头组织,组织引导相关企业、商家积极参与相关活动并对活动效果进行分析评估。
3.区财政局负责消费券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商家产品和服务质量,强化市场监管,查处商家变相加价、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套现、作弊、虚假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处置消费者投诉。
5.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全区城区户外彩色大屏全天候全时段宣传播放消费券发放的社会意义及活动规则,确保户外宣传收到实效。
6.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负责推动收单机构优化提升移动支付受理环境,及时处理支付领域咨询、投诉、举报。
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活动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组织公安、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单位,督导参与企业落实经营秩序维护、人员疏散及安全保障措施。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做好活动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
9.区统计局负责提供我区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等企业名单。
10.中国银联山东分公司(临沂业务部)负责筹集银联承担投入资金,做好活动宣传、消费券发放结算、数据统计汇总,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临东文旅字〔2022〕2号
按照“乡村振兴三步走”工作部署要求,重点围绕在旅游方面打造长三角中心城市休闲旅游“后花园”的工作目标,全面提升我区旅游业发展品质,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4月上旬在全区开展旅游品质提升百日攻坚集中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对表对标,组织全区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等市场主体开展整改提升工作,完善基础设施,改进管理服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旅游业细微化服务水平和发展品质,营造放心、开心、舒心的旅游环境。
二、工作重点及责任单位
(一)旅游景区。整治重点:景区核心产品是否缺失,是否及时适应市场需求进行更新迭代,是否有推出的新产品新业态,景区市场认可度、影响力如何,游客接待量是否达到相应等级要求;景区自然、人文等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生态环境、历史文物、传统风貌等受到严重破坏现象;游客中心位置是否合理,规模档次是否符合相应质量等级,接待咨询服务功能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落实是否到位;景区游览路线是否设计合理、顺畅;各种公共图形符号、标识导览、安全警示标识是否齐全、规范、清晰,景区主要产品、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最大承载量等是否按要求公示;无障碍设施是否齐备,是否有占用无障碍通道的现象;景区旅游厕所是否符合“数量充足、干净无味、实用免费、管理有效”的标准,是否配备手纸、抽纸、洗手液、烘干机等相关设施、物品;停车场是否布局合理,容量能否满足接待量要求,管理是否规范;是否落实特殊群体门票优惠政策;景区讲解、展板内容是否科学、规范、准确、生动;旅游购物是否秩序良好、明码标价,是否有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餐饮经营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是否明码标价,计量单位表述清晰,是否突出地方特色,经营效益是否良好;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涉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特种设备是否按时年检,运营管理是否符合规范等;智慧旅游系统是否高效畅通,门票预约系统、客流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照要求配备、建设到位;景区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脏乱差等现象。
(二)旅行社。整治重点:是否存在以免费旅游、购物(会 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低价揽客、低于成本操作,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是否存在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通过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与旅游者签订合同;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是否有明确补充协议等;是否存在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不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以及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履行的行为;旅行社租用、使用的车辆,是否选择经过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旅游包车客运单位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并与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车合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旅行社在发车前是否开展游客乘车安全教育;导游(领队)以及司乘人员是否检查游客按规定配戴安全带等。
(三)导游领队。整治重点:带团导游(或领队)是否有导游证;是否存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进行导游活动时,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是否存在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行为;是否存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行为;是否存在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行为;是否存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等。
(四)星级饭店和旅游民宿。整治重点:是否明码标价,计量单位表述清晰;是否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星级饭店是否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建立完善的卫生制度,卫生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内外环境卫生是否整洁,卫生状况是否达到标准要求;重点区域消毒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并完好有效;厨房食品是否安全卫生,食品留样管理制度措施是否到位,砧板、刀具等操作工具是否按生熟区分、消毒;被子、枕头等是否定期消毒清洗,被套、枕套是否一客一换;清洁用具分类、分开管理、存放和使用,有无明显标志;从业人员是否取得从业健康证明,着装是否整洁卫生等。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对旅游品质提升百日攻坚集中行动进行全面动员和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利用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宣传手段,做好舆论宣传。
(二)自查整治阶段(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3月20日)。各相关企业、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内容,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针对重点整治内容加强日常监管检查,确保旅游行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2年3月21日至4月5日)。区文化和旅游局将抽调人员组成督查暗访组,对各旅游企业开展暗访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整理记录并通报,督促旅游企业限期整改。
(四)总结阶段(2022年4月6日至4月10)。各旅游企业要对本次旅游品质提升百日攻坚集中行动开展过程中取得的工作经验、取得成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建立完善工作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要主动承担起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发挥主导作用,推动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各旅游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立足本单位实际,自觉主动开展提升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要把暗访暗查作为发现问题的主要抓手,对辖区内旅游市场进行全面的“体检式”暗访评估,深入排查存在的各类问题隐患。要以双随机检查为基础,综合运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进驻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三)确保工作实效。要认真梳理各类案件线索,要找准整治重点,突出关键环节,加强案件查办、督办、转办、协办工作,提高整治针对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严重违规违法问题要坚决查处,绝不手软。同时,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开展工作,确保客观公正;百日集中攻坚行动中要严明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四)做好舆论宣传。要注重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把旅游品质提升百日集中攻坚行动开展部署、实施、成果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向行业通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向市场传导压力,向公众传递信息,营造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月21日
临东政字〔2022〕2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及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切实加强我区全民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加快推进健康河东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身和健康需求,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家、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体育”这一根本要求,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不断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多元功能,推动体育强区和健康河东建设。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更加便利,健身热情进一步提高,各运动项目参与人数持续提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全区总人口的45%以上,城乡居民体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体质和健康水平指标位居全市前列。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体育设施体系更加配套,行政村和300人以上的自然村实现健身设施全覆盖,社区“15分钟健身圈”更加优化,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数量达到1块,每千人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数达到3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3.1平方米以上,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会进一步向基层延伸。推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让城市处处有体育基因,实现从“健康之城”到“运动之城”的转变,建设成为全省知名的体育城市。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全民健身设施体系
1、科学研制行动计划。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着眼增加全民健身设施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健身设施短板,完善健身设施建设顶层设计。按照布局合理、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综合利用的指导原则,分类编制和实施好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行动计划,通过盘活城市空闲土地,用好公益性建设用地,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举步可就、方便可达的社区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广场、健身步道、小型足球场等全民健身设施。积极吸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工作格局,力争建设更多的全民健身设施。
2、积极推进重点工程。继续推进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面完成区、镇街“四个一”工程,即区级建成一个公共体育场、一个全民健身中心、一个体育公园和一个游泳馆,镇街全面建成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和一个社会足球场。充分利用城市“金角银边”空闲地,到2025年,建成100处城市体育口袋公园,建成篮球、排球、乒乓球等中小体育馆;加强农村健身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面完成70个行政村健身设施更新、72个自然村健身设施新建任务任务。加强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全面落实《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巩固完善体育设施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工作机制。按照《临沂市老旧小区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行动实施意见》,抓好老旧小区健身设施建设。
3、健全优化管理机制。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监管,落实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加快推进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提高场馆综合利用率。鼓励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公共体育场馆,推进公共体育场馆社会化、专业化运营。
4、积极推进智慧化建设。鼓励企业设计研发智慧化健身设备和器材,推动全民健身设施、器材智慧化升级,到2025年,区内至少建有1个智慧体育公园。全面落实场馆信息化建设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科技创新平台和科学健身指导平台建设,推动健身俱乐部提升智慧化服务水平。积极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促进体育场馆在场地预定、赛事信息、体质监测、健身指导、人员追溯等方面提供全域共享、互联互通的智慧化健身服务。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
1、不断丰富活动载体。以区全民健身运动会为依托,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丰富赛事项目,扩大赛事规模和覆盖人群。按照因地制宜、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重心下移,把赛事办到群众身边,以镇街、社区(行政村)为主体,组织举办镇街、社区运动会,镇街运动会和社区运动会总数每年各不少于100场次。结合全民健身月、全民健身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各类主题示范活动。大力推进冬季冰雪项目普及,办好冬季全民健身运动会。鼓励结合传统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探索发展线上体育,打造全民健身新模式。
2、持续打造品牌赛事。打造“红色沂蒙”体育品牌,以新四军军部红色教育基地、临沂市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为阵地,积极开展“红色之源”迷你马拉松赛、“红色之韵”广场舞大赛、“红色之旅”自行车赛、“红色之韧”百里沂河水陆马拉松挑战赛等系列活动,突出城市特色和人文精神,彰显城市形象和时代进步。加大太极拳、健身气功、广场舞、龙舟等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的推广力度,鼓励皮划艇等时尚休闲运动项目发展,推动“一镇(街)一特色、一村一品牌”全民健身品牌赛事创建活动。
3、鼓励社会力量办赛。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体育”工作格局。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体育协会、俱乐部承办全民健身赛事,引导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共同打造体育赛事,支持鼓励行业、系统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策划组织针对不同人群的赛事活动。以坚持安全办赛为前提,积极进行市场化运作探索,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办好群众体育赛事。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党性教育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区工商联、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完善全民健身组织体系
1、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完善以各级体育总会为枢纽,各级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支撑,基层体育组织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按照“1+2+N”模式(1个体育总会,1个老年体协+1个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N个单项体育协会),重点推动镇(街道)、村(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壮大。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体育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健身团队。着眼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管指导和动态考核,全面推行等级管理,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2、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全面梳理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状况,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建设和信息化管理。继续抓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教学水平。
3、加强志愿者组织建设。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鼓励优秀运动员、体育教师、教练员、大学生等具有体育技能与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加强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建设。积极开展体质测定和运动能力评估,提高城乡国民体质抽样检测比例,不断提升科学健身水平。加强基层健身站点建设,全面推行星级健身站点评选认定工作,实现标识规范、管理有序、功能完备、布局合理,不断提升基层健身站点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活动,实施全民健身技能入户工程。组织编写全民健身宣传读本,开展科学健身大讲堂活动和健身服务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支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技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特定人群健身服务
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及职工文体协会作用,更加广泛地开展机关运动会、职工运动会及喜闻乐见的健身赛事活动,引导更多干部职工参与健身。积极推动新兴社会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探索富有特色、科学高效的组织形式和参与方式。发挥各级老年体育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老年人健身活动,办好老年人体育赛事活动,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完善残疾人体育训练和康复设施,继续办好残疾人各类赛事活动。组织妇女积极参与群众性健身活动,提高妇女身心健康水平。
(责任部门:区直机关工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区工商联、区卫生健康局、区委老干部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推进全民健身文化发展
把弘扬体育精神和弘扬沂蒙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沂蒙精神对全民健身的支撑作用,丰富弘扬沂蒙精神的载体和平台。大力宣传全民健身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引领健康生活方式中的独特作用和重要价值,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健身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推广全民健身基层典型人物和单位的示范效应,利用各种载体讲好群众身边的健身故事。注重体育项目文化的打造,挖掘运动项目文化内涵,丰富体育文化表达方式。加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民间体育、民俗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创新推广。以北京冬季奥运会为契机,大力普及推广冰雪运动文化。
(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融媒体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统筹推进全民健身融合发展
1、深化体教融合。全面落实《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体教融合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保障,制定青少年体育发展保障标准。鼓励中小学积极开展特色体育活动,发展特色体育运动队,推进区队校办。开展区中小学生体育联赛、区中小学生运动会等学校体育赛事,以小学体育兴趣化、初中体育多样化、高中体育专项化为体育课程改革目标和方向,建立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督导机制,加强学校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建设。按照“1+N”模式,加强区级体校全面建设,深化区级体校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开展体育技能培训,研究制定社会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社局、团区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推动体医融合。建立完善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体医融合试点工作。支持医疗机构建设康复科室、开设运动医学门诊,鼓励体质检测与健康体检融合开展,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开具运动处方试点。加强体医融合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体医融合专家资源库。支持发展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慢病管理、运动康复等体医融合服务业态。
(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促进体旅融合。放大生态河东旅游资源优势,规划建设一批体育旅游精品路线。鼓励发展休闲体育项目,培育户外露营、机动车越野、水上运动、民俗项目等体育旅游新业态。
(责任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加强产业融合。加大健身服务与康养、旅游、医疗、经贸、会展等产业形态的融合力度。以山东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为依托,山东瑞建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山东华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龙头,打造一批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鼓励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多元化、个性化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健美、体育专项技能培训等服务。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做好体育产业统计及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监管工作。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保障。加强党对全民健身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全民健身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全民健身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推动全民健身重大政策落实落地。深化体育公共服务“放管服”制度改革,强化区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职能,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本实施计划年度监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把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成效纳入镇街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公共财政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拓宽社会资本投入全民健身事业渠道,促进社会资本参加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数量,鼓励社会力量承接全民健身设施的运营管理。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区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统筹用地保障。将全民健身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农村健身工程用地。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用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荒地等土地建设全民健身设施,落实好国家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
(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优化人才保障。加强部门协同,畅通培养渠道,推动基层体育管理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者提升服务技能。推动竞技体育科研成果与全民健身互通共享,引导退役运动员从事全民健身工作。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社局、区委编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强化安全保障。坚持防控为先、动态调整,统筹赛事活动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建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应急保障机制,建立户外运动安全分级管控体系。对各类健身设施的安全运行加强监管,鼓励在公共体育场馆配置急救设备,确保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达到防疫、应急、疏散、产品质量和消防安全标准。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河东公安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完善制度保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服务保障等标准规范和全民健身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全民健身行政执法和监督力度,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规范。利用好第三方评估和全民健身满意度调查等评估手段,开展好本实施计划实施效果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计划》职责分工推进落实。
(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临东政办发〔2021〕26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的通知》(国发〔202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提升临沂县乡公共体育设施的意见》(临政办字〔2021〕6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推动我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着力点,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开放惠民、科技智慧”的公共体育设施体系,为加快体育强区和健康河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在“十三五”期间大力投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基础上,着眼新时代新要求,提升建设标准、拓宽建设内容,进一步完善功能、优化布局、强化管理、规范使用。到2025年,区、镇街分别建成“四个一”工程,即区建有一个公共体育场、一个全民健身中心、一个体育公园、一个游泳馆,镇街建有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一个社会足球场。
三、建设标准
(一)区“四个一”工程
1、公共体育场:包括400m标准塑胶跑道、标准足球场地和部分项目的田径场地、固定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标准足球场地为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2、全民健身中心:建筑面积≥4000㎡,包括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大空间球类房;乒乓球室、国民体质监测、器械健身房等其他小空间功能房;经常开展体育活动场地种类≥10种。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场地设施相对集中。
3、体育公园:具有体育特色、规模较大、项目多样的户外公共体育场地,场地面积≥10000㎡,运动项目≥15种。体育公园至少包括以下4类功能:一是常规球类:篮球场、足球场、门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网球场等笼式场地;二是步道类:健身步道、骑行步道等;三是器械类:室外健身器械场地,至少一处智能化室外健身路径(不少于12件);四是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等体育项目。
4、游泳馆:包括一个标准室内游泳池、一个准备池及适量看台。标准泳池为50m×25m,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有关要求。
(二)镇街“四个一”工程
1、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筑面积≥1500㎡,且用于体育健身的室内场地面积总和≥1000㎡,包括大空间健身用房、小空间功能房。经常开展体育活动场地种类≥5种,宜配置篮球、羽毛球、乒乓球、棋牌室或其他健身活动室等。
2、灯光篮球场:应配置一片带看台的标准篮球场地,场地面积至少608㎡(32m×19m),场地面层应是合成材料或PP材料悬浮式拼装地板。增设围栏,配备相应的照明设备。(“十三五”期间已完成建设)
3、多功能运动场:可以是多功能转换场地(即一块场地重叠划线);也可以是2种以上健身场地平行分布;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设置配置可满足3种以上健身项目使用。场地面层应是合成材料或PP材料悬浮式拼装地板。增设围栏,配备相应的照明设备。(“十三五”期间已完成建设)
4、社会足球场:具备条件的积极建设标准足球场,场地比赛区(划线区)不小于90m×45m;场地条件受限的可建设7人制足球场,场地比赛区(划线区)不小于45m×45m,比赛场地外应设置缓冲区。增设围栏,配备相应的照明设备。
四、管理服务
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机制,不断提升公共体育场馆开放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好场地设施的使用效益。
(一)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开放监管。确保全面开放健身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基本功能,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执行开放要求。
(二)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配套服务。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等附属配套用房,建立应急救治机制,加强对场馆工作人员的急救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场馆健身站点和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加强对健身群众的指导和服务。
(三)推动体育场馆现代化智慧化建设。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应用,提升体育制造科技含量。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逐步推行智慧化管理运营模式,加强资源整合、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实现科学健身指导、体育场地预定、赛事信息发布等功能,不断提升网络服务水平。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引入各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管理公共体育设施,拓宽服务领域,延伸配套服务,实现最佳效益。
五、时间安排
(一)2021年12月底前: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计划,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
(二)2022年2月底前: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全面落实好项目选址、用地指标、建设资金等保障。
(三)2022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手续,基本完成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等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四)2022年6月底前:确保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开工建设。
(五)2024年6月底前:所有新建、改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六)2024年12月底前:组织第三方对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解决好土地、资金等保障性问题,明确整体目标任务和各年度落实举措,形成定期研究、统筹推进的高效工作机制。
(二)加快工作进度。各镇街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地抓好任务落实,在切实摸清工作底数的基础上,坚持一事一策,把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与第26届省运会承办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场馆建设标准和进度,千方百计确保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任务。
(三)确保工作实效。区政府办公室将建立工作台账,形成定期报告、调度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安全底线,保证建设质量,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坚决杜绝凑合过关,确保到2025年全区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附件1.《河东区区级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
2.《河东区镇街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河东区区级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任务总量 |
2022年建设目标 |
2023年建设目标 |
2024年建设目标 |
1 |
区级“四个一”工程 |
公共体育场 |
1 |
1 |
||
2 |
全民健身中心 |
1 |
1 |
|||
3 |
体育公园 |
1(建成) |
||||
4 |
游泳馆 |
1 |
1 |
附件2
河东区镇街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2022年建设 目标 |
2023年建设目标 |
2024年建设目标 |
1 |
镇街“四个一”工程 |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
汤头街道 凤凰岭街道 |
相公街道、汤河镇、 朝阳街道、八湖镇、 郑旺镇 |
九曲街道、芝麻墩 街道、梅家埠街道、 太平街道 |
2 |
社会足球场 |
朝阳街道 凤凰岭街道 |
相公街道、汤河镇、 汤头街道、八湖镇、 郑旺镇 |
九曲街道、芝麻墩 街道、梅家埠街道、 太平街道 |
临东政办发〔202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开展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周清月结”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展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周清月结”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方案》(临东办字〔2021〕13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标
强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高效运行机制,提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办理质量,有效提升市民满意率,架好区委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真正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打造成为“为民办事的权威,完善工作的指南,改进作风的利器,沟通社会的平台”。
二、活动内容
1.每周集中梳理。每周集中梳理前一周收到的2次及以上重办工单,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各单位,各单位当周进行集中办理。
2.次周通报督办。每周一对上周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的2次及以上重办工单进行核对,如有合规诉求未办结或再次重新办理的,将办理情况通报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部分单位进行现场督办。
3.约谈责任单位。如上述工单在第二周仍未办结或再次重新办理的,将上报区政府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4.月底全部办结。每月最后一周,对各单位的2次及以上重办工单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不能在月底完成办结的,将在年终考核中的“督查督办”项进行扣分。
三、活动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将热线工单处理和解决群众诉求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日程,从主要负责人起层层压实责任,选派政治过硬、综合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人员具体负责热线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理质量,真正做到“四个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2.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和处置机制的文件要求,各单位在工单处理过程中,如有存在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将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
临东政发〔202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区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区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九条区司法行政部门是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统一登记、编号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区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三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区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区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四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争议较大的;
(四)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十七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管委会)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镇街(管委会)、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八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送审申请书1份;
(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2份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8份及电子文本;
(四)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1份;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区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行政司法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镇街(管委会)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镇街、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五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其中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动的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特别复杂、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核期限。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七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区政府。
第二十八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区政府审议,并向区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区政府部门根据区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1份;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1份;
(三)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1份。
符合规定的,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HD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六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区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区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七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街、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区政府备案,径送区司法行政部门,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多个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四十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一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区司法行政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区文件相抵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四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区政府,具体解释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作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四十六条各镇街(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一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审查,确实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组织文件清理工作。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各镇街(管委会)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镇街(管委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镇街(管委会)和区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3日。《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临东政发〔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送审申请书格式
河东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送审申请书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送审文件名称 |
|
拟发文机关 |
£区政府 £区政府办公室 £起草部门(经区政府批准) |
送审事项 |
|
送审文件 相关材料 目 录 |
|
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
主要负责人(签字): 起草部门(盖章):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字〔××××〕××号
区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文本清样)
2.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司法登字〔××××〕××号
××(委、办、局):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HDD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区政府网站、区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四)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区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HDDR-××××-×××××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 〕×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关于对《××××》的前(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评估单位盖章
(七)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区政府:
××(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临东政发〔202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区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区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九条区司法行政部门是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统一登记、编号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区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三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区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区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四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争议较大的;
(四)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十七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管委会)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镇街(管委会)、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八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送审申请书1份;
(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2份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8份及电子文本;
(四)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1份;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区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行政司法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镇街(管委会)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镇街、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五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其中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动的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特别复杂、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核期限。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七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区政府。
第二十八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区政府审议,并向区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区政府部门根据区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1份;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1份;
(三)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1份。
符合规定的,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HD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六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区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区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七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街、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区政府备案,径送区司法行政部门,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多个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四十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一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区司法行政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区文件相抵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四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区政府,具体解释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作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四十六条各镇街(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一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审查,确实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组织文件清理工作。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各镇街(管委会)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镇街(管委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镇街(管委会)和区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3日。《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临东政发〔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送审申请书格式
河东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送审申请书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 送审文件名称 | |
拟发文机关 |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起草部门(经区政府批准) |
| 送审事项 | |
| 送审文件相关材料目 录 | |
| 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 主要负责人(签字): 起草部门(盖章):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字〔××××〕××号
区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文本清样)
2.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司法登字〔××××〕××号
××(委、办、局):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HDD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区政府网站、区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四)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区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HDDR-××××-×××××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 〕×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关于对《××××》的前(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评估单位盖章
(七)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区政府:
××(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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