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edongquhdlyshdqthzwsy/2025-0000087 | 公开目录: | 行风建设 |
| 成文日期: | 2025-12-03 | 发布日期: | 2025-12-03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卫生院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遵循“有案必查、查完必纠”原则,特制订以下处理细则。
一、不准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科室向个人下达创收指标的,对科室负责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科室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该科室、科室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不准开单提成
1.医务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
提成或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药产品收取2000元以下现金或相应价值物品提成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医务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或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药产品收取2000元以上(含2000元)现金或相应价值物品提成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务人员乱收费、多收费、私自收费的,责令将多收的费用如数退还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奖励性绩效、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等不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道究刑事责任。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1.医务人员直按接受拥赠资助用于发放科内职工福利或擅自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公司企业成经销人员资助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2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相应钱款费用,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扣发当事人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医务人员直接接受捐赠资助用于发放科内职工福利或擅自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公司企业或经销人员资助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责令退还相应钱款费用,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务人员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或泄露患者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1.医务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托材等用量信息提供方便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一个月的奖助性绩效,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医务人员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耗材等用量信息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收受回扣
1.医务人员收取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基建、后勤服务等公司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2000元以下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医务人员收取2000元以上(含2000元)回扣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医务人员参加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基建、后勤民务第公司企业域经销人员安体、组织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极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助性绩效,取消当年许先评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1.医务人员索取或收受思者及其亲友200元以下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的,责令退还违规所得。已经使用的,按原市场价退还相应金额钱款,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医务人员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2000元以上(含2000元)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等价值贵重礼品的,责令退还违规所得。已经使用的,按原市场价退还相应金额钱款,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 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1.违反“九不准”当事人除给予上述组织处理外,还可视其违规情节、认识态度、改正表现等再分别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暂停执业活动等处理。
2.当事人为支部、科室负责人且违反“九不准”规定情节较重的,除给子上述组织处理外,还将按程序免去其负责人职务。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同时给子其分管领导诚免谈话等处理。
3.对于一人多条或多次违规违纪者除给予上述组织处理外,还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从事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医务等管理工作的医务人员发生违反“九不准”相应行为的,其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