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edongquhdfybjy/2025-0000099 | 公开目录: | 医疗秩序 |
| 成文日期: | 2025-12-04 | 发布日期: | 2025-12-04 |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妇幼保健院 | ||
为营造良好的医疗秩序,保障医务工作人员和就诊群众的合法权益,临沂市河东区妇幼保健院现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详情如下:
卫通【2012】7号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4.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6.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8.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
“医闹”正式入刑最高可判7年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现已公布,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医闹”的出现,字如其名,就是对医疗系统的一场闹剧。其危害不容小觑,不仅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破坏医院的医疗设施,还威胁到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影响极坏。
据了解,“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彼此间有一套分工流程,利用医院的责任,借机闹事,甚至有些人把这当作一个行业来牟利。“医闹”经常采取毁坏财物、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殴打医务人员或者在医疗场所滞留等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医闹”是一个特殊人群,他们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努力寻找“商机”,甚至发展成为一项新的“职业”。
有些患者原本不想使用暴力解决问题,但被一些职业“医闹”利诱甚至禀挟,从而扰乱了公共秩序,使正常的医疗秩序受到破坏,使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因此'医闹'是非常恶劣的。医患关系紧张,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不和谐的突出表现,所以把“医闹”入刑,对严重的“医闹”行为进行刑事制裁,是十分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8年7月31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