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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lysjjxx/2025-0000082 公开目录: 学生资助
成文日期: 2025-09-19 发布日期: 2025-09-19
发布机构: 临沂市经济学校
临沂市经济学校2025-2026学年学生资助政策
发布时间:2025-09-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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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指导思想及领导小组

自开展中职学生助学金工作以来,在临沂市教育局、河东区教体局的关心和支持下,我校认真贯彻《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临沂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临财教〔2021〕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使用,发挥有效作用。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包含国家免学费、国家奖助学金、校内资助、特殊保障人群学生资助等,下同)开展。

组 长: 王守明

副组长:冯立升 徐守志 谭焕立

组 员:孙瑞超 王忠俊

下设资助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王忠俊

资助管理员:潘宜清

工作人员: 徐向颖 李 伟 程 伟 郭晓春 李文娟 韩 良 孙红玲 戴建华 魏延霞 各班主任

第二章: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着应助尽助原则,不受比例限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

第四条:贫困学生困难等级认定标准

1、下列条件的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将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等特殊困难学生认定为特殊困难,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2、被当地民政部门和村委列为贫困户或低收入的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单亲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可认定为困难。

3、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务农重大损失、父母下岗(失业)等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以上困难学生要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困难学生调查表,学校将派专人登门调查核实。

第三章 资助流程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流程进行评定。

第六条宣传 学校应将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申请指南公开详细向学生说明。

第七条申请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2、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以下表格: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3、学校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校家访、班级评议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八条 评审

1、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2、初审结果公示无异后,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经校长审批后上报河东区教体局资助中心。

3、学校在该学期内,每月在系统中维护资助学生名单,每月20日前完成校级审核。

第四章 助学金管理及发放

第九条 学校依据实际受助学生名单,按照坚持方便学生使用,确保资金安全的原则,由各学校联系银行统一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使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KTV等场所;

(四)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五)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资助管理办公室及时统计受助学生转出、转入、休(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对有学籍变动的学生停止发放助学金,以避免国家助学金的流失。

第十二条 资助管理员于每月15号前将本月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到河东区教体局资助中心。

第十三条 资助管理办公室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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