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edongquhdlysjjxx/2026-00014 | 公开目录: | 规章制度 |
| 成文日期: | 2026-04-21 | 发布日期: | 2026-04-21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经济学校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山东省普通中职学籍管理条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制订本条例的目的是加强校风建设,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育秩序,确保学生德智体美秀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行为的处分分下列六种:
l、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留校察看
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校察后再发毕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l、认识态度好,敢于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情节特别轻微的;
4、由于他人胁迫或诈骗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
l、违纪后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2、在处分未撤前又犯错误的;
3、违纪后向学校隐瞒的;
4、屡犯不改的;
5、有较严重后果的;
6、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极差的;
7、同时犯两款以上错误的。
第七条 犯有本条例未列出的错误行为,比照本条例中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相同性质的错误,根据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合并处分。
第九条 本条例只限于纪律处分,涉及经济赔偿,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l、对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除纪律处分外,并按价赔偿;
2、凡有偷窃行为的,除纪律处分外,必须返回赃物赃款;
3、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事故的。除纪律处分外,根据责任情况,承担医疗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全校给予通报批评并扣班级相应积分
1、未经批准不参加早操、课间操者;
2、学生染发,男生烫卷发、蓄趋须,女生烫卷发、浓妆艳抹、戴饰品等与中学生仪表不相称的;
3、在校期间未经班主任批准而擅自外出;
4、午休期间滞留教室以及其他地方;午休或晚间就寝后,违反制度,影响他人休息的;寄宿生超过晚休规定的时间进入宿舍的;
5、越窗进出宿舍、教室及其他公共场所;
6、拾到钱物占为己有或数人分割占有的;
7、用餐时,不按规定就餐以及将饭菜带出餐厅者;带饭菜进入校园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扣班级相应积分
1、未经批准不参加课间操累计10次以上的;
2、违反学习纪律、宿舍管理规定及学校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的,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随地小便或将垃圾倒入厕所的;
3、随便到办公楼、教学楼等顶层平台及其它危险区域活动的;
4、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
5、搞恶作剧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在教学区、生活区或集体场所哄闹,造成秩序混乱的;在校内私下乱接电线或乱动照明设备的;
6、偷窃他人物品的;
7、擅自留他人在学生宿舍内住宿的;
8、私配学生宿舍钥匙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符合警告处分条款,但认识错误态度恶劣者,符合警告处分条例中两项以上者;
2、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7节;
3、为他人提供作案条件,如告知偷窃目标、提供宿舍钥匙等;
5、组成落后小团体,且有违纪行为,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l、曾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又犯类似错误,必须给予处分者;
2、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节;
3、指使他人或直接用威胁、恫吓或共他手段索要、敲诈或变相敲诈他人财物的;
4、在集体场所起哄闹事,致使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5、擅自离校、离家出走l天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校内抽烟、喝酒者;
2、顶撞老师或其他管理人员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3、翻越学校围墙,冲闯学校大门的;
4、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在11一15节以上的:
5、偷窃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
6、在教室、宿舍或学校其它场所点明火,造成一定后果的;
7、指使他人进行敲诈或变相敲诈,指使校外人员进行敲诈的;
8、擅自离校、离家出走2天以上的;
9、男生进入女生宿舍或女生进入男生宿舍;
10、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且能及时认识自己的错误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
2、偷窃集体或他人财物情节较为严重的;
3、使用暴力、胁迫或采取强行搜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或犯有其他流氓行为的;
4、谈恋爱、进营业性舞厅、进入电子游戏机房和网吧,经学校教育仍不改正,给学校造成影响的;
5、擅自离校、离家出走3天以上的;
6、打架、斗殴或挑唆他人引起斗殴,造成一定伤害的;
7、伙同或指使校外人员。聚众滋事,造成一定后果的;
8、辱骂教职工或家长,情节严重的;
9、已在校内寄宿,但又在校外租房居住,劝说无效的;
10、受到政法机关处理的。
第十六条 其他违纪处理
1、参与非法经商者,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悔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校内等场所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像制品,经批评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私留罪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裁决与执行
第十七条 政教处会同系部主任及班主任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系部核实材料会同班主任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向家长通报该学生的违纪情况。
第十九条 政教处根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分管校长审阅全部材料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政会议集体,决定处分等级。
第二十二条 由政教处向违纪学生及其家长通报处分等级,会同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教处向全校学生宣布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并公布处分布告。
第二十四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评为各级各类优秀,本学期操行等级降一等。凡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记入学生档案。凡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作试读生处理。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半年后,可向政教处提出撒消处分申请,经政教处核实并经校委会同意后撤消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如其错误性质严重。可将材料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可在今后必要时予以修订。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