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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lydesqzx/2025-0000031 公开目录: 学生资助
成文日期: 2025-09-26 发布日期: 2025-09-26
发布机构: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2025-2026学年学生资助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5-09-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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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上报审核、资金发放等六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及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申请表”,并指导填写。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据实填写“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对已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困难家庭核实平台反馈信息、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认定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上报审核。学校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内签字盖章、整理学生申报材料、填报申报学生名单汇总表,盖章并上报区教体局审核确定资助名单(纸质版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必须一致)。

(六)发放资金。区教体局将审定的资助人数汇总报区财政局,核拨资助资金,学校要及时将资金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学生资助项目一般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沂第二十七中学的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应严格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三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人数。

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7、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8、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9、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10、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条 学生要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2、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5、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6、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认定流程

第十一条 材料收集

1、开学第一天,学校发放《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申请认定的学生(监护人)如实填写《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3、开学一周内,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申请认定的学生(监护人)填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并负责收集《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农村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4、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1、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本标准进行评议,确定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2、年级认定小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审核。

校级认定小组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年级认定小组意见后,可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年级认定小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不应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1)如师生、群众向年级认定小组提出异议,年级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如师生、群众在接到年级认定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校级认定小组提请复议,校级认定小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通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审批通过后,每年10月中旬前,完成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认定结果的录入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3、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

第十四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认定结果的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后,将作为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助学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临沂第二十七中学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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