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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lydxsyxx/2026-00004 公开目录: 规章制度
成文日期: 2026-04-21 发布日期: 2026-04-21
发布机构: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4-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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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树立我校教师的师德形象,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合乎规范地开展,现结合我校实际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我校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广大教师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事业上有责任心,育人上有仁爱心,工作上有自信心。

第二条:教师要养成崇高敬业精神,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业务理论学习,每天坚持1-2小时学习。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不断学习和研究教育教学理论,且要写好教学反思和教学案例。转变教育观念,及时掌握新信息、教育动态、政策方向。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努力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第三条:教师的学历要达到规定学历,尚未达到的要通过进修,函授,自学等渠道在2-3年内达到规定学历,即:小学中专以上,中学大专以上(45岁以上者除外)。

第四条:教师的仪表要端庄,行为端正,作风正派,服装整洁、大方,谈吐文明,教师不准留怪发型,不准穿奇装异服。保持周边卫生清洁,处处起表率作用。

第五条:加强对学生的组织纪律教育,对学生各方面的要求和各科的教学要严格按照教育规律进行,加强正规训练,规范各种行为和教学。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坚决制止社会不良风气对校园、对课堂、对学生的侵蚀。

第六条:上课期间不准赌博或陪同他人酗酒,更不准酒后进教室或学生宿舍。酒后闹事、打架斗殴、制造矛盾引起是非者、无故顶撞和谩骂领导者,通报批评,在学校大会上做书面检查等处理。

第七条:上课期间不准离堂、迟到、早退,不准随意外出,不准随意脱岗、拖堂,要准时进入课堂。

第八条:每学期制定出相应的计划。要有学期、年度和阶段性的总结和经验交流材料。要认真按照“三表”(即课程表、时间表、课外活动表)进行工作(“课外活动”不仅指单一的课外活动,还指一系列实践活动)。

第九条:要做好校园内的绿化、美化、文化建设工作。要及时办好黑板报,学习专栏等宣传栏目,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第二课堂教学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使课内外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做最大的努力使各种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电教设备等教学资源充分得到开发和利用。要加强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上午第二节课不准拖堂按学校的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准确地做好“两操”。要经常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增强学校的吸引力。

第十条:加强公共卫生和安全防范教育,要求各校、各班每周进行一次相关知识讲座、竞赛、检查、评比等活动,若因失职而发生问题,则追究其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大扫除,要求全体教师必须参加。

第十一条:要求每位教师要高度重视“两基”工作,做好对在校学生的巩固工作,对流失的学生要及时与家长、学校、政府取得联系,积极深入地进行动员,使其重返校园。对巩固成效好的班主任或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因工作不当或失职而造成重大影响或学生辍学、转学较多的,对班主任及学校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不准随意代周、代班、代课、私自调课若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代周、代班、代课的.,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有效。一切责任由被代者承担。

第十三条:要严格执行收费有关规定标准收取,不准向学生乱收费,更不准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变相收费。

第十四条:加大力度做好班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做好办公室值日及财产手续的交接工作。整齐有序地摆放作业本、教学用具、各类文件、报刊、仪器、桌凳等。经常保持室内卫生清洁。

第十六条:每个教师要乐意接受党支部、团委、少先大队、工会、总务处、教务处安排的工作,按期高质量地完成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按时参加学校和其他部门在学校召开的各类大小会议。开会时,做好记录,自觉遵守会场秩序,不开“小会”、不吸烟,进入会场后关闭手机。

第十八条:每天放学及节日放假时,各班主任,各科室负责人对自己的教室、宿舍、办公室等务必关闭电源,关好窗户,锁好门锁。

第十九条:值周教师严密组织升降国旗仪式。值周教师要公平、公正、如实地对各班级的纪律、卫生和“两操一活动”及“两自习”情况做好详实记录,抓好住校生管理工作。班主任、值周教师努力组织学生充分发挥监督岗的作用,认真填写值周日志及相关监督表,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严格实行学生插班的规定,教师无权私自接受和调换同年级的学生;不歧视、不驱赶学生。

第二十一条:不损坏集体名誉,学区内部事务要不外传、不扩大、不变相宣传。

第二十二条:教师之间要加强团结,互信互助,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拉帮派、不搞分裂、不闹矛盾。

第二十三条:特殊情况经校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规定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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