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edongquhdlyjbjxx/2025-0000074 | 公开目录: | 学生资助 |
| 成文日期: | 2025-09-25 | 发布日期: | 2025-09-25 |
| 发布机构: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
一、认定机构
1.认定机构包括校级认定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2.校级认定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其他校委会成员担任成员。
3.年级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4.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或家长委员会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二、职责
1.校级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年级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班级认定拟上报名单的认定和审核工作。
3.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以及先关佐证材料的收集。
三、认定档次
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四、资助标准
义务教育小学阶段资助范围及标准:困难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学段政府已免学杂费、课本费,困难学生每学年还可以申请困难生活补助,每生每年标准:寄宿生小学1250元;非寄宿生小学625元。
五、认定规范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重点困境儿童;残疾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其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对于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的,乱报,谎报的学生(监护人)取消当年受助资格,在年终学生表彰时给与相应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