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edongquhdlydssyxx/2025-0000026 | 公开目录: | 学生资助 |
| 成文日期: | 2024-09-23 | 发布日期: | 2024-09-23 |
| 发布机构: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
义务教育小学或初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困难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学段政府已免学杂费、课本费,困难学生每学年还可以申请困难生活补助。
每生每年标准:寄宿生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
非寄宿生小学625元、初中750元。
附件:
一、认定原则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鲁教财[2019]1号《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山东省财政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东教字[2021]41号《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我校成立由张华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我校成立由黄佃鸿分管副校长任组长、各年级主任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我校以年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年级主任担任组长,班主任、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家委会和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三、认定依据与档次
(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困难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包括低保家庭学生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学生;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包括低保家庭学生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学生;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三)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由学校根据学生家长填写的申请表、量化指标体系进行科学量化,然后家访核实。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学校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认定。困难为量化指标体系得分100分及以上,一般困难为量化指标体系50-99分,低于50分的认定为不予认定贫困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