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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4日 来源: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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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河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人:冯晓晨              联系电话:8387607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身份证明

1.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初审370141001003

2.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370141002001

3.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370741003000

4.宗教教职人员备案371041001000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公安机关

身份证

 

 

2

户籍证明

1.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初审370141001003

2.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370741003000

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371041001000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2.《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公安机关

户口簿,无户口簿的持身份 证到户籍所在地开具户籍证 明

 

3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证明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初审370141001003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

内部核查

 

4

婚姻关系证明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370741003000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民政部门、人民法院

结婚证离婚证

 

5

收养证明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370741003000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证明

 

6

资金证明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初审370141001003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银行等金融部门

持身份证到开户行办理

 

7

验资报告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370141002001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

持银行资金证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

清算报告

民族、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查37014100200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并出具报告

 

9

房屋(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370141002001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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