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山东省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1〕26号)和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的通知》(临财农[2021]9号)等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健康发展,结合河东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高效发展,充分激发内生动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助力乡村振兴,重点扶持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发展粮食类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各乡镇(街道)以政府名义原则上推荐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各1家组织项目申报。
二、项目内容
建设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配套生产设施;购置、升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经营所需技术装备(如智慧农业、安全追溯、高效智能生产设施和设备及农产品加工、保鲜、冷藏、烘干、包装设施设备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行业机构或专业人才为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
三、先建后补项目申报要求
(一)新型主体申报条件:
1、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注册,在银行开户,有完整账务。
2、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经营规模适度,土地流转有规范合同,且流转3年以上。
3、有足额自筹配套经济能力,项目执行力强,近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优先条件: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市级以上示范社、示范场,支持发展粮食类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规模化购置生产设备,购买耕种收等社会化服务,引进或培育农业资产、良种、肥料等。
5、申报时间:于2021年11月7日前报送推荐材料、实施方案(纸质版1份,电子版1份)至区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管理指导科。逾期或未按规定形式上报推荐材料和实施方案的,视为放弃。
(二)镇街推荐承诺
1、申报主体提出项目申请,由镇街组织对各申报主体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2、各镇街承诺推荐申报项目系新上项目,未与其他项目重复投资;承诺确保申报项目按时落地实施。
(三)项目补助方式、资金额度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项目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一是先建后补项目申报主体按照实际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和自筹资金能力据实确定投资规模,自筹资金与补助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原则上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二是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以当时市场价为准;三是以奖代补项目主体按照市级示范社奖励标准执行,市级示范社和示范场一等奖补2万元,二等奖补1万元。
(四)项目管理
1、推荐申报项目要无污染、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符合肥料农药减量增效技术等相关农业产业发展要求。
2、申报主体不得通过项目拆分、项目名称变更以及关联企业重复申报项目。
3、对已经建成的项目不予立项也不予补助;对经批准立项但不能组织实施或不按要求实施的项目不予补助。
(五)项目评审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筛选出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讨论研究后确定支持项目。
(六)项目实施
1、获得批准的项目须严格按照局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时间节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
2、获得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组织施工。项目实施全程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全程留取影像资料,作为验收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资金设专账核算,完整反映项目建设和投资完成情况。
3、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2022年6月30日。
(七)项目验收
1、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就及时完善项目建设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批复文件、项目施工前中后影像资料,由第三方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和审计报告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照已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实地核查,对项目进行验收,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且各项工作达到项目要求,确认为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
(八)资金管理
1、项目实施单位应有规范完整的账务进行核算,相关建设事项支出从对公账户发生,严禁大额现金支出。所有项目资金支出必须有正规税务发票及相关支出明细或其他附件,机器设备不得代开发票。
2、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提出报账申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审计报告、验收报告、项目发票等,认真审核报账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3、项目验收结论不合格的,取消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1:2021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
附件2:河东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的推荐报告
附件3:河东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验收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