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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应该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0日 来源: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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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咨询科室:工伤保险股

咨询电话:0539-8381969

咨询地址:河东区市民活动中心一楼B0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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