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edongquhdfybjy/2025-0000107 | 公开目录: | 复印病历 |
| 成文日期: | 2025-12-04 | 发布日期: | 2025-12-04 |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妇幼保健院 | ||
临沂市河东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以下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驻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减轻患者相关费用负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每张(含A4、B5纸)0.2元,双面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的按2张计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