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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区财政局起草了《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规范性文件管理,增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公开性、科学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hdqczjbgs@ly.shandong.cn。
2.联系电话:0539-2932517。
附件: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临沂市河东区司法局
2025年10月15日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方面内容的调整和修改,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查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涉及财政评审的国企平台承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变更控制原则
第四条 变更必审查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变更的,必须经过相关审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施工,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变更。
第五条 非必要不变更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前期工作,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工程变更仅考虑国家政策调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六条 变更经济性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优先选择成本效益最优方案,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变更后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杜绝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职责
第七条 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工程变更相关工作
(一)建设单位对项目总投资控制负主要责任,作为工程变更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本办法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及上报工作,并对变更事项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负责督促工程变更批准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等相关工作,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三)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四)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等工作,根据工程变更批准的意见具体实施。
(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审核工程变更内容及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
(六)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审核变更金额、内容及范围是否超出原批复范围,若变更超出原批复范围则按程序开展调整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投资预算的监管及对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
第四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八条 工程变更报批按照“提出申请一现场查勘一集体会商一初步审查上报一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对变更原因、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等进行会商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工程变更须严格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如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溶洞、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等单位,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形成书面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中承担主体责任,须在变更事项上报审批前及时组织并完善以下工程变更资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书。工程变更申请单位应在工程变更申请书中详细说明工程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和依据、变更方案(附详细做法)、资金使用情况等必要内容。
(二)地质勘查报告。涉及地基处理、地质变化方面的变更,建设单位须提报变更部位的地质勘查报告。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属于设计变更的须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附构造简图),并由设计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等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需先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
(四)工程变更预算书。工程变更预算书由施工单位提报,并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原则上变更事项审批中的变更预算金额应为变更造价上限。
(五)建设单位变更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对变更事项的必要性、方案可行性、经济性以及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等进行论证,并以正式文件对变更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六)工程变更现场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变更前的施工情况、状态和时间点等事实依据。
(七)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工程变更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不抵减变更减少额)分档签批,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5%(含)以内且不超过2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后附相关说明资料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2、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5%—10%(含)或超过2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后附相关资料经项目主管单位集体决策审查同意,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提报区政府会议审定;
3、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10%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按以上规定执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计入竣工结算评审。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减少,须经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变更内容属施工范围扩大或全部为新增内容的,可独立分割,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六章 工程变更签证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四方人员现场计量签认。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原因并由设计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中形成。工程变更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隐蔽工程严格按设计图施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四方人员对隐蔽工程签证共同确认,并收集隐蔽工程完整的影像资料分别保管。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主合同相违背。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报送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审核。施工合同条款与经审核的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时,结算以招标文件为准进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已施工完成的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核定拨付。
第二十条 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报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实质性条款不得与原施工合同背离,否则该补充合同(协议)无效。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变更要求,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内容不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概算金额的,应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具体金额在各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省、市、区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X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 月 日。本办法施行前的项目参照临东政办发【2021】25号文件执行。
附件1: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附件2: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结算资料明细表
附件1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变更编号:
建设单位: 单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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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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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变更前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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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增加额 |
占合同价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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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变更增加额 |
占合同价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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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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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曰 |
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曰 |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曰 |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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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
(可填写正式文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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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意见 |
(可填写会议纪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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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结算资料明细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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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名 称 |
是否提供 |
造价(元) |
备注(说明未提供结算资料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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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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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单位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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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质勘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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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计变更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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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变更工程预算书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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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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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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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政府研究决定的会议纪要、呈批件等审批意见(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5%的工程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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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变更工程量确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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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价格签证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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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程变更现场影像资料(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可以明确体现工程变更情况,并能相互印证的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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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与工程造价调整有关的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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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招标图纸质版及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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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章及相关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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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涉及工程变更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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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工程变更资料中涉及详细做法的说明,明确程度须到可计算工程造价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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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人及联系电话: 送交单位(建设单位): 送交人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变更工程结算资料一次性送至预算评审室,预算评审室在结算评审过程中不再接受任何经济性资料,且不接收施工单位直接报送送审资料。 送交日期: 年 月 日 领取人及联系电话: 领取单位(评审中介机构):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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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电子版资料需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磁盘中的资料需分类归档,文件名称按照项目名称-结算资料名称-报送日期的格式进行编辑)
2.资料整理顺序:按以上所列顺序由上及下的顺序整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方面内容的调整和修改,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查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涉及财政评审的国企平台承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变更控制原则
第四条 变更必审查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变更的,必须经过相关审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施工,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变更。
第五条 非必要不变更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前期工作,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工程变更仅考虑国家政策调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六条 变更经济性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优先选择成本效益最优方案,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变更后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杜绝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职责
第七条 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工程变更相关工作
(一)建设单位对项目总投资控制负主要责任,作为工程变更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本办法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及上报工作,并对变更事项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负责督促工程变更批准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等相关工作,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三)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四)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等工作,根据工程变更批准的意见具体实施。
(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审核工程变更内容及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
(六)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审核变更金额、内容及范围是否超出原批复范围,若变更超出原批复范围则按程序开展调整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投资预算的监管及对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
第四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八条 工程变更报批按照“提出申请一现场查勘一集体会商一初步审查上报一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对变更原因、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等进行会商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工程变更须严格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如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溶洞、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等单位,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形成书面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中承担主体责任,须在变更事项上报审批前及时组织并完善以下工程变更资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书。工程变更申请单位应在工程变更申请书中详细说明工程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和依据、变更方案(附详细做法)、资金使用情况等必要内容。
(二)地质勘查报告。涉及地基处理、地质变化方面的变更,建设单位须提报变更部位的地质勘查报告。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属于设计变更的须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附构造简图),并由设计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等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需先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
(四)工程变更预算书。工程变更预算书由施工单位提报,并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原则上变更事项审批中的变更预算金额应为变更造价上限。
(五)建设单位变更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对变更事项的必要性、方案可行性、经济性以及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等进行论证,并以正式文件对变更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六)工程变更现场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变更前的施工情况、状态和时间点等事实依据。
(七)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工程变更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不抵减变更减少额)分档签批,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5%(含)以内且不超过2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后附相关说明资料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2、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5%—10%(含)或超过2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后附相关资料经项目主管单位集体决策审查同意,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提报区政府会议审定;
3、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10%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按以上规定执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计入竣工结算评审。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减少,须经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变更内容属施工范围扩大或全部为新增内容的,可独立分割,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六章 工程变更签证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四方人员现场计量签认。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原因并由设计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中形成。工程变更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隐蔽工程严格按设计图施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四方人员对隐蔽工程签证共同确认,并收集隐蔽工程完整的影像资料分别保管。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主合同相违背。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报送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审核。施工合同条款与经审核的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时,结算以招标文件为准进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已施工完成的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核定拨付。
第二十条 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报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实质性条款不得与原施工合同背离,否则该补充合同(协议)无效。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变更要求,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内容不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概算金额的,应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具体金额在各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省、市、区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X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 月 日。本办法施行前的项目参照临东政办发【2021】25号文件执行。
附件1: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附件2: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结算资料明细表
附件1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变更编号:
建设单位: 单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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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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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变更前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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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增加额 |
占合同价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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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变更增加额 |
占合同价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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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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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曰 |
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曰 |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曰 |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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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
(可填写正式文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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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意见 |
(可填写会议纪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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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结算资料明细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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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名 称 |
是否提供 |
造价(元) |
备注(说明未提供结算资料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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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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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单位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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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质勘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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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计变更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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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变更工程预算书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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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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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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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政府研究决定的会议纪要、呈批件等审批意见(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5%的工程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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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变更工程量确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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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价格签证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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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程变更现场影像资料(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可以明确体现工程变更情况,并能相互印证的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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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与工程造价调整有关的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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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招标图纸质版及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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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章及相关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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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涉及工程变更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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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工程变更资料中涉及详细做法的说明,明确程度须到可计算工程造价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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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人及联系电话: 送交单位(建设单位): 送交人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变更工程结算资料一次性送至预算评审室,预算评审室在结算评审过程中不再接受任何经济性资料,且不接收施工单位直接报送送审资料。 送交日期: 年 月 日 领取人及联系电话: 领取单位(评审中介机构):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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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电子版资料需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磁盘中的资料需分类归档,文件名称按照项目名称-结算资料名称-报送日期的格式进行编辑)
2.资料整理顺序:按以上所列顺序由上及下的顺序整理。
2021年,河东区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变更行为,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临东政办发〔2021〕25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政府投资项目规模扩大,原有《办法》逐渐难以完全契合新形势下的管理需求。在此背景下,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进一步加强建设期间的变更行为、控制投资规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东区实际,出台了《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截止到2025年11月15日,未收到关于《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河东区司法局
202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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