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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区财政局起草了《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规范性文件管理,增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公开性、科学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hdqczjbgs@ly.shandong.cn。
2.联系电话:0539-2932517。
附件: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临沂市河东区司法局
2025年10月15日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山东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区预算评审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
(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内纳入评审的额度为:单项政府投资超过60万元(含)的建设类项目。单项政府投资低于60万元的建设类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严格遵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条 按照节约高效原则,财政部门对以下项目原则上无需开展评审:
(一)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二)服务类(如道路桥梁、交通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日常维护养护)、货物类(如工程中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的合理性、准确性;
(三)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中造价部分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五)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审依据和方式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等文件;
(六)项目预算、过程跟踪、结算等相关资料;
(七)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主要方式: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结算单项评审;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过程跟踪、结算评审;
(三)单项政府投资超过60万元(含)-400万元的建设类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过程跟踪并出具项目结算报告。财政部门对招标控制价、结算报告进行评审。
(四)单项政府投资超过400万(含)的建设类项目,财政部门需配合建设单位实行全过程评审。
(五)其他方式。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前置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前述文件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年度中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新的项目,或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项目内容进而增加投资的,应重新组织评审、论证,项目单位应提报区政府研究审议,并向财政部门备案。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列入年初预算的政府投资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河东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入库审批手续;
对未列入年初预算,年度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投资的政府投资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评审时应同时提供区政府审批决策要件。
(四)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项目实际编制评审计划申请财政投资评审,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完整、合法、真实的评审资料,并对申请的评审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二)财政部门受理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并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三)中介机构根据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通过实地勘查、过程跟踪等审核、监督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报告报送至财政部门审核,结合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形成评审结论。
(四)中介机构将评审结论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五)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经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预算,作为确定招投标项目最高限价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在发布或签订前需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计价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增加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追加预算。
第五章 评审工作时限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限时管理。中介机构自项目单位提交完整、有效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依据项目单项政府投资金额,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初审报告:
(一)1000万元(含)以下,预算评审时限为7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1000万元-5000万元(含),预算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25个工作日。
(三)5000万元以上,预算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30个工作日。特别重大、复杂的评审项目,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
(四)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评审时限均为1个工作日。
(五)时限说明:
1、建设单位有答疑的,回复答疑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配合项目现场勘察、取证及评审所需的其他工作,或有意规避项目评审工作的,直至上述情形消除后重新计算项目审结时限;
3、特殊紧急情况,时限另行要求。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监督指导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对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进行日常检查考核。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聘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等进行评审。
(三)协调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或抽查;
(五)按规定向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六)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工作底稿、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向预算评审室提供评审工作所需预算(见附表一)、结算(见附表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实施进度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安全管理,收集事前、事中、事后相关项目过程资料。
(三)及时通知预算评审室联系项目派驻中介机构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等工作。
(四)为评审人员调查、核实、取证等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得无故拒绝,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对派驻施工现场的跟踪审计人员,要积极配合支持。
(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在收到评审结论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职责:
(一)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
(二)加强本单位内部人员业务及廉政管理,组织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评审报告应做到“依据充分、叙述清楚、问题明确”,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切实做好项目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四)对评审活动中可能产生技术、成本及成果进行事前风险预测控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及时反馈项目单位和财政部门。
(五)及时参加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召开的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等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在收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报的完整预(结)算资料后,按照规定时限出具预(结)算评审报告书,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预算评审室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做好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履行的职责,不替代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职能和监理单位职责,也不代行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所需业务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经财政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办理工程完工价款结算、拨付财政资金、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预算评审室开展工作。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应评审未评审的,区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不予安排招标,各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区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应评审未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对拒不配合或阻扰评审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暂缓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区财政局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中介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评审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年 月 日。本办法施行前的项目参照临东政办发【2021】24号文件执行。
附件一 建设项目预算资料签收表
附件二 建设项目结算资料签收表
附件一:
建设项目预算资料签收表
工程名称: 概算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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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名 称 |
是否提供 |
造价(元) |
备注(说明未提供预算资料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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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政府签批件(未列入年初预算项目)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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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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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计图审后图纸(纸质、CAD软件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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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注意事项告知书(甲方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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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地勘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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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预算书(甲方盖章)纸质及软件版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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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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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人及联系电话: 送交单位(建设单位): 送交人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项目预算资料一次性送至预算评审室,预算评审室在预算评审过程中不再接受任何经济性资料。 送交日期: 年 月 日
领取人及联系电话: 领取单位(评审中介机构):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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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电子版资料需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磁盘中的资料需分类归档,文件名称按照项目名称-预算资料名称-报送日期的格式进行编辑)
2.资料整理顺序:按以上所列顺序由上及下的顺序整理。
附件二:
建设项目结算资料签收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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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名 称 |
是否提供 |
造价(元) |
备注(说明未提供结算资料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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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原件、招标答疑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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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工单位投标书(包括相关电子版)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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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标通知书原件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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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原件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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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章及相关人员签字)、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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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图纸会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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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计变更说明(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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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变更审批手续(与变更事项相关的会议纪要、通知、情况说明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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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量确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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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现场签证单(包含四方盖章的隐蔽工程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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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材料价格确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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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与工程造价调整有关的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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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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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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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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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程结算书及软件版、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版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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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规定按票计取的规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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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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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人及联系电话: 送交单位(建设单位): 送交人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竣工结算资料一次性送至预算评审室,预算评审室在结算评审过程中不再接受任何经济性资料,且不接收施工单位直接报送送审资料。 送交日期: 年 月 日 领取人及联系电话: 领取单位(评审中介机构):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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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电子版资料需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磁盘中的资料需分类归档,文件名称按照项目名称-结算资料名称-报送日期的格式进行编辑)
2.资料整理顺序:按以上所列顺序由上及下的顺序整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山东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区预算评审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
(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内纳入评审的额度为:单项政府投资超过60万元(含)的建设类项目。单项政府投资低于60万元的建设类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严格遵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条 按照节约高效原则,财政部门对以下项目原则上无需开展评审:
(一)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二)服务类(如道路桥梁、交通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日常维护养护)、货物类(如工程中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的合理性、准确性;
(三)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中造价部分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五)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审依据和方式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等文件;
(六)项目预算、过程跟踪、结算等相关资料;
(七)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主要方式: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结算单项评审;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过程跟踪、结算评审;
(三)单项政府投资超过60万元(含)-400万元的建设类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过程跟踪并出具项目结算报告。财政部门对招标控制价、结算报告进行评审。
(四)单项政府投资超过400万(含)的建设类项目,财政部门需配合建设单位实行全过程评审。
(五)其他方式。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前置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前述文件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年度中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新的项目,或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项目内容进而增加投资的,应重新组织评审、论证,项目单位应提报区政府研究审议,并向财政部门备案。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列入年初预算的政府投资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河东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入库审批手续;
对未列入年初预算,年度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投资的政府投资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评审时应同时提供区政府审批决策要件。
(四)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项目实际编制评审计划申请财政投资评审,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完整、合法、真实的评审资料,并对申请的评审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二)财政部门受理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并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三)中介机构根据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通过实地勘查、过程跟踪等审核、监督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报告报送至财政部门审核,结合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形成评审结论。
(四)中介机构将评审结论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五)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经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预算,作为确定招投标项目最高限价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在发布或签订前需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计价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增加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追加预算。
第五章 评审工作时限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限时管理。中介机构自项目单位提交完整、有效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依据项目单项政府投资金额,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初审报告:
(一)1000万元(含)以下,预算评审时限为7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1000万元-5000万元(含),预算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25个工作日。
(三)5000万元以上,预算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30个工作日。特别重大、复杂的评审项目,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
(四)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评审时限均为1个工作日。
(五)时限说明:
1、建设单位有答疑的,回复答疑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配合项目现场勘察、取证及评审所需的其他工作,或有意规避项目评审工作的,直至上述情形消除后重新计算项目审结时限;
3、特殊紧急情况,时限另行要求。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监督指导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对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进行日常检查考核。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聘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等进行评审。
(三)协调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或抽查;
(五)按规定向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六)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工作底稿、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向预算评审室提供评审工作所需预算(见附表一)、结算(见附表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实施进度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安全管理,收集事前、事中、事后相关项目过程资料。
(三)及时通知预算评审室联系项目派驻中介机构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等工作。
(四)为评审人员调查、核实、取证等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得无故拒绝,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对派驻施工现场的跟踪审计人员,要积极配合支持。
(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在收到评审结论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职责:
(一)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
(二)加强本单位内部人员业务及廉政管理,组织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评审报告应做到“依据充分、叙述清楚、问题明确”,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切实做好项目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四)对评审活动中可能产生技术、成本及成果进行事前风险预测控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及时反馈项目单位和财政部门。
(五)及时参加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召开的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等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在收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报的完整预(结)算资料后,按照规定时限出具预(结)算评审报告书,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预算评审室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做好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履行的职责,不替代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职能和监理单位职责,也不代行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所需业务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经财政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办理工程完工价款结算、拨付财政资金、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预算评审室开展工作。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应评审未评审的,区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不予安排招标,各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区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应评审未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对拒不配合或阻扰评审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暂缓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区财政局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中介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评审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年 月 日。本办法施行前的项目参照临东政办发【2021】24号文件执行。
附件一 建设项目预算资料签收表
附件二 建设项目结算资料签收表
附件一:
建设项目预算资料签收表
工程名称: 概算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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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名 称 |
是否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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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未提供预算资料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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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签批件(未列入年初预算项目)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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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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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计图审后图纸(纸质、CAD软件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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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注意事项告知书(甲方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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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地勘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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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预算书(甲方盖章)纸质及软件版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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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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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人及联系电话: 送交单位(建设单位): 送交人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项目预算资料一次性送至预算评审室,预算评审室在预算评审过程中不再接受任何经济性资料。 送交日期: 年 月 日
领取人及联系电话: 领取单位(评审中介机构):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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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电子版资料需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磁盘中的资料需分类归档,文件名称按照项目名称-预算资料名称-报送日期的格式进行编辑)
2.资料整理顺序:按以上所列顺序由上及下的顺序整理。
附件二:
建设项目结算资料签收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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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名 称 |
是否提供 |
造价(元) |
备注(说明未提供结算资料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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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原件、招标答疑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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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工单位投标书(包括相关电子版)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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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标通知书原件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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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原件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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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章及相关人员签字)、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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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图纸会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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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计变更说明(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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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变更审批手续(与变更事项相关的会议纪要、通知、情况说明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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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量确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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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现场签证单(包含四方盖章的隐蔽工程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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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材料价格确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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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与工程造价调整有关的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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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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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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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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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程结算书及软件版、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版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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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规定按票计取的规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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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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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人及联系电话: 送交单位(建设单位): 送交人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竣工结算资料一次性送至预算评审室,预算评审室在结算评审过程中不再接受任何经济性资料,且不接收施工单位直接报送送审资料。 送交日期: 年 月 日 领取人及联系电话: 领取单位(评审中介机构):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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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电子版资料需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磁盘中的资料需分类归档,文件名称按照项目名称-结算资料名称-报送日期的格式进行编辑)
2.资料整理顺序:按以上所列顺序由上及下的顺序整理。
2021年,河东区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投资效益、防范财政风险,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临东政办发〔2021〕24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随着政府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项目管理复杂性日益增加,为进一步强化区级财政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财经运行秩序,优化财政资金资源配置,充分释放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山东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东区实际,出台了《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截止到2025年11月15日,未收到关于《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河东区司法局
202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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