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16/2025-0000042 | 公开目录: | 委托执法 |
成文日期: | 2025-06-04 | 发布日期: | 2025-06-04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机关名称 |
受委托组织 |
执法人员 |
委托执法依据 |
委托执法事项 及权限 |
委托期限 |
委托机关 权利义务 |
受委托组织 权利义务 |
法律责任 |
河东区卫生健康局 |
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郑永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责:1.具体承担全区的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消毒卫生、职业健康、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医疗机构监督等工作。2.依法对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依法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及非法生育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 |
2024年5月8日至2029年5月7日 |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追责;3.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
行政处罚职责:1.具体承担全区的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消毒卫生、职业健康、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医疗机构监督等工作。2.依法对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依法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及非法生育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 |
姜自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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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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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广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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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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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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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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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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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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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增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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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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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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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秀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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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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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