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edongquhdylbzj/2025-0000036 | 公开目录: | 委托执法 |
| 成文日期: | 2025-10-11 | 发布日期: | 2025-10-11 |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医疗保障局 | ||
委托单位:临沂市河东区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黄云霞
受委托单位:临沂市河东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苏潺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临沂市河东区医疗保障局委托临沂市河东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临沂市河东区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对违规、违法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检查主体有违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临沂市河东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12月19日至2027年12月2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1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临沂市医疗保障局(上级主管部门)和临沂市河东区司法局(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