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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文号: 临东人社发〔2020〕28号 成文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3-2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东人社发〔2020〕28号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8〕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管理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关精神,按照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管理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要求,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对全区2010年《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以下简称《征地办法》)实施以来归集的养老保险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

二、总体要求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既是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级人社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着力点。各镇街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要结合当前省政府部署的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和市政府开展的优化营商环境活动要求,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明确职责,积极行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专项行动,切实把政策落到实处。

三、行动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4月)。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深入调查,摸清底数,切实掌握《征地办法》实施以来产生的养老保险资金底数。人社部门深入镇街、村(居),调查了解被征地农民人员的统计情况、保险对象个人信息、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沉淀情况等,全面掌握各镇街实际情况,为下步做好资金落实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5-6月)。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根据《实施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区社保经办机构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0年7月)。区人社局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督查,重点检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落实情况、政策的贯彻情况等,对工作开展不力、个人账户落实不到位的将向区政府专题汇报,由区政府予以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区人社局将成立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相应成立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限,统筹安排工作力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任务职责,认真履行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到位。对2020年新征地,要落实各相关部门和镇街主要领导负责制,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被征地参保工作,不得再出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滞留、个人账户得不到落实等问题。

(二)密切联系群众,宣传政策。各镇街要注重充分发挥基层人社所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强对村干部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培训工作,同时要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密切联系群众,采取切实有效、通俗易懂的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让失地农民了解政策,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


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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