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12/2022-0000101 | 公开目录: | 动物疫病防控强制扑杀补偿 |
| 成文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农业农村局 | ||
为进一步做好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提高我区养殖场(户)的风险抵御能力,根据《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7﹞2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9﹞1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指南>的通知》 、《临沂市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公开遴选方案》、《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林业局关于公布临沂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县级承保机构公开遴选结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我区可养区内畜牧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保险、农民“三位一体”的畜牧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保险政策
(一)承保机构及承保范围
根据遴选结果: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公司承保范围为:汤头、相公、朝阳、芝麻墩
2、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支公司承保范围为:郑旺、梅家埠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支公司承保范围为:八湖、太平、凤凰岭、九曲、汤河
(二)执行期限
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7月14日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仍然按照《河东区2021年度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临东牧﹝2020﹞26号)执行)。
(三)保费补贴品种
能繁母猪、育肥猪
(四)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全区所有养殖以上品种的所有农户、家庭牧场、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养殖主体必须不在禁养区范围内才能参保;参保的养殖主体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对养殖户自繁自育的生猪,按照不低于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计算保险标的数量,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对购入小猪育肥的,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育肥猪数量据实投保;一年期投保的,按不低于投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的2.2倍投保,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
(五)保险责任范围
能繁母猪、育肥猪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
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
(六)基本保障水平
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保险费率为6%。具体标准为:能繁母猪保险费72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保险金额800元/头。保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区财政和养殖户按有关政策分别负担。保费和保额上级如有新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同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9﹞11号)文件规定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条款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畜牧保险工作开展流程
保险经办机构在承保前,应通知当地镇街畜牧兽医站现场核查保险标的,并填写畜牧保险现场核查表(见附件),确认符合条件的,由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造册、收取保费出具发票、出具保险凭证(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信息,载明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和农户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全体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形成承保台账,并按规定将承保信息在所在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公示无异议的,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盖章后的承保材料复印件(包括影像资料)送当地镇街畜牧兽医站留存备查。
(二)按时上报相关资料。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底将承保台账电子版上报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生产科技科(电子邮箱:hdxmyw@163.com),已便于及时了解掌握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推进情况。
(三)及时申请财政补贴资金。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为一个财政保费补贴申请年度。每年11月10日前,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备齐材料(包括畜牧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由镇街兽医站确认的承保台账等材料)申请当年度畜牧业保险财政补贴,便于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整体推进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
(二)提高服务质量。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惜赔、拒绝赔付。
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畜牧业政策性保险的宣传、承保、理赔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保障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对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
严禁保险经办机构以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