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8/2026-0000028 | 公开目录: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成文日期: | 2026-02-10 | 发布日期: | 2026-02-10 |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财政局 | ||
河东区财政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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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 主体 |
检查 人员 |
抽查 对象 |
抽查 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备注 |
1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监督办 |
局有关单位科室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情况 |
1.《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3%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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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
会计科 |
局有关单位科室 |
代理记账机构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等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10%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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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检查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局有关单位科室 |
招标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行情况 |
1.【法律】《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2.【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2018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四)核准与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采购文件编制等组织实施情况;(三)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四)实际采购价格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差异情况;(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六)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10%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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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 |
金融科 |
局有关单位科室 |
金融企业 |
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 |
1.【部委规章】《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42 号)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2.【部委规章】《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42 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20% |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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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检查 |
小额贷款公司 |
局有关单位科室 |
小额贷款 公司 |
1.是否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是否存在账外经营或财务造假问题;是否抽逃资本金;是否经营未经批准以及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是否未经批准跨区域开展业务等。2.合规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发放关联贷款(主要涉及股东和高管);是否符合小额分散原则;融资情况;重要事项变更是否依法依规报批等。3.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4.涉法诉讼情况。5.前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 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等。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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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检查 |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
局有关单位科室 |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
1.是否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是否抽逃资本金;是否经营未经批准以及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是否未经批准跨区域开展业务等。2.合规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计提准备金;重要事项变更是否依法依规报批等。3.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4.业务发展能力。5.涉法诉讼情况。6.前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 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等。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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