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207/2025-0000047 | 公开目录: | 服务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5-02-27 | 发布日期: | 2025-02-27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修改)第25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22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
申请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申请材料
1、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申请表(纸质原件3份,电子版1份);
2、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说明(纸质原件3份,电子版1份);
3、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如果无国土局发放的土地证,则提供区自然资源局开具的土地性质证明(纸质原件3份,电子版1份);
4、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及劳动合同(纸质原件3份,电子版1份);
5、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纸质原件3份,电子版1份);
6、养殖场管理制度(纸质原件3份,电子版1份)。
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不含现场核查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窗口
一窗受理A01-A14窗口
办理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2809号(东兴路与育英街交汇处)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一窗受理窗口A01-A14
咨询电话
0539-882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