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edongqu4227245/2026-00011 | 公开目录: | 执法清单 |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发布日期: | 2026-04-02 |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司法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依据标准 | 实施权限 |
1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 行政检查 | 1.【法律】《律师法》(1996 年 5 月通过,2017 年 9 月修正)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 年 7 月司法部令第 111 号发布,2018 年 12 月司法部令第 142 号修正)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3.【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 年 7 月司法部令第 112 号发布,2016年 9 月司法部令第 134 号修订)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 |
2 |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进行监督 | 行政检查 | 1.【法律】《公证法》(2005 年 8 月通过,2017 年 9 月修正)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委规章】《公证程序规则》(2006 年 5 月司法部令第 103 号发布)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3.【部委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 年 2 月司法部令第 101 号发布)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4.【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 年 3 月司法部令第 102 号发布)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 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 |
3 | 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 年 9 月司法部令第 95 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部委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 年 9 月司法部令第 96 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 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 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负责本行政区域鉴定机构、人员的监督、检查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 年 3 月司法部令第 59 号公布,2017 年 12 月司法部令第 137 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 年 3 月司法部令第 60 号公布,2017 年 12 月司法部令第 138 号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3.【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鲁司﹝2024﹞2 号)。 | 负责本区域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
5 | 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律师法》(1996 年 5 月通过,2017 年 9 月修正)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部委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年 4 月司法部令第 122 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 3.【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 年 7 月司法部令第 112 号发布,2016 年 9 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警示谈话、提出处罚建议、受委托调查 |
6 | 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律师法》(1996 年 5 月通过,2017 年 9 月修正)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 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 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部委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年 4 月司法部令第 122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 3.【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 年 7 月司法部令第 111 号发布,2018 年12 月司法部令第142 号修正)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警示谈话、提出处罚建议、受委托调查 |
7 | 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律师法》(1996 年 5 月通过,2017 年 9 月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
8 | 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 年 11 月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9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 年 3 月司法部令第 59 号公布,2017 年 12 月司法部令第 137 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 年 3 月司法部令第 60 号公布,2017 年 12 月司法部令第 138 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 机关予以警告。 | 警告 |
10 | 对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律援助法》(2021 年 8 月通过)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11 | 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援助并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律援助法》(2021 年 8 月通过)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