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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临沂鸣发综合养殖厂(个人独资)注销登记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0日 来源: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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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鸣发综合养殖厂(个人独资):

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关于协助核查企业注销登记情况并依法处理涉嫌虚假注销事项的函》及随函所附《临沂鸣发综合养殖厂立案审批表》查实,你单位因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已于2026年5月被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立案调查。

你单位在上述案件立案调查期间,隐瞒被立案调查的客观事实,于2026年7月30日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至2026年8月19日届满,通过提交不实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于2026年8月21日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你单位在市场主体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并骗取注销登记,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临沂鸣发综合养殖厂(个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DWEF0E13)2026年8月21日的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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