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河东区久强旋皮厂
:根据宋海江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及临沂河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材料证实,你单位因劳动争议于2026年2月被申请劳动仲裁,临沂河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2月24日向你单位出具《答辩通知书》,案件原定2026年7月8日开庭审理。
你单位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隐瞒涉诉事实,于2026年5月13日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至2026年6月2日届满,通过提交虚假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于2026年6月29日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你单位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临沂河东区久强旋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7G5WL7X8)2026年6月29日的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