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汉江进出口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调查终结报告,你单位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临沂汉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DMRXMP2Y)2024年6月20日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