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聚焦肉及肉制品生产、流通、餐饮及网络经营全链条风险隐患,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全区肉类产品安全。现向全区生产加工、销售肉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小作坊、食品经营者发布提醒告知如下:
一、生产加工环节
1、严禁未经许可生产加工肉制品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加工肉制品;
2、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原料;
3、严禁使用毛皮动物胴体肉(如狐、貂、貉肉)等生产加工肉制品;
4、严禁在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如:以猪(鸡、鸭)等其他畜禽肉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以调理肉冒充“原切肉”,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槽头肉”等生产加工肉制品;
5、严禁在肉制品生产加工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预制调理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超限量使用磷酸盐等食品添加剂为预制调理肉注水;
6、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标签配料表与生产实际投料不符,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行为。
7、严禁出租、转借食品生产许可证给予他人使用。
二、流通环节
1、严禁销售、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2、严禁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肉制品。如以鸡鸭肉冒充牛羊肉、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
3、严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
4、严禁销售采购自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的“黑窝点”生产加工的肉制品;
5、严禁对所销售的肉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贮藏毛皮动物胴体;
7、第三方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如实记录委托方信息,查验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冷库从事贮存业务的需按规定备案。
三、餐饮环节
1、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污染物质超标、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证货信息不符的原料肉;
2、严禁使用超保质期及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的肉制品;
3、严禁在加工肉制品过程中使用亚硝酸盐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严禁以预制调理牛羊肉卷冒充原切牛羊肉卷,以鸡鸭肉、猪肉等其他肉类冒充牛羊肉,以猪肉、马肉冒充驴肉等。
四、网络经营环节
1、严禁在网络交易平台或直播间对销售的肉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2、严禁在网络平台销售“三无”、“山寨”等假冒伪劣肉制品;
3、严禁租赁、转借他人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从事网络销售行为。
五、法律责任与监督举报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请广大肉类制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渠道:
全国12315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
特此告知。
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