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河东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区政府批准实施并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工程
1、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堤防工程保护范围为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边界线以外的一定的区域。汤河管理范围为两岸堤脚外侧5米护堤地以内的所有区域,保护范围为堤防管理范围外100米。其他中小型河道及两条干渠堤防管理范围均为两岸河流迎水侧顶部(堤防)外侧5米护堤地以内的所有区域,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50米。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二)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和树木,设置行洪障碍物;(三)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四)开挖窖井,垦堤种植;(五)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和垃圾等。(六)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3、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水库工程
1、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张家庄水库和沙汀水库的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坝端外5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外3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外100米的区域。
2、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3、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