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身份证号:3713121984****604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十二条(一般标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4680.00元,并处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东卫健医罚告〔2023〕第4004号)。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9-2932975
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