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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4日 来源: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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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坚持疫情不止、工作不断,尽责履职,切实压实零售药店作为疫情防控的“哨点”职责,保障全区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就加强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把购药人员进口关。药店要在入口处对购药人员严格进行测温、扫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报告),要求佩戴口罩。并询问旅居史,发现入境及国内疫情重点地区入返河东区重点人员,立即报告(20分钟内)属地镇街疫情指挥部。要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六严格”明白纸》、《药店疫情防控承诺书》严格落实药店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二、加强“四类药品”销售管理工作。药店要对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严格管理。(1)到药店购买“四类药品”人员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在一店一码管理系统内进行实名登记,并如实填报用药人信息,未经填报不得向其出售“四类药品”。(2)对于无发热或其他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购药人员,要按照要求规范登记后出售药品。(3)对于为他人代购者,药店一律不得售卖,并登记用药患者的信息,同时告知代购者,“四类药品”用药人应及时到规定医疗机构就诊。(4)药店对购药人员存在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眼结膜炎、肌肉酸痛和恶心呕吐腹泻等相关可疑症状的,要仔细询问14天内旅居史和接触史,按要求做好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症状描述等),立即进行临时静止管理,向属地街镇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并进行一次抗原检测。

三、严格店内环境消杀工作。药店须严格执行消毒通风等感染预防控制有关规定,合理控制入场人数,避免人员聚集,场所内全员佩戴口罩。

四、严把店内工作人员日常健康监测。药店须严格落实工作人员日常健康监测,无特殊情况应全员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并落实核酸检测要求,加强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员工管理,坚决杜绝带病上岗。

五、加强监督检查。区市场监管局将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对发现违规销售“四类药品”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业整顿;屡次违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导致疫情传播扩散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市民群众进行举报,发现药店涉疫情违法违规线索,可以拨打举报电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举报人信息会被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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