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思训(身份证号码:372801195112XXXXXX):
你自2021年6月份起在河东区八湖镇郭圪墩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且既往因相同的违法行为曾受过本机关行政处罚1次。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七条(特别严重)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及器械;2.罚款人民币三万元(30000.00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东卫健医罚[2022]100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联系地址: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河东区桃源街与智圣路交汇处东北503室,电话 0539-2932359),逾期视为送达。
罚款于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临商银行于埠支行,地址: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与桃源街交汇处西北角。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河东区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临东卫健医罚[2022]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