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东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二、严禁捕捉野生动物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凡未经批准捕捉野生动物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山东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毒药、爆炸物、拍铳、铁夹、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捕猎,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违反本公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