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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7/2024-0000217 公开目录: 合法性审查
成文日期: 2024-02-20 发布日期: 2024-02-20
发布机构: 河东区司法局
关于《河东区农村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4-02-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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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

收到区自然资源局报送的《河东区农村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及区政府法律顾问对《方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24号)

二、审查事项及意见

(一)主体审查: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制定本《方案》,区人民政府审定该方案,主体资格均合法。

(二)决策权限:对《方案》予以审定并决定是否通过,属于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范围。

(三)决策程序:该《方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区自然资源局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该《方案》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

(四)内容审查:

本《方案》全文分为总体要求、实施内容、实施步骤、验收标准及保障措施五个部分,其中对实施内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与规定,充分解释说明了本《方案》的盘活对象、盘活方向、盘活方式及支持政策,具体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禁止性规定,总体来说,本《方案》内容具体明确且合理可行。另外,本《实施方案》存在序号使用有误及部分表述不严谨的问题,建议可进行更改,具体情况如下:

1、《方案》第二部分第(三)条第二款中农户自主盘活利用的主要方式为“6、自主经营;7、对外出租;8、合作开发”,建议该条款中的序号可从1开始重新进行编号。

2、《方案》第二部分第(三)条第二款农户自主盘活利用的主要方式第2项为“7.对外出租。农户可以将空闲土地出租给民宿投资者、养老自住者、回乡定居者、返乡创业人员使用。”建议增加约定“对外租赁期限不超过法定期限,租赁合同应向村集体进行备案”。

3、《方案》第四部分第(二)项中规定“认定时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建议将该句中的“、”改为“。”,同时建议可在本《方案》中列明认定时需提供的批准文件。

三、审查结论

经审查,本《方案》决策主体适格,决策权限合法,内容合理,符合河东区土地管理及盘活闲置土地的工作安排,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具备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履行相关政府审议程序并根据审议结果进行修改完善后即可施行。

2024年2月20日

临沂市河东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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