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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10/2023-0000236 公开目录: 行政检查
成文日期: 2023-12-20 发布日期: 2023-12-20
发布机构: 河东区住建局
河东区住建局2023年行政检查结果
发布时间:2023-12-20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

序号

案件名称

责任单位

违法问题

移交情况

案由

处罚依据

违法类别

时间

文书编号

1

临沂育杰学校提升教学楼改造项目

山东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电箱接线混乱;2、现场楼层设置员工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未配备消防设施;3、缺失安全通道;4、楼层临边防护缺失;5、现场电箱无防护棚;6、吊篮安全绳未做防磨损措施。

依照《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施工单位有‘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

的罚款。

安全

2023.4.14

临东安质2023-004

2

临沂中港城项目

山东信德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依照《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施工单位有‘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

的罚款。

安全

2023.6.6

临东安质2023-011

3

和谐家园(二期)

潍坊辰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处理的函

电梯井脚手架方案与现场内容不符

依照《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施工单位有‘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

的罚款。

安全

2023.9.1

临东安质2023-016

4

市民文化活动中心

临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无动火审批手续;乙炔瓶和氧气瓶安全距离不足,现场无消防器材,无旁站人员;吊篮施工人员超载,吊车半空存放物品。

依照《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施工单位有‘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

的罚款。

安全

2023.9.13

临东安质202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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