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edongquscjgj/2020-0000104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当事人基本情况:刘强;身份证371321********4236;电话:135****8918。
2020年1月7日,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河东区汤头街道葛沟驻地的猪肉销售点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猪肉销售。
现已查明,自2014年至被执法人员查获之日,当事人在河东区汤头街道葛沟驻地从事猪肉销售,期间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建立经营台账,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询问,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全部认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猪肉销售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猪肉销售的事实存在、涉案货值及违法程度。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4、临沂市河东区食品站公司汤头食品站的河东区食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河东区食品公司综合制理目标责任书、承包经营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及合法性。
5、涉案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系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
2020年3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东市监听告字[2020]第04003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已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沂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河东区政府驻地,区政府大厦西东兴路路西)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3月0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