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edongquscjgj/2023-0000424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8月14-16日作出行政处罚6条,具体内容现公示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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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 个体工商户 | 河东区李记私房菜馆 | 92371312MA3MLTFP6U | 李荣政 | 临东市监处罚【2023】090025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河东区李记私房菜馆销售未经许可标注含有“有机字样”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300元; |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2023-08-14 |
| 个体工商户 | 河东区李记私房菜馆 | 92371312MA3MLTFP6U | 李荣政 | 临东市监处罚【2023】090025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河东区李记私房菜馆销售未经许可标注含有“有机字样”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300元; |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2023-08-14 |
| 个体工商户 | 河东区生态栗园炒鸡店 | 92371312MA3DGK9E8G | 缪元芬 | 临东市监处字〔2023〕040013号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2023年6月5日,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的黄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采购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5000元。 |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2023-08-16 |
| 个体工商户 | 河东区孙记食府酒店 | 92371312MA3PJA0Q93 | 孙朝明 | 临东市监处字〔2023〕040014号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2023年6月5日,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的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采购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 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合格证明或检验合格报告,无法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5000元。 |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2023-08-16 |
| 个体工商户 | 河东区孙记食府酒店 | 92371312MA3PJA0Q93 | 孙朝明 | 临东市监处字〔2023〕040014号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2023年6月5日,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的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采购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 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合格证明或检验合格报告,无法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5000元。 |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2023-08-16 |
| 个体工商户 | 河东区生态栗园炒鸡店 | 92371312MA3DGK9E8G | 缪元芬 | 临东市监处字〔2023〕040013号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2023年6月5日,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的黄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采购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5000元。 |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2023-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