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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scjgj/2023-0000385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3-01-13 发布日期: 2023-01-13
发布机构: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结果】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一)
发布时间:2023-01-1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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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1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3条,具体内容现公示如下: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科达国际贸易(山东)有限公司 91371312MABPJ67UXK 王敏 临东市监处字〔2023〕10002号 商标侵权 当事人将“佳士颖”商标标识印制在电焊机上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二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侵权商品254台;2、罚款14738.5元,上缴国库。 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2023-01-12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科达国际贸易(山东)有限公司 91371312MABPJ67UXK 王敏 临东市监处字〔2023〕10002号 商标侵权 当事人将“佳士颖”商标标识印制在电焊机上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二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侵权商品254台;2、罚款14738.5元,上缴国库。 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2023-01-12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泰鲁城投(临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91371312MA3QCG9M20 李明 临东市监处字〔2023〕10001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当事人通过报纸、微信公众号、销售顾问微信朋友圈、电梯广告、外展位、宣传单页、九州超市广告牌对外宣传:1.商品房0公摊,实际公摊面积住宅为18-20%、办公用房为27-29%;2.绿化率228%,实际绿化率为30.01%;3.赠送25㎡小菜园,实际小菜园当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上述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足以造成误解,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二款(二)项(五)项的所指行为,属于虚假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一款、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罚款 罚款100万元,上缴国库。 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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