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zzfj1/2024-0000071 | 公开目录: | 主体职责 |
| 成文日期: | 2024-05-10 | 发布日期: | 2024-05-10 |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第一条根据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沂市河东区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9〕7号)和《中共河东区委、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河东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东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河东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牌子。
第三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有 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 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及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的指导工作。负责全区城市污水、污泥处理的处置管理、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全区城市防汛工作。
(三)负责全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拟定全区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全区大型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开展全区环卫科研开发、业务培训交流工作。负责全区环卫企业 的资质管理。
(四)指导全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拟订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建设指标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和城市建设项目中园林绿地率的审核认定工作。参与制定城市生态发展、环境治理规划。负责全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城市园林植物保护工作。
(五)拟订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智慧城市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运行规范和监督评价办法。负责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智慧城市管理)系统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大型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批后管理、招标、拍卖等工作。指导全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七)负责有关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和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工作。
(八)参与编制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和利用政府资源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的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公共停车设施的信息采集、停车设施管理平台及停车诱导系统的运行、管理及维护工作。
(九)行使下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责:
1.城市管理方面(含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限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含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以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处罚权;
6.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粮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殡葬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等的行政处罚权;
11.依法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对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城市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综合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十一)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努力消除“城市病”。坚持依法治理,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理顺层级权责,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合理界定职责分工,推动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创新管理模式,强化源头治理,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加强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积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加强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队伍建设,健全综合执法、城市管理标
准规范,全面提升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协调配合工作。建立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2.关于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区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3.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协调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区内涝治 理、城市防汛工作。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4.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宣传、保密、保卫、接待及综合性会议组织安排、车辆调度等工作。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人事科(挂党建工作科牌子)。负责局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建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挂市政管理科牌子)。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备案。拟订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政策措施。负责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编制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行政执法文书的拟订和执法资格的审核。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业务指导。负责综合协调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联系。负责对在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反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市场监管、水务、市政、粮食流通、防震减灾、民族宗教、民政等审批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和参与处理意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市政管理发展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全 区城市道路、桥梁、内河道、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排水、城市防汛、污水处理等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有关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和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工作。负责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防汛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安全和市政设施维护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财务装备科(挂督导考核科牌子)。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对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工作的管理。负责罚缴分离、代收资金的管理。负责各项建设资金的管理。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用装备的计划编制、配置、更新工作。负责制定各科室、中队的管理目标、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评比。负责组织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考核。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举报。
机关党委。日常工作由人事科(党建工作科)承担。
第五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东区委办公室、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河东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东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