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4/2023-0000754 | 公开目录: | 主体职责 |
| 成文日期: | 2026-04-08 | 发布日期: | 2026-04-08 |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教体局 |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沂市河东区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9〕7号)和《中共河东区委、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河东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东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中共河东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是区委派出机关,与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合署办公,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中共河东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育体育局(区委教育工委)〕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河东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教育工作办)设在区委教育工委,接受中共河东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谋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教育体育局(区委教育工委)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教育工作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教育工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教育体育局(区委教育工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和政策,落实中央关于教育工作。体育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做好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推动教育事业和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和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委提出意见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二)负责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以及学校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做好驻河东市属高校思想政治、基层党建、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区教育和体育系统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团体的有关工作。
(三)贯彻执行教育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四)负责全区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全区教师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组织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五)统筹规划中等及以下学校布局。按规定承担全区各类相关学校的设立、撤并、更名、调整等事宜的评估、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区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和教育收费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参与全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编报区级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建议方案,负责直属单位、直属学校事业费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指导全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大中专学校、高教自学等报名、考试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八)指导全区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指导高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研究成果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区教育科研项目。
(九)负责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区教育系统出国留学、接收外国留学生和外籍教师管理工作。
(十)指导全区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与国防教育和电化教育工作。负责全区学校教育装备和实验室工作。指导全区学校后勤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语言文字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学校的稳定工作。指导学校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三)负责全区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协助区委组织部配备、管理有关直属学校领导班子。
(十四)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体育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按分工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
(十五)负责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发展,确定体育运动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负责推进全区职业体育发展。组织参加和承办重大国内外体育竞赛。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全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和参与推动全区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指导体育宣传、科技、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体育文化建设。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体育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十九)负责统筹规划全区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二十)负责对各类体育社团、各类体育学校、体育项目俱乐部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十一)负责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台港澳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落实深化基础教育、现代职业教育、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实施惠民重点工程,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坚持以“便民惠民”为核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打造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体育强项,优化体育产业结构,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发展。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监督指导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河东分局负责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2.关于来华留学生管理。区教育体育局对全区国际学生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负责落实全省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公安机关负责来华留学生签证证件签发和停居留管理。
3.关于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区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4.关于船舶安全监管方面。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市交通运输局河东分局依职权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这一水域内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镇(街道)船舶参照乡镇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乡镇船舶监管责任。
第五条区教育体育局(区委教育工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党建工作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综合协调机关党务、政务、事务;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安排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文书档案、文明创建、安全保卫、保密、文印、信息、接待、文件报刊收发、议案提案督办、“12345”热线回复等工作;负责编撰教育大事记和教育志;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挂教育人才工作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和公办中小学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教干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师招考和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系统内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教育人才信息服务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教育系统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工资福利制度、离退休政策。
机关党委。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党建工作科)承担。
第六条区教育体育局(区委教育工委)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区委教育工委书记1名(由区委领导同志兼任),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区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1名,副局长2名(其中区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区委教育工委副书记1名),总督学2名(副科级)。
第七条区教育体育局(区委教育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由中共河东区委办公室、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河东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东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