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是如何具体划分的?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1)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3)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4)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5)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6)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7)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