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edongquhd0207/20260908-00002 | 公开目录: | 政策速递 | ||
| 发布日期: | 2026-09-08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一件事”服务指南
一、一件事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一件事”
二、适用范围
在河东区内从事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三、设立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决定机构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东交管大队
六、受理条件
1.具有与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委托清运合同、与有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委托处置合同;
2.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3.已拟定建筑垃圾运输的路线、时间。
七、申请材料
1.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表;
2.申请主体的营业执照;
3.委托人及经办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时需提供);
4.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5.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核准证(包括资源化利用设施、正规消纳场、临时贮存场所、回填场所等的相关手续证明和设施、场地处理能力等基本情况);
6.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7.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行驶证(渣土车行驶证登记信息须与运输公司名称一致,登记信息与运输公司名称不一致的,需附车辆挂靠合同)、车辆道路运输证及车辆左前部和右后部照片;
8.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合同、协议或联单。
八、办理形式
1.线上办理:申请人通过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在“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提交申请。
2.线下办理:申请人通过河东区市民活动中心“一件事”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九、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填报有关信息,打印制式申请表并签字盖章,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扫描件提交。
2.受理: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登录政务平台受理。
3.审查:审查人员登录政务平台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在政务平台内进行反馈。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准予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行政许可。
十、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咨询方式
1.临沂市河东区(市民活动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6号建设领域“一件事”窗口、A104办公室。
2.电话咨询:8822602。
十二、涉及收费及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