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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子女就学的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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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日期:2008-05-22 23:40:05 出处: 点击:

河东区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03]76号)精神和《临沂市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推动我区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是指在河东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区,没有常住户口,而到我区上述区域从事各种务工就业的人员,包括农民工、经商人员、办企业人员等。第四条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是指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段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第五条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以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学为主。


第二章 学校责任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能够接受与流入地居民子女同等条件的基础教育。 第七条 各公办中小学校要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切实做好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区教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部分学校主要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在国家规定的班额内,学校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 第八条 幼儿园在国家规定的班额内,不得拒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园。 第九条 积极扶持以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为主的学校。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 第十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和到其他城市务工就业的城市居民的流出地教育局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流出地教育局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区教育局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与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要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城市外来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


第三章 入 学


第十二条 入学条件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来我市中小学就读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父母至少一方有在河东区工作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二)在河东区务工一年以上;(三)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四)在河东区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以上);(五)原学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原学校学籍档案或复印件。(六)小学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至4项规定,并提供户籍、年龄证明;初中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至4项规定,并同时提供小学毕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高一年级需提供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当地当年度中考的考试科目、中考录取线等材料及有关高中学校提供的高中学校录取通知书,并经河东区所联系的学校考试合格后入学。(七)初三第二学期、高三第二学期不受理借读申请。

第十三条 入学程序

(一)申请:一般情况下,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持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学校联系,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到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请(见附件《河东区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申请表》)。(二)审查:接收学校负责审查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是否符合入学条件。符合条件的,经学校签章同意后,到教育局办理借读手续。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的,由教育局负责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就读学校。(三)建档:教育局和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为接收入学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办理借读手续,建立学籍。(四)入学: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持区教育局验印的转学介绍信和正式借读学籍,到接收学校报到、入学。

 
第四章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权利(一)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接受教育教学、奖励、评优、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以及入党、担任学生干部、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享有同等待遇。(二)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收费项目、标准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相同。对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减免有关费用等办法进行资助。(三)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完义务教育的,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报名规定、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四)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条  义务(一)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区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二)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后,必须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的管理,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三)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后,必须严格遵守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学校。对于回原籍就学的,必须办理转学手续。对未经批准,不办理正常手续擅自离校的,教育局和学校不再给予重新安排。(四)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同时做好家庭教育,确保子女的正常学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河东区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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